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工商局关于做好2009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22/2009-01421 文号:湘商运调〔2009〕27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2204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09-12-31 签署日期:2009-05-20 登记日期:2009-09-30 所属机构:省商务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5-20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湘商运调〔200927



 


 


 


各市州商务局、工商局:


根据《商务部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918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蚕茧生产收购的宏观指导工作,维持稳定的蚕茧收购秩序,避免茧丝价格大幅波动,保护蚕农利益,确保茧丝绸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做好2009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蚕茧生产管理,不断提高蚕茧质量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蚕茧生产规模,加强蚕茧生产的宏观指导。东桑西移基地县和蚕桑主产区要继续加大对蚕农技术培训和生产管理的力度,严防发生大面积蚕病和病虫害现象,不断提高蚕茧质量。各地要高度重视自然灾害对蚕茧生产造成的负面影响,制订并完善重大灾害天气预防预案和蚕病预治预案,维护茧丝绸行业稳定。


二、合理制订蚕茧收购价格,推动蚕桑综合利用开发


各相关市州和基地县及主产区的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加大与蚕农签订最低收购保护价政策执行力度,将公司+基地+农户的组织模式落到实处,加强产、供、销一体化的产业链建设。推动蚕桑综合利用开发,规避蚕茧生产风险,提高蚕茧每亩收益,带动蚕农增收。并及时了解掌握蚕茧生产收购的动态情况,加强市场监测,不断督促各茧丝绸监测样本企业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引导蚕农和鲜茧收购经营者正确认识茧丝产销形势,确保茧丝绸行业有序发展。


三、继续做好鲜茧收购经营者的认定,加强蚕茧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所有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照鲜茧收购资格进行核准登记,从源头上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蚕茧收购市场主体准入、交易、竞争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建立毗邻地区工商部门区域监管协作机制,加强协调沟通,严厉查处无照收购、超范围收购蚕茧的行为;严厉打击蚕茧收购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严禁已取得资格认定的单位以租借、转让等方式,为未取得资格认定的单位提供蚕茧收购活动;要督促签订鲜茧购销合同双方诚信履约,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蚕茧收购秩序和质量的监督,确保收购秩序稳定、优质优价。各鲜茧收购经营者要提前筹措收购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按照规定等级收购,防止出现打白条和压级压价收购。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对蚕茧生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和省工商局(市场处)。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蚕茧 收购 管理 通知


                                                            


抄送:商务部 工商总局。


                                                             


  湖南省商务厅办公室                   2009520印发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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