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自今年年初在全省范围内常态性地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以来,我省环境执法效能、规范化水平显著提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的要求,经报请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省环保厅决定继续开展计划执法工作,并制定了《2015年湖南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实施。
附件:2015年湖南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2月29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
2014年12月29日印发 |
2015年湖南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
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环境行政执法水平,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2014年环境行政执法实际情况,省厅决定,继续在全省范围内由各级环保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对环保部门依法审批的具有排污行为的企业和单位依法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常规执法检查。为此,特制定2015年全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环境执法检查,进一步明晰各级环保部门层级执法责任,加强现场环境监管和执法,落实监管责任,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二、职责分工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管理、突出重点”、“责任到人、网格监管”原则,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分别承担相应的执法管理和监督管理责任。省级环保部门承担对省管14家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的直接执法管理责任和对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执法的监督管理责任;市(州)环保部门承担直管企业的直接执法管理责任和对县(市、区)环保部门执法的监督管理责任,同时承担辖区内由省环保厅监管企业的配合监督管理责任;县(市、区)环保部门承担辖区内直管企业直接执法管理责任,同时承担辖区内由省和市(州)环保部门监管企业的配合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机构设置情况和职能分工情况,明确职责分工、检查对象和检查重点。省环保厅内设及直属机构行政执法检查职责分工见附件1,各级环保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执法管理及现场检查对象按照监管类型分为一般污染源企业、自然生态类、新改扩建设类、危险废物类、核与辐射类等5大类,各类对象检查职责分工如下:
(一)一般污染源企业监管责任分工
一般污染源企业类检查对象主要包括工业企业、第三产业、医院、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污染源(核与辐射除外)。各级环保部门均要将检查对象按照一般污染源企业类别划分原则(方法),将一般污染源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一般污染源企业类别划分原则(方法)及监管规定见附件2。
一般污染源现场监管职责分工,按照“谁收费、谁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职责分工及频次要求如下:
1、省级环保部门:依法联合所在地环保局对全省14家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实施现场监管,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管规定,依据省厅《关于对30万千瓦火电企业每月开展现场监察的通知》(湘环函〔2012〕140号)要求,省级环保部门每季度不少于1次现场检查和1次监督性监测,委托所在地环保部门每月不少于1次常规检查。
2、市(州)环保部门:①对市(州)级环保部门直管企业按规定频次进行现场检查和监测;②对县(市、区)级环保部门监管的国控污染源企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现场检查和1次监督性监测,委托县(市、区)级环保部门监测的,市(州)级环保部门全年对不少于总数20%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测。
3、县(市、区)环保部门:依法对县(市、区)级环保部门辖区内企业按规定频次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二)自然生态类项目监管责任分工
自然生态类检查对象主要包括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职责分工及频次要求如下:
1、省级环保部门:①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每年不少于1次现场检查;②对国家、省级审批的改扩建生态类项目每年不少1次现场检查。
2、市(州)环保部门:①对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②对列入省政府“一号重点工程”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对未列入的每年抽查不少于10%;③对国家、省级审批的改扩建生态类项目每半年不少1次现场检查。
3、县(市、区)环保部门:①对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②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③对国家、省级审批的改扩建生态项目每季度不少1次现场检查。
(三)新改扩建设类项目监管责任分工
新改扩建项目类检查对象主要包括环保部门审批未“三同时”验收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包括建设期和试生产期,未动工建设和取消的除外)。监管责任分工及批次要求如下:
1、省级环保部门:①对环保部审批的新建项目“三同时”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②对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新建化工、冶炼类项目“三同时”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2、市(州)环保部门:①对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②对市级审批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3、县(市、区)环保部门:①对国家和省级审批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②对市级审批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③对县本级审批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四)危险废物类项目监管责任分工
危险废物类项目检查对象主要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监管责任分工及频次要求如下:
1、省级环保部门:①对长沙、衡阳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②对每市(州)2至3家重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③对环保部和省厅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④对市(州)和县级环保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每年抽查。
2、市(州)环保部门:①对市(州)级环保部门直管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利用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②对县(市、区)环保部门监管的危险废物经营处置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③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根据产生量及毒害程度,实施切合实际的检查频次。
3、县(市、区)环保部门:①对辖区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②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根据产生量及毒害程度,实施切合实际的检查频次。
(五)核与辐射类项目监管责任分工
核与辐射类项目检查对象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单位、铀矿及核工业企业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监管责任分工及频次要求如下:
1、省级环保部门:①对使用或销售Ⅰ、Ⅱ、Ⅲ类放射源单位和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单位,核设施、铀矿单位,每年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②对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单位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源)单位,伴生放射性生产单位,进行现场抽查。
2、市(州)环保部门:①对γ或x探伤单位,使用或销售Ⅳ、Ⅴ类放射源,使用或销售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源)单位,伴生放射性生产单位,每年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②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对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现场检查分工由市(州)级环保部门确定,但每年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③协助省级环保部门开展现场检查。
3、县(市、区)环保部门:①对使用Ⅳ、Ⅴ类放射源,伴生放射性生产单位每年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②对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现场检查按照市(州)级环保部门的规定执行;③协助市(州)级环保部门开展现场检查。
三、检查重点及工作要求
(一)现场检查重点及要求
1、一般污染源企业检查重点及要求
①现场检查污染源企业,重点检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状态、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②应参照省环保厅汇编的《湖南省重点行业环境现场检查指南》进行,每次检查必须填写《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③要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监察监测联动,联合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监测机构应及时将超标排污信息向执法机构反馈。
④对重点减排项目,在现场检查时,在检查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基层上,着重检查企业总量排放情况。
⑤现场监察要有明确的监察结论,应依法依规提出拟处理意见和要求。
2、自然生态类项目检查重点及要求
①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检查自然保护区是否存在违法建设项目、工矿企业、人类活动情况。
②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检查是否依法环评并获得批复,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设并正常运行,是否达标排放,是否满足减排要求。
③应按照环保部编制的《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指南》和《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进行,每次必须填写《自然生态类现场检查记录》。
3、新改扩建设类项目检查重点及要求
①环评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部门、时间及要求),重大变更履行环保手续情况。
②项目建设情况。环评批复及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情况;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情况,生产工艺与环评审批情况,建设规模与批复规模情况,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同步建设情况;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落实情况;以新带老项目的污染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区域替代任务的项目替代情况。
③项目试生产情况。申请试生产和试生产批复情况,试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
④项目验收情况。申请验收及验收手续情况,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4、危险废物类项目检查重点及要求
①查经营许可。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是否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否你查影响执法计划的完成。对因落实执法计划不到位而造成相应案、������������������������������������������������������������������������������������������������②查规章制度。是否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是否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是否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帐。
③查转移。查看危险废物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5、核与辐射类项目检查重点及要求
①是否按照环保法规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是否按照许可规定开展工作。是否依法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送贮、异地使用的审批或备案手续。是否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台账和射线装置台账并账物相符。
②是否建立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与定期检查、维护等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名册和培训、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体检档案。是否按照规定制订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并实施。
③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与管理情况。放射性工作场所分区管理情况。放射性物料、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和控制情况。个人辐射防护措施及紧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放射性废物(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情况。
④环保部门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每次检查必须编制检查文件,并及时录入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
(二)执法要求
1、依法依程序检查。执法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环境现场执法监察职权,切实履行执法职责,并依照法定职权开展执法工作,必须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两人或两人以上,并示证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规范执法文书。每次执法检查必须制作现场检查文书,所有执法文书要参照《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常用文书格式>的通知》执行;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应用,对已建有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环保部门,必须运用系统制作相关执法文书。所有文书必须建档保存,逐步建立健全辖区内环境监管“一执法对象一档”数据信息库。对检查中发现企业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还要按要求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勘查笔录》、采样监测记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3、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环境安全。
①对非法企业、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淘汰落后设备(生产线)、风险隐患突出且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提请当地政府取缔关闭;
②对偷排、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的,采取责令停产整治、查封扣押、顶格处罚、按日计罚、上不封顶和移送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拘留等措施,依法从严厉处理。
③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建边批的,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限期整改。
④对拒不落实停产决定的,依法采取停水断电、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⑤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⑥对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问题,环保部门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研究治理方案,限期解决。
4、跟踪落实整改。对所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环保部门做出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均要纳入本级后督查案件实施管理,建立“谁检查、谁跟踪落实到位”的责任机制,按照《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有关要求跟踪督办,直至整改落实到位。对实施行政处罚的,要按时将处罚情况填报到环保部12369网站《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罚信息和整改落实情况。同时要将查处的违法问题和处理情况作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体联动。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计划编制工作,将其列入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要按照本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编制各自的常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要求划分环境监管网络,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湖南省环保厅2015年环境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见附件3。执法计划应在2015年1月15日前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开后实施;对部分市县人数少、检查对象多,难以完成执法计划的,可以报当地政府同意后,适当调整检查频次。
(二)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组织保障。各级环保部门要着重解决执法检查人员、装备、车辆、经费不足等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争取支持;同时要加强业务培训与交流,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案情分析会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各级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等廉政纪律,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并接受执法对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加强协调配合,改进监管服务。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搞好计划执法与属地监管责任的有机衔接,建立执法监管信息通报机制,上级环保部门对直接监管企业及抽查对象实施检查的可以会同属地环保部门或者将检查情况及整改要求通报属地环保部门,下级环保部门同一月内原则上不再对同一执法对象、同一事项实施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执法。属地环保部门对央企等重点企业检查存在阻力或困难时,要及时向对当地政府或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四)严格责任追究,确保监管到位。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执法计划开展执法工作,确保检查到位,处罚到位,督促整改到位;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对下级环境报部门计划执法开展实施情况开展稽查,各市州应在2015年8月份前完成对50%的县级环保部门的环境执法稽查和排污费稽查工作,省厅将从2015年9月开始对30%的市州和5%的县级环保部门开展稽查,发现执法检查不到位和查处不到位的,应通知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理到位。不认真改正的,将情况移送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并追究责任。省市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环保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对同级和下级环保部门执法情况的随机检查,会同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及时查处违纪违规和失职渎职行为。同时省厅将把各市州的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细则见附件4,对未按要求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检查中发现问题凡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处理、通报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请示上级环保部门或依法应移送司法机关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报告、请示、通报和移送。对态度不坚决,工作不得力,落实执法计划不到位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环保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支持环保部门依法监督执法,不及时依法答复处理环保部门报请和通报的有关环保问题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上级环保部门要采取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向社会通报和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直至通报监察部门启动行政问责。
各级环保部门对出色完成执法工作计划的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执法人员,应当予以奖励、表彰。
附件:
1、湖南省环保厅内设及直属机构执法检查职责分工
2、一般污染源企业类别划分原则(方法)及监管规定
3、 市(州)环境执法检查计划工作考核细则
附件1:
湖南省环保厅内设及直属机构行政执法检查
职责分工
湖南省环保厅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各职能处室(局、中心、站)具体分工如下,各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参照执行。
环境监察局:负责检查工业企业、第三产业、医院、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污染源(核与辐射、自然生态类除外),积极配合各处室开展现场执法工作。
自然生态保护处:负责检查自然保护区,生态类新改扩建设项目。
固体废物监督管理站:负责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利用单位的检查。
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铀矿及铀矿冶炼企业和伴生放射性生产企业。
其它内设及直属机构:根据职能分工,负责检查相应污染源企业或提供技术支持
附件2:
一般污染源企业类别划分原则(方法)
一、类别划分
按污染源的排污量及类型、毒性危害程度、所处地理位置、特征污染物、守法情况、信访投诉、信用评价等级等因素,各级环保部门均要按照环境管理的需要,综合分析,通过筛选,将一般污染源企业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等级划分按照从严原则(即划分等级不重叠,如划分为A级的,不再划分B、C、D级,依此类推),划分原则(方法)如下:
A类:辖区内所有在环保部下发的《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企业;《名单》之外的所有冶炼、火电、化工(石化)、电镀、制浆及造纸、印染、麻纺、制革、水泥制造(仅有粉磨站除外)、焦化行业企业;自备火电、城镇污水处理、城镇生活垃圾填埋(焚烧)、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医疗废物处理等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评价为环境风险、环境不良企业;上一年度内因违法排污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
B类:辖区内除A类企业以外的医院、化工类科研机构、医药、食品、农产品加工、采矿(选矿)、玻璃、陶瓷、建材、电子废弃物拆解、水泥粉磨站等行业企业;上年度内被环保部门下达过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命令的企业。
C类:辖区内机械加工、无生产废水、废气排放的纺织、包装、木材加工、轻工等企业;学校和城区内污水未进入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的第三产业。
D类:辖区内污水进入城市管网的城区第三产业,其它污染源企业。
以上未涉及的污染源参照该划分原则(方法)进行分类,各级环保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分类。对上一年度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群众反复投诉的企业,应提高监管类别。
二、监管规定
⒈现场监察方面。按照监管需要,环保部门对A类企业应以不低于“每月现场监察一次”的要求实施监管;对B类企业应以不低于“每季度现场监察一次”的要求实施监管;对C类企业应以不低于“每半年现场监察一次”的要求实施监管;对D类企业应以不低于“每年现场监察一次”的要求实施监管。
⒉监督性监测方面。对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省级环保部门按照不低于“每季度监督性监测一次”的要求实施监测;对国控名单中涉重金属企业,市(州)级环保部门按照不低于“每两月监督性监测一次”的要求实施监测;对非重金属企业,市(州)级环保部门按照不低于“每季度监督性监测一次”的要求实施监测;对A类企业中的非国控企业,县(市、区)级环保部门按照不低于“每半年监督性监测一次”的要求实施监测;B类企业,县(市、区)级环保部门按照不低于“每年监测一次”的要求实施监测;C类企业、D类企业,环保部门按工作需求开展监测。
监测部门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支持、配合上级或同级环境执法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信访纠纷监测,确保监管工作按要求进行。
⒊其他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可根据监管需要,结合工作实际,可制定具有有操作性监管频次计划;要严格按照监管频次计划要求予以落实,落实情况将作为“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重要依据。
附件3: 市(州)环境执法检查计划工作考核得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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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
考核分值 |
扣分细则 |
考核得分及扣分理由 |
1、制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
5 |
1、市级未印发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未对下级环保部门进行部署的,本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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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辖区内县(市、区)未制定计划执法工作方案的,每个单位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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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将执法检查计划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的,每个单位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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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的,每个单位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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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按要求制定一般污染源企业、自然生态类、新改扩建设类、危险废物类、核与辐射类等5大类执法检查计划,每漏一类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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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制定的检查计划中,每漏一个重点执法对象扣1分;降低执法检查频次要求的,每个执法对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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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指定的执法计划、执法频次、执法重点开展现场监管 |
10 |
1、未按制定的执法计划要求开展现场检查、监测的,每缺一次检查、监测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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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检查未制作执法检查记录的,每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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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场检查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的,每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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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建立计划执法台账,包括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的,每个单位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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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
10 |
1、未按要求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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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作出的行政命令、行政处罚案件,未纳入本级执法后督查台账跟踪督办的,每个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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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及时填报环保部12369环保系统的,每个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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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县(市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指导、督查,落实责任 |
5 |
1、市级未对县市区未对下级环保部门开展督查的(以下发正式督查通知或方案等文件为准),本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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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级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未进行通报或未督促下级进行整改的,每个问题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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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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