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2-15002
湘环发[2012]57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公布取消、下放权限和保留省本级审批事项的
公 告
为贯彻落实全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电子化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专项效能建设。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对省政府第235、249、253号令及湘政办发[2011]49号文件中取消、下放权限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现公布如下决定:
一、取消《国家级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审批》等8个省本级行政审批事项(见附件1)。
二、下放《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等6个省本级行政审批事项权限(见附件2)。
三、保留《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等15个省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和2个非行政许可事项(见附件3)。
上述宣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下放权限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严格落实放权事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要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进行公示,并按要求建立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过去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实 施 机 关 |
1 |
国家级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
省环境保护厅 |
2 |
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 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3 |
在水体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试验批准 |
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厅 |
4 |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核发 |
省环境保护厅 |
5 |
放射防护设施使用审批 |
省环境保护厅 |
6 |
放射性同位素购置核准 |
省环境保护厅 |
7 |
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检测资质审批 |
省环境保护厅 |
8 |
省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资格认定 |
省环境保护厅 |
附件2: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下放权限的行政审批事项
序号 |
单位 |
项 目 名 称 |
类型 |
扩权形式 |
备注 |
1 |
省环境保护厅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行政许可 |
委托下放 |
县(市)辖区内的,委托县(市)核发 |
2 |
省环境保护厅 |
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跨省转移许可出具意见 |
其他管理事项 |
减少层级 |
县(市)出具意见的,直接报省审批 |
3 |
省环境保护厅 |
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核发出具意见 |
其他管理事项 |
减少层级 |
县(市)出具意见的,直接报省审批 |
4 |
省环境保护厅 |
进入环保部门主管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在核心区从事科研观测、调查活动和外国人进入环保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减少层级 |
县(市)直接报省 |
5 |
省、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 或闲置许可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县(市)自行许可 |
6 |
市州人民政府财政、物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 |
非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县(市)自行审批 |
附件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备 注 |
1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省环境保护厅 |
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和超五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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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决定的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延期完成治理任务审批 |
省人民政府 |
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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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 |
省环境保护厅 |
市辖区由市审批,县(市)自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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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省环境保护厅 |
电厂及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由省厅核发。委托下放,市、县(市)辖区内的,委托市、县(市)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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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地方自然保护区设立审批 |
省人民政府 |
省环境保护厅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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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进入环保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在缓冲区、核心区从事科研观测、调查活动和外国人进入环保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审批 |
省环境保护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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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权限内特殊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环境保护厅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环境保护厅按职责范围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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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审批(含辐射安全许可) |
省环境保护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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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野外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
省环境保护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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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和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资格认定 |
省环境保护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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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及转让活动完成备案 |
省环境保护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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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 |
省环境保护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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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 |
省环境保护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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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证核发 |
省环境保护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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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审查 |
省环境保护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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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项目 |
1 |
排污费减免、缓交申请审批 |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会同省环境保护厅 |
限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申请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含500万元) |
2 |
省级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
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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