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组织)部门:
经研究,决定按如下办法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即2005年12月29日前由原人事部门认定的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特等每年19635元、一等每年15370元、二等甲级每年7680元、二等乙级每年5975元、三等甲级每年5120元、三等乙级每年4270元,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