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3-18001
湘水办〔2012〕62号
关于加强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
设施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消除影响或者按规定交纳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开发补偿费(以下简称占用补偿费)。
二、占用大中型水库、大型水闸、大型泵站、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的灌区及跨市(州)灌溉工程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小一型水库、中型水闸、中型泵站、设计灌溉面积1~5万亩的灌区及跨县(市、区)灌溉工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其他灌溉工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替代工程设计文件或交纳补偿费承诺书在内的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从事各项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占用者须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相关文件规定,在申报建设项目时,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开发建设项目穿越、跨越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应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穿越、跨越工程的实施方案。
五、开发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占用者应当兴建等效替代工程。对不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占用补偿费。
六、采取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前完成替代工程的建设,并由占用者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工程验收手续。如开发建设项目确需与替代工程同时实施的,占用者应当先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替代工程建设资金,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替代工程完成进度拨付替代工程建设资金。
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3年以下的为临时占用。临时占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占用补偿费,并在占用期满后由占用者负责恢复工程被占用前的原貌,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
八、占用集体所有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可以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12年12月24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2012年1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