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跨地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24/2008-84246 文号:湘人口发[2008]27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8-2500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1-22 签署日期:2008-11-10 登记日期:2008-12-16 所属机构: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所属主题:人口与计划生育 发文日期:2008-12-17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08-25005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跨地区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湘人口发〔200827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现将20031113下发的《省计生委关于印发〈省计生委关于跨地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湘计生办发〔200338)按照《条例修改决定》的内容重新修改后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湖南省跨地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管理的规定

 

为了规范跨地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维护已婚育龄夫妻的合法权益,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的通知》(计生厅〔19901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跨地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

1.受术者户口在甲县,施术在乙县,甲、乙两县属于同一市(州)的,由甲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一级鉴定,乙县或者受术者不服一级鉴定的,可以向甲、乙两县所在的市(州)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申请二级鉴定;对二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申请三级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2.受术者户口在甲县,施术在乙县,甲、乙两县分属两个不同的市(州)的,由甲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一级鉴定;乙县或者受术者不服一级鉴定的,可以向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二、跨地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

属于第一条第12项规定情形的受术者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受术者是城镇居民的,按规定在生育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受术者是农村居民的,由其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经费不足的,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帮助解决。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跨地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尚未解决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执行。

 

 

主题词:人口和计划生育 政策法规 印发△ 通知

  抄送: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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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跨地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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