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道路客运班线是否作为企业
无形资产予以挂牌转让的批复
岳阳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明确道路客运班线是否作为企业无形资产予以挂牌转让的请示》(岳交运字[2009]2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属于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至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同时,《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第四十六条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又规定,对擅自转让客运班线,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明确规定,禁止道路客运线路私自转让。交通部《关于继续开展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66号)也作出规定,禁止搞任何形式的变相的客货运输线路有偿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道路客运班线不能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有偿转让。
此复。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主题词:道路 运输 班线 转让 批复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共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