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17/2011-02304 文号:湘交安〔2011〕614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1700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6-12-01 签署日期:2011-12-01 登记日期:2011-12-01 所属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1-12-01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17008

 

 

 

 

湘交安〔2011〕614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州交通运输局:

《湖南省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规定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抄送:省直有关单位,省地方海事局。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1日印发

                                      (共印200份)

 

湖南省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客渡船航行安全管理,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防范水上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签单发航是指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客渡船在渡口、港口(码头)发航前,由签单员现场核查其安全航行条件,并签单同意后方可发航。签单发航分为航次签单发航、抽查签单发航两类。实行抽查签单发航的每周至少核查签单1次。

第三条 全省渡口、港口(码头)均须实行签单发航。学生渡口和年均日渡运量100人次以上的渡口、港口(码头)应实行航次签单发航。其他渡口、港口(码头)一般实行抽查签单发航,但在节假日、赶场(集)日和其他预计客流量300人次以上的时段应当实行航次签单发航。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就签单人员、工作经费安排等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执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签单发航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签单发航规定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未严格落实签单发航规定的乡镇,由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六条 签单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负责督促客渡船严格执行“六不发航”规定(证照不齐不发航、超载不发航、船况不良不发航、停航封渡不发航、气候不良不发航、乘客不穿救生衣或不带浮具不发航),及时制止客渡船违反安全航行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处理。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签单员工作考核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对工作认真、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的进行批评教育,有严重失职行为的解除聘用关系;对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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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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