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索引号:430S00709/2012-13730 文号:湘价函〔2012〕46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2-3802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7-04-26 签署日期:2012-04-16 登记日期:2012-04-25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2-04-25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2-38022

 

 

 

                                           

 

 

 

 

 

湘价函〔2012〕46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行政

执法证件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调整行政执法证件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新换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即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提高了防伪功能和耐用性而相应增加了制证成本,同意调整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标准为: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工本费每证30元。

二、行政执法证件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印制,市(州)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到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购领证件时,按每证16元的标准结算;县(市、区)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到市(州)级政府法制办公室购领证件时,按每证22元的标准结算。

三、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执收主体为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收费对象为按规定应参加行政执法培训和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四、你办接此批复后,应通知各收费单位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购领手续。建立收费台账,配备专(兼)职收费员,亮证收费,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法制系统行政执法证工本费和行政执法培训费标准的批复》(湘价函〔2011〕47号)中有关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执法  证件  工本费  批复     

  送: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各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舒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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