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3-10003
湘民发〔2013〕31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
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化,不断提高供养服务水平,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7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2〕210号)和《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
2013年6月3日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3年6月4日印发 |
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化,不断提高供养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7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2〕210号)和《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敬老院等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坚持建管并重、以评促管,统一标准、量化考核,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组织保障力度、基础设施条件、内部管理水平和供养服务质量,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全省三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评定工作;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受省民政厅委托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二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评定和三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初审及申报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受省民政厅委托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评定和二、三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初审及申报工作。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都要成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评审委员会,负责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应由各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
第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依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 省民政厅发布等级评定通知。
(二)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自愿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报。
(三)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评定本行政区域内一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颁发牌匾;提出本行政区域内二、三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初审意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四)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评定本行政区域内二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并报省民政厅备案,颁发牌匾;提出本行政区域内三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初审意见并上报省民政厅。
(五)省民政厅评定全省三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颁发牌匾。
(六)评定机构将所评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当地报纸、电视台、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任选一种方式)上进行为期7天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牌匾式样由省民政厅按照民政部的统一规定制作。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审核、复核、审批工作应当综合采用实地检查、资料查验、问卷调查、重点抽查等多种方式开展。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每2年开展一次,等级评定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内,条件改善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申报更高等级评定。
有效期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重新申报等级评定。
第十条 省民政厅每4年组织一次省级示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表彰活动。
省级示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原则上从三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中择优确定,并向民政部推荐为“全国模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候选单位。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将等级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省民政厅、市(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重点抽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暗访、受理投诉等方式,加强对获得等级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应当要求限期整改;限期未能整改的,应当由评定单位降低或者撤销其评定等级。
第十三条 获得等级评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弄虚作假骗取等级评定的,应当撤销其评定等级,并且4年内不得申报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指标
评定指标 | 一星级 | 二星级 | 三星级 | |
组织保障 | 机构 性质 | 1.机构创办、变更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相关手续完备。 | ||
2.机构冠名规范。 | ||||
3.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 ||||
4.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 ||||
管理 资金 | 工作人员工资由当地财政足额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办公经费和设备设施购置维护经费等日常运转经费按上年末在院五保对象年人均不低于1000元,由当地财政足额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 工作人员工资由当地财政足额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办公经费和设备设施购置维护经费等日常运转经费按上年末在院五保对象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由当地财政足额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 ||
工作 人员 | 1.工作人员与五保供养对象配备比例不低于1:10;护理人员与生活不能自理五保供养对象配备比例不低于1:6;工作人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落实基本社会保险待遇。 | 1.工作人员与五保供养对象配备比例不低于1:10;护理人员与生活不能自理五保供养对象配备比例不低于1:5;工作人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落实基本社会保险待遇。 | 1.工作人员与五保供养对象配备比例不低于1:10;护理人员与生活不能自理五保供养对象配备比例不低于1:4;工作人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落实基本社会保险待遇。 | |
2.有专(兼)职医务人员。 | 2.设有医务室,有专职医务人员。 | |||
3.40%以上的工作人员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炊事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 3.50%以上的工作人员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炊事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 3.60%以上的工作人员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炊事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 ||
4.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4次,工作人员上岗培训合格率100%。 | ||||
5.五保供养对象对院内工作和工作人员满意率达85%以上。 | 5.五保供养对象对院内工作和工作人员满意率达90%以上。 | 5.五保供养对象对院内工作和工作人员满意率达95%以上。 | ||
基础设施 | 建筑 布局 | 1.靠近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交通便利,无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无水、气、声、光污染。 | ||
2.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建筑设计规范,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环保等国家标准。 | ||||
3.院落相对独立。 | ||||
供养 能力 | 1.能够满足规定服务范围27%以上的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 | 1.能够满足规定服务范围30%以上的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 | 1.能够满足规定服务范围35%以上的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 | |
2.不低于40张床位,床位使用率不低于85%。 | 2.不低于60张床位,床位使用率不低于90%。 | 2.不低于100张床位,床位使用率不低于95%。 | ||
3.房屋综合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每名五保供养对象居住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 3.房屋综合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每名五保供养对象居住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 | 3.房屋综合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每名五保供养对象居住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房间内设有卫生间。 | ||
设施 设备 | 1.设置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浴室、卫生间、集中取暖房、值班室、办公室等辅助用房。 | 1.设置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浴室、卫生间、集中取暖房、值班室、办公室等辅助用房,设置无障碍设施。 | ||
2.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电视;配备膳食制作、文体娱乐、洗浴、消防、健身、供暖降温、办公管理等设备;定时供应热水。 | 2.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有线电视;配备膳食制作、文体娱乐、保健康复、洗浴、消防、健身、供暖降温、办公管理等设备;定时供应热水。 | 2.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有线电视、通网络,并配备必要的信息化设备;配备膳食制作、文体娱乐、保健康复、洗浴、消防、健身、供暖降温、办公管理等设备;热水通到房间内。 | ||
3.居室配备床、桌、椅、柜、被褥等生活必备用品。 | 3.居室配备统一的床、桌、椅、柜、被褥等生活必备用品。 | |||
4.有室内和室外活动场地,健身器材不少于3套。 | 4. 有室内和室外活动场地,健身器材不少于5套。 | 4. 有室内和室外活动场地,健身器材不少于10套。 | ||
5.浴室保暖、通风,地面防滑,设有墙面扶手。 | ||||
6.厨房区分食品加工、清洗消毒、燃料堆放等区域;配备冰箱、碗柜、消毒柜等。 | ||||
7.餐厅餐位数能满足五保供养对象同时就餐需要,配备食谱公告栏等。 | ||||
内部管理 | 制度 建设 | 1.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和完善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管理类:院民公约、入院出院制度、作息制度、请销假制度、丧葬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膳食管理制度、会议制度、财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值班与交接班制度、院务公开制度、激励制度等。服务类:分级护理制度、卫生保健制度、文化娱乐活动制度、五保老人生日庆贺制度、谈心交心制度等。 | 1.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和完善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管理类:院民公约、入院出院制度、作息制度、请销假制度、丧葬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膳食管理制度、会议制度、财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值班与交接班制度、院务公开制度、激励制度等。服务类:分级护理制度、卫生保健制度、文化娱乐活动制度、五保老人生日庆贺制度、谈心交心制度等。 | |
2.制定规范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 | ||||
2.各项规章制度张贴上墙。 | 3.各项规章制度、服务标准、服务流程等张贴上墙。 | |||
对象 管理 | 1.入院的五保供养对象应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入院供养条件,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
2.对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协议管理。五保供养对象入院时,需在乡镇干部、敬老院院长、五保供养对象所在村委会负责人、五保供养对象家属及其本人到场情况下(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也需到场),当场签订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的协议书。 | ||||
3.教育五保供养对象遵循供养服务机构各项规章制度。 | ||||
民主 管理 | 1.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中五保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 | 1.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中五保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 | ||
| 2.设有以下院内组织:应急事故处置组、财务管理组、膳食管理组、护理服务组、环境卫生组、安全保卫组、生产经营组等;对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分组管理。 | |||
3.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敬老院成立党组织,参与敬老院重大事项,对敬老院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 ||||
内部管理 | 财务 管理 | 1.各项财务制度健全,并根据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财务核算;开支项目合理,账目凭证清楚,符合财务相关规定。 | ||
2.实行院长财务审批制度,各项开支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5千元以上开支须经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1万元以上开支须报乡镇审批。 | ||||
3.每月向五保供养对象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大额开支随时公布。 | 3.每月向五保供养对象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并公布到具体明细;大额开支随时公布。 | |||
4.捐赠款物登记造册,按规定使用,不得挪用、侵占或损毁,并定期向捐赠方提交使用报告。 | ||||
安全 管理 | 1.机构第一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与主管单位签订责任状,近3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人员非正常死亡现象。 | |||
2.按不低于国家二级防火标准配备消防设施,水池、高坡、楼梯、阳台等危险地段设置警示牌,安装防护措施。 | ||||
3.成立安全应急处置小组,有操作性强的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每月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和隐患排查,每年开展安全应急演练。 | ||||
4.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每天上午、下午、晚上、午夜后四次巡查。 | ||||
| 5.建设覆盖全院的安全监控系统。 | |||
卫生 管理 | 1.建立卫生责任制,实行卫生区包干,公共场所的卫生有专人负责,五保供养对象房内卫生由对象自己负责,生活不能自理对象的房内卫生由护理人员负责,确保每天清扫。 | |||
2.生活区平坦宽敞,干净整洁。 | ||||
3.生产区的设置和生产活动的开展不影响院内对象的日常生活。 | ||||
院办 经济 | 1.积极开展农副业生产,有足够的种植养殖基地,其中种植基地2亩以上。 | 1.积极开展农副业生产,有足够的种植养殖基地,其中种植基地3亩以上。 | 1.积极开展农副业生产,有足够的种植养殖基地,其中种植基地5亩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服务类等各种经营活动。 | |
内部管理 | 院办 经济 | 2.组织五保供养对象自愿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并给予适当报酬。 | ||
3.积极开展社会募捐活动。 | ||||
4.院办经济收入主要用于补充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费用、再生产投入、生产劳动人员报酬、敬老院运转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 | ||||
供养服务 | 供养 水平 | 1.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供养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 | ||
2.供养经费的70%用于五保供养对象的膳食支出,其余用于五保供养经费的其它合规支出。 | ||||
营养 膳食 | 1.每周公布食谱,食谱符合营养需求,荤素搭配。 | |||
2.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无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 ||||
3.安排生日餐、病号餐,法定节日和传统节日加餐。 | ||||
衣着 服务 | 提供不同季节的衣着和床上用品,五保供养对象有换季换洗衣着。 | 提供不同季节的衣着和床上用品,春秋装和夏装不少于3套、冬装不少于2套,床上用品根据季节变换和气温变化及时调整、更换。 | ||
医疗 护理 | 1.五保供养对象一般性门诊在医务室或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实行全减免。 | |||
2.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自我防治学习。 | ||||
3.每年组织五保供养对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 ||||
供养服务 | 医疗 护理 | 4.需要特殊护理的五保供养对象有护理责任人,护理记录。 | 4.实行分级护理。制定规范的分级护理操作流程;五保供养对象按护理级别分区域居住;需要特殊护理的五保供养对象有护理责任人,护理记录。 | |
| 5.为肢体病人制定规范的康复疗程,定期组织开展保健康复活动。 | |||
心理 服务 | 1.对新入住的五保供养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入住适应计划,院内工作人员经常主动与其谈心,帮助渡过适应期。 | |||
2.敬老院院长至少每季度与在院对象进行一次谈心,对有心理障碍的对象要及时进行心理疏导,随时掌握其心理状况。 | ||||
| 3.定期聘请社工或心理咨询师开展精神慰籍或心理辅导。 | |||
文体 娱乐 | 定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养生保健、社区公益等活动,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五保供养对象参与率不低于80%。 | 定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养生保健、社区公益等活动,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五保供养对象参与率不低于85%。 | 定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养生保健、社区公益等活动,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五保供养对象参与率不低于90%。 | |
未成年 人教育 | 保障未成年五保供养对象接受学前和义务教育。 | |||
丧葬 服务 | 1.提供临终关怀服务。 | |||
2.文明、节俭办理五保供养对象丧葬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