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3-17001
湘交运管〔2013〕227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将《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6月5日
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港口总体规划区内的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要坚持节约高效、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港口规划使用港口岸线。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港口岸线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省水运管理局实施。
市、县港口管理机构实施对辖区内港口岸线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港区内建设码头、船坞、船台、锚地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向所在地港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按照《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出具意见后,上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二)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由港口所在地市级港口管理机构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省水运管理局批准。
(三)在“一纵五横”干线航道申请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由港口所在地市级港口管理机构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省水运管理局批准;因需要临时使用其他规划港区港口岸线的,由港口所在地的市级港口管理机构批准。
临时使用规划港区岸线,使用单位不准建造永久性港口设施;《港口临时岸线使用证》的发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使用岸线期满后,使用单位可视需要申请延长使用期限。
第六条 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应在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同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对港口建设项目提出行业意见时,一并提出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意见。
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其他建设项目,在全省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应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前,征求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
第七条 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机构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由法定机构审定的有关港口岸线地段的1:500至1:2000的地形图和项目总体平面布置图;
(四)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五)海事、航道部门的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机构提出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三)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海事部门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申请材料中还应包括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转送上报市级港口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在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运管理局受理使用港口岸线申请后,应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合理性评审:
(一)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专家进行合理性评审,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二)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省水运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合理性评审,并征求港口所在地市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
第十二条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查、专家评审时,业主单位应提供《港口岸线使用合理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
(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岸线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分析;
(五)岸线使用方案是否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一纵五横”干线航道临时岸线,港口所在地的市级港口管理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临时岸线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上报省水运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港口岸线使用证》,并向社会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超过期限继续使用的,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人应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 “一纵五横”干线航道以外的临时岸线,港口所在地的市级港口管理机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临时《港口岸线使用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批准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建设项目,应自取得港口非深水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已经领取的《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证》应予以注销。
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应重新办理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批准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或者取得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证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港口非深水岸线用途,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临时港口岸线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管理机构应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注销手续: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期的;
(二)项目法人依法终止,不再使用港口岸线的;
(三)因港口规划调整,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岸线不再作为港口岸线的。
第十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擅自使用港口岸线的,由港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港口深水岸线指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港口非深水岸线指适宜建设千吨级以下泊位的港口岸线;港口临时岸线指因港口设施建设、货物装卸等需要,在不新建永久性的港口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前提下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
(二)“一纵五横”干线航道:依据2011年《湖南省内河水运发展规划》,一纵即湘江,具体从苹岛至城陵矶段;五横即沅水、淞虎-澧资航道、澧水、资水、涟水,具体为:沅水从金紫至鲇鱼口段、淞虎-澧资航道全线、澧水从石门至午口子段、资水从邵阳至芦林潭段、涟水从涟钢大桥至湘河口段。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抄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省水运管理局。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3年6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