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文件
湘水办〔2016〕35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村级公示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相关处室:
为规范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对村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管理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和村务公开、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有关规定,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村级公示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16年4月19日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村级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对村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管理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和村务公开、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公示坚持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实行申报立项、工程建设、完工验收三个阶段公示。
第三条 村级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对村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进行建设、维修养护的均应遵守本办法。使用市、县财政补助资金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修养护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公示的责任主体,县级水利(水务)局负责组织和监督;市(州)级水利(水务)局负责指导和监管。
县级水利(水务)局应当公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村级公示监督责任人和监督电话。
第五条 公示内容根据不同阶段确定。
申报立项阶段,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县级项目申报规定,通过民主决策选定申报项目,并将民主决议通过的申报项目内容、群众筹资筹劳方案、建设或维护实施方案、管护责任、监督责任人及电话等公示。
工程建设阶段,村民委员会应将项目的建设内容、财政补助资金、群众筹资筹劳方案、实施主体、建设工期及质量要求、监督责任人及电话等公示。
完工验收阶段,验收主持单位应将完成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等验收情况、监督责任人及电话等向村级通报,由村民委员会及时公示。
第六条 村级公示采取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开。
第七条 申报立项阶段、完工验收阶段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工程建设阶段的公示应当延续建设的全过程。
第八条 县级水利(水务)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和处理公示后群众反映意见,收到群众反映意见后及时调查核实,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并负责监督处理意见的落实。有关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向省、市两级水利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级公示档案,包括会议纪录、决议材料、项目申报资料、建设资料、公示图片等。村级公示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十条 申报立项阶段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立项;项目村公示事项弄虚作假的,两年内不得申报中央或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工程建设、完工验收阶段未按要求公示的,应限期整改。
项目建设存在公示不及时、不规范行为的,或公示后群众反映意见未及时调查处理的,该县年度项目验收与考核时,有关水利部门应当按照《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实施细则(修改)》提出得分扣减建议;存在未进行村级公示且未按期整改的,省水利厅可以核减下两年度该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修养护项目。
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