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商务局:
为方便企业并充分发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作用,促进出口稳定增长,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下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函[2009]5号)、《关于向符合条件的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下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函[2009]33号)文件精神,现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下放到地市区县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需条件
市、州、区、县级备案登记机关需具备办理登记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二、申请材料
当地近三年来进出口贸易情况(海关统计);办理备案登记的公共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的相关设备等情况;负责办理备案登记的各级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三、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地市级商务部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并同意后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将进行实地考核,对符合条件者进行政策与业务培训,以部函形式出具书面委托,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如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或因相关情况变化不再具备承担备案登记工作条件,商务部将收回委托。
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下放申请工作,在申报过程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与我厅(贸发处)联系。
联系人:刘满秀
电 话:0731-2287064
传 真:0731-2295870
二OO九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外贸 经营者备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