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2-12004
文件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湘财建〔2011〕127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
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印发 船型△ 标准化△ 资金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共印 15份 2011年12月21日印发
附件:
湖南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
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推进我省船型标准化工作,规范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拆解、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舶拆解和三峡库区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改造或拆解给予资金补贴。
第三条 补贴对象是符合规定条件,在规定期间内将船舶拆解或改造的船舶所有人。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补助资金的筹集以及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船型标准化补贴工作,具体工作由省航务管理部门负责。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补助资金的发放与监督;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船型标准化补贴工作,具体工作由市级航务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拆解或改造符合规定补贴条件船舶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拆解的补贴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在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拆解可享受补贴:
1、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船龄在30年(含)以下且船舶总吨位在600总吨(含)以下;
2、船舶持有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书;
3、在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20日期间,至少有一次通过三峡船闸的过闸记录(以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的数据为准);
4、在我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或认可的船舶修造厂拆解。
(二)补贴标准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补贴基数为0.1万元;
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船龄系数按船舶拆解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船龄系数表》(附件1)确定;
船舶类型系数:干散货船为1;驳船为0.6;客船、液货危险品船、集装箱船、推(拖)轮为1.5。
第七条 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舶拆解的补贴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在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拆解可享受补贴:
1、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
2、船舶持有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书,并于2009年7月20日前取得所有权登记;
3、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以上25年(含)以下;
4、船舶经营范围为长江干线或长江主要支流干支直达(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5、在我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或认可的船舶修造厂拆解。
(二)补贴标准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补贴基数为0.1万元;
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船龄系数按船舶拆解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时的实际船龄对应《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舶船龄系数表》(附件2)确定;
船舶类型系数:干散货船为1;驳船为0.6;客船、液货危险品船、集装箱船、推(拖)轮为1.5。
第八条 三峡库区单壳油轮、单壳化学品船改造或拆解的补贴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在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改造或拆解可享受补贴:
1、船舶种类为单壳油轮或单壳化学品船,且船舶总吨位在600总吨以上;
2、船舶持有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书,并于2009年7月20日前取得所有权登记;
3、船舶经营范围涵盖三峡库区(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4、在我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或认可的船舶修造厂拆解或改造。
5、改造为普通货船的,改造后的普通货船总吨须在600总吨以上并核发船舶检验证书。
6、改造为双壳油轮、双壳化学品船的,船舶所有人须先向船舶检验部门提出改造申请,同意改造的方能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后需经其检验合格并核发船舶检验证书。
(二)补贴标准
1、改造补贴
单船补贴金额=单位吨位补贴额×船舶总吨
其中:单位吨位补贴额为0.06万元/总吨;
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2、拆解补贴
单壳油轮、单壳化学品船拆解的补贴办法,按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的方式计算。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发放
第九条 拟申请补贴的船舶所有人应向其船舶船籍港(船籍港不在我省的,向船舶所有人)所在地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需提交四套,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存一套,复印件均需加盖受理部门核对无误章):
(一)《湖南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解改造政府补贴申请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有效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等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船舶检验机构批准改造证明(仅申请单壳油轮、单壳化学品船改造为双壳船需提交此资料)。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条 补贴资金申请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申请人(即船舶所有人)签订《湖南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解改造承诺书》(附件4)。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签订完承诺书的船舶名单、船舶所有人(即申请人)和船舶拟拆解或改造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及时通知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船舶所有人在承诺期间内对船舶进行拆解或者改造,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拆解或改造,对实船进行测量,拍摄照片;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相关管理部门应建档留存拆解船舶的资料和证件。
第十二条 船舶拆解完工后,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编制《湖南省长江干线船舶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附件5)。
船舶改造完工后,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当地市级船检部门应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编制《湖南省长江干线船舶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且重新核发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件。
第十三条 船舶拆解或改造完工后,船籍港船舶所有人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湖南省长江干线船舶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
船舶属于改造的在报送《湖南省长江干线船舶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的同时需报送重新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向符合条件的船舶所有人支付补贴资金,并会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查。
第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拆解、改造的船舶修造厂,并将其作为拆解、改造的定点船舶修造厂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船舶拆解或改造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船舶拆解后的残值收入归船舶所有人所有。
第十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船舶修造厂拆解、改造船舶的监督管理,对于借机抬高价格、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不能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者,可根据情节,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明确相关责任。
省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对补贴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组织不定期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财政部门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应当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符合本实施办法补贴范围内船舶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长江干线或干支流间从事短途运输的客渡船,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航运企业(含其控股子公司)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其补贴资金的申请和支付程序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46号)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船龄系数表
2、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舶船龄系数表
3、湖南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解改造政府补
贴申请表
4、湖南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解改造承诺书
5、湖南省长江干线船舶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
6、湖南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申请流程图
附件1:
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船龄系数表
船龄(年) |
船龄系数 |
船龄(年) |
船龄系数 |
1 |
2.708 |
16 |
0.790 |
2 |
2.094 |
17 |
0.770 |
3 |
1.797 |
18 |
0.753 |
4 |
1.612 |
19 |
0.736 |
5 |
1.480 |
20 |
0.721 |
6 |
1.307 |
21 |
0.707 |
7 |
1.231 |
22 |
0.694 |
8 |
1.169 |
23 |
0.681 |
9 |
1.116 |
24 |
0.669 |
10 |
1.071 |
25 |
0.658 |
11 |
0.974 |
26 |
0.647 |
12 |
0.941 |
27 |
0.638 |
13 |
0.911 |
28 |
0.628 |
14 |
0.885 |
29 |
0.618 |
15 |
0.861 |
30 |
0.610 |
说明:根据实际船龄对应上表确定船龄系数。实际船龄为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时间,并取整数(尾数不计)。实际船龄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附件2:
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舶船龄系数表
船舶种类 |
船龄(x) |
船龄系数 |
客船类 |
10<X≤13年 |
0. 72 |
13<X≤16年 |
0.63 | |
16<X≤19年 |
0.54 | |
19<X≤22年 |
0.45 | |
22<X≤25年 |
0.36 | |
货船类 |
15<X≤18年 |
0.72 |
18<X≤21年 |
0.63 | |
21<X≤24年 |
0.54 | |
24<X≤27年 |
0.45 | |
27<X≤30年 |
0.36 |
说明:根据船舶种类和实际船龄对应上表确定船龄系数。实际船龄为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时间,并取整数(尾数不计)。实际船龄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附件3:
湖南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
船舶拆解改造政府补贴申请表
编号:
船舶所有人 |
|
所有人身份证或 工商登记号 |
|
| |||||
所有人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
拆解改造 船舶基本情况 |
船名 |
|
船籍港 |
|
主机 |
台 千瓦 |
| ||
船长 |
米 |
型深 |
米 |
型宽 |
米 |
建成日期 |
|
| |
总吨 |
|
净吨 |
|
船舶类型 |
|
| |||
所有权登记号 |
|
船检登记号 |
|
| |||||
许可证号 |
|
营运证号 |
|
| |||||
拆解改造 类型 |
通过三峡小吨位船舶拆解 |
|
拟拆解改造船厂名称 |
|
| ||||
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舶拆解 |
|
拟进入船厂时间 |
|
| |||||
单壳油船、化学品船拆解 |
|
申请人 |
(签章) |
| |||||
单壳油船、化学品船改造 |
|
年 月 日 |
| ||||||
以下由管理部门填写 |
| ||||||||
市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意见 |
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意见 |
| |||||||
|
|
|
|||||||
单位(公章): |
单位(公章): |
|
单位(公章): |
(签章):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一式四份,省、市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2、拆解改造船舶基本情况按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书内容填写。
3、拆解改造类型一栏在四种选择中选一打钩。
4、编号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由地级市名称、年份代码和4位数字流水号组成。
如:长沙(2011)0001。
附件4:
编号:
湖南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解改造承诺书
甲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乙方(市级财政部门):
丙方(船舶所有人):
为落实《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加快落后船型拆解、改造,促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经商定,特订立本承诺书。
一、丙方现有内河船舶,船名为: ,船舶登记号为 ,建成日期为 年 月 日,船舶总吨为 ,船舶类型为 。
二、丙方定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按以下第 方式对上述船舶进行拆解/改造。
1、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认可的定点船舶修造厂拆解;
2、按照现行规范的要求,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认可的定点船舶修造厂 将单壳油轮(单壳化学品船)改造为双壳船;
3、按照现行规范的要求,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认可的定点船舶修造厂 将单壳油轮(单壳化学品船)改造为普通货船(仅限600总吨以上)。
三、甲方、乙方为支持和鼓励丙方对船舶拆解/改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对丙方拆解/改造的船舶给予政府资金补贴,政府资金补贴共计人民币 元(¥ ) ,于拆解/改造完工后 日内发放。
四、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乙方有权取消丙方享受补贴资格,并向丙方收回已发放全部补贴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丙方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补贴条件;
2、因丙方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解或改造;
3、未按国家规定的要求改造或改造船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
4、船舶拆解后仍保留船体整体结构的。
五、本承诺书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查二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编号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由地级市名称、年份代码和4位数字流水号组成。如:长沙(2011)0001。
附件5:
湖南省长江干线船舶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
编号:
船舶所有人 |
|
所有人身份证或 工商登记号 |
|
| ||||
所有人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
原船名 |
|
船长 |
米 |
型宽 |
米 |
型深 |
米 |
|
总吨 |
|
建成日期 |
|
船舶类型 |
|
| ||
补贴申请表编号 |
|
拆解改造承诺书编号 |
|
| ||||
拆解改造地点 |
|
实际拆解改造完工日期 |
|
拆解改造方 式 |
|
| ||
收回证照名称 |
|
| ||||||
改造后船舶(拆解不用填) |
| |||||||
单壳油轮、单壳化学品船改造 |
船 名 |
|
总吨 |
|
净 吨 |
|
| |
船长 |
米 |
型深 |
米 |
型 宽 |
米 |
| ||
船舶类型 |
|
主机 |
台 千瓦 |
| ||||
船舶登记号 |
|
船检登记号 |
|
| ||||
许可证号 |
|
营运证号 |
|
| ||||
现场监督人员意见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
| |||||
监督人(签字): |
单位(公章): |
单位(公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注:1、此表一式四份,省、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
| |||||||
2、此表由现场监督人员编制。 |
|
|
|
|
|
| ||
3、编号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由地级市名称、年份代码和4位数字流水号组成。 |
|
| ||||||
如:长沙(2011)000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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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湖南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申请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 申请表、营业执照、船舶有关证书等资料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市级财政主管部门 |
报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核准 |
申请材料不全,一次告知补正内容 |
不符合补贴条件,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 |
有关部门签订船舶拆解改造承诺书 |
在定点船舶修造厂拆解改造船舶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
市级财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领取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