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12053
文件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湘财建〔2011〕117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
更新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4号)和交通运输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4号),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补
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印发 船舶△ 报废 资金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共印15份 2011年11月9日印发
附件:
湖南省《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
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4号),为规范补贴资金管理,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贴对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2010 年6 月5 日至2012年6月30 日期间将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拆解报废并购建新船的船舶所有人。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中央补贴资金的拨付以及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工作,具体工作由省航务管理部门负责。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补助资金的发放与监督;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工作,具体工作由市级航务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的补贴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在2010年6月5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的可享受补贴:
1、拟报废的船舶为2010年6月5日前已取得国内运输经营资格的1000总吨以上(含1000总吨)的中国籍老旧运输船舶(单壳油轮除外)。
2、船舶持有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书。
3、船舶按交通运输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 年第14号)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提前2 年—10 年( 含2年、10年)拆解。
4、船舶于2010年6月5 日至2011年12月31 日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认可的船舶修造厂拆解完毕。
5、拟报废船舶的所有人在2010 年6月5 日至2012年6月30 日期间,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2007)要求的二级Ⅲ类以上船舶制造企业签订造船合同,并建成取得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入级证书且不小于原报废船舶吨位(总吨)的中国籍船舶。
6、新建船舶与报废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相同。
(二)补贴标准根据所报废船舶确定,按以下公式计算: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补贴基数为0.1万元;
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船龄系数按船舶拆解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计算提前淘汰的年限,对应《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船龄系数表》(附件1)确定;
海船船舶类型系数:客船、液化气船、化学品船、油船、推 (拖)轮为1.5,集装箱船、冷藏船、多用途船、滚装货船为1.2,散货船、杂货船、其他货船为1.0,驳船为0.6;
内河船船舶类型系数:在同类型海船基础上乘0.7。
第七条 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的补贴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 在2010年6月5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的可享受补贴:
1、拟报废的船舶为2010年6月5日前己取得国内运输经营资格的600载重吨以上(含600载重吨)的中国籍单壳油轮。
2、船舶持有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书。
3、船舶为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并在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2009年第52号)确定的淘汰范围内的,按该公告规定的限期淘汰时间提前1年—10年(1年、10年,下同) 拆解;
船舶为国内航行单壳油轮,但在《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确定的淘汰范围以外的,按《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提前1年—10年拆解;
4、船舶于2010年6月5 日至2011年12月31 日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认可的船舶修造厂拆解完毕。
5、拟报废船舶的所有人在2010 年6月5 日至2012年6月30 日期间,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木要求及评价方法》( CB/T3000-2007 )要求的二级Ⅲ类以上船舶制造企业签订造船合同,并建成取得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入级证书且不小于原报废船舶总吨位的中国籍油轮。
6、新建船舶与报废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相同。
(二)补贴标准根据所报废单壳油轮确定,按以下公式计算: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补贴基数为0.1万元;
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船龄系数按船舶拆解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计算提前淘汰的年限,对应《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船龄系数表》(附件1)确定;
船舶类型系数:海船为1.5,内河船为1.05,油驳在上述基础上乘0.6。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发放
第八条 拟申请补助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向其船舶船籍港(船籍港不在我省的,向船舶所有人)所在地(设区的市,下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湖南省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申请表》(附件2),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条 船舶拆解过程中,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应会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拆解,对实船进行测量,拍摄照片;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拆解船舶的资料和证件,相关管理部门应建档留存。
船舶拆解完工后,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并编制《湖南省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附件3)。
第十条 报废的船舶拆解完毕且新建船舶建造完成后,申请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有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
(二)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拆解船舶的《湖南省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原件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船舶制造企业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入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并报送省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对各市、州补贴资金的核准情况,将补贴资金以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船舶所有人支付补助资金,并会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查。补贴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内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明确相关责任。
省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对补贴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组织不定期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应当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本区域内符合本办法补贴范围船舶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补贴申请程序详见《湖南省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流程图》(附件5)。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船龄系数表
2、湖南省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申请表
3、湖南省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4、湖南省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补助资
金申请表
5、湖南省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
请流程图
附件1:
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船龄系数表
提前淘汰的年限(X) |
船龄系数 |
10≥X≥8 |
1.0 |
8>X≥6 |
0.8 |
6>X≥4 |
0.7 |
4>X≥2(老旧船) 4>X≥1(单壳油轮) |
0.6 |
说明:根据船舶拆解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计算提前淘汰的年限,对应上表确定船龄系数。
实际船龄为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今的时间。
提前淘汰的年限为老旧运输船舶的强制报废船龄或单壳油轮强制淘汰时限与实际船龄之差。
附件2:
湖南省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申请表
编号:
船舶所有人 |
|
所有人身份证或 工商登记号 |
|
| |||||||
所有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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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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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拆解的船 舶基本情况 |
船名 |
|
船籍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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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机 |
台 千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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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 |
米 |
型深 |
米 |
型宽 |
米 |
建成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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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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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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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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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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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检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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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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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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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拆解的船厂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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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进入船厂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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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拆解类型 |
老旧运输船舶 (单壳油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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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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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航行单壳油轮 (限期淘汰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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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
| ||||||||
国内航行单壳油轮 (限期淘汰范围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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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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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管理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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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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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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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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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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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一式二份,申请人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2、拆解改造船舶基本情况按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书
内容填写。
3、拆解改造类型一栏在四种选择中选一打钩。
4、编号由申请人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由地级市名称、年份
代码和4位数字流水号组成。如:长沙(2011)0001。
附件3:
湖南省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编号:
船舶所有人 |
|
所有人身份证或 工商登记号 |
|
| |||||
所有人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
原船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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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 |
米 |
型 宽 |
米 |
型 深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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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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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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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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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船舶修造厂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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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拆解起始-完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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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船舶修造厂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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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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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督管理人员及管理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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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督人员意见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
市级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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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人(签字): |
单位(公章): |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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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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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此表一式二份,申请人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份,船舶所有人一份。
2、此表由现场监督人员编制。
3、编号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由地级市名称、年份代码和4位数字流水号组成。 如:长沙(2011)0001。
附件4:
湖南省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
提前报废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
编号:
船舶所有人 |
|
所有人身份证或 工商登记号 |
|
| |||||||||||
所有人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
提前拆解 船 舶 基本情况 |
船名 |
|
总吨 |
|
所有权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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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籍港 |
|
船舶类型 |
|
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编号 |
|
| |||||||||
建成日期 |
|
所有权注销登记日期 |
|
提前淘汰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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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造船舶情况 |
船名 |
|
总吨 |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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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籍港 |
|
所有权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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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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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入级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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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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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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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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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企业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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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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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管理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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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资金构成 |
补贴基数 |
船舶总吨 |
船龄系数 |
船舶类型系数 |
补贴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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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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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意见 |
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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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
单位(公章): |
单位(公章):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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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
注:1、本表一式四份,省、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2、拆解改造船舶基本情况按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书内容填写。
3、拆解改造类型一栏在四种选择中选一打钩。
4、编号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由地级市名称、年份代码和4位数字流水号组成。如:长沙(2011)0001。
附件5:
湖南省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
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流程图
申请人 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申请表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
在定点船舶修造厂拆解船舶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
新建船舶 |
市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 |
报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核准 |
市级财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领取补贴 |
申请材料不全,一次告知补正内容 |
不符合补贴条件上,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