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12063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综改〔2011〕12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村级公益事业
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对账暂行办法》和《湖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
奖补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进一步加强奖补资金监管,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通知》(国农改〔2009〕3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湘财综改〔2009〕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对账暂行办法》和《湖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公示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对账暂行办法
2、湖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公示
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农村 一事一议△ 财务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 国务院综改办。 共印 份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15日印发
附件1:
湖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对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掌握各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加强一事一议奖补资金监管,防止挤占挪用奖补资金,加快奖补资金支出进度,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通知》(湘财综改〔2009〕3号)以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厅定期对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对账,确保各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三条 收支情况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为准,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必须设立单独的一事一议奖补资金专户。
第四条 对账按季度进行,以每个季度最后一天一事一议奖补资金专户的数据为依据。
第二章 对账内容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收入情况。
(一)上年结转奖补资金,按上年实际结余资金或已垫付资金填列。
(二)省级财政奖补资金,按对账截账日期前省财政已下达资金填列。
(三)市级财政奖补资金,按对账截账日期前市财政已下达资金填列。
(四)县市区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按对账截账日期前本级财政预算实际配套资金(不包括整合资金)填列。
各地财政部门要将以上奖补资金纳入专户管理,并提供市级财政下达奖补资金、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的文件以及奖补资金拨入专户的文件或凭证、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第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出情况。
(一)实际拨付奖补资金,指县级财政实际支出到乡镇、项目和项目村的奖补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提供资金下达文件、拨款凭证、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市州财政部门填列本级示范试点项目奖补资金和下拨给所辖县区的资金,并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
(二)奖补资金余额,指一事一议奖补资金专户的余额,要提供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三)奖补项目数,指县级财政已拨付奖补资金的项目,要提供奖补资金到项目的分配表(见附件2)。
第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系统支出数据。
(一)实际支出奖补资金,指实际已兑付到项目或项目村并录入系统的奖补资金。
(二)奖补项目数,指实际已兑付奖补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乡镇财政奖补资金支出数,指乡镇财政年终决算报表中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出数。
第三章 对账要求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如实填写表格,提供相关凭证,在每季度开始的10日内将上季度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对账表(见附件1)、原始资料复印件装订成册报省财政厅。上报的各种表格、凭证等必须加盖公章。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要定期与财政国库、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进行对账,做好各部门报表中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收支数的衔接,并就存在的差异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实行乡镇报账制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与乡镇财政部门进行对账,确保乡镇财政部门在县级资金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奖补项目或村,防止奖补资金长期滞留和挪作他用。对奖补资金兑付不及时的,县级财政部门可减少该乡镇奖补项目数。
第十二条 市州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示范试点项目所在县市财政部门对账,保证奖补资金尽快落实到项目。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将对账工作作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截至每年12月31日,各市州、县市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对账数和决算数不得低于省下达年度奖补资金合计数,特殊情况必须书面说明并提供依据,否则视同挤占挪用。
(一)对账数和决算数低于省下达年度奖补资金合计数10%的,扣减下一年度20%的奖补资金。
(二)对账数和决算数低于省下达年度奖补资金合计数20%的,扣减下一年度50%的奖补资金。
(三)对账数和决算数低于省下达年度奖补资金合计数30%的,不安排下一年度奖补资金。
第十五条 省财政分配奖补资金时将上一季度资金支出进度作为重要依据,第一季度奖补资金支出不到省级下达资金10%的,第二季度不到30%的,第三季度不到60%的,停止安排该年度下一批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严格按要求进行对账,对账中发现的问题,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并作相应处理处罚。
(一)没有设立单独一事一议奖补资金专户的,相应扣减财政奖补资金。
(二)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除追回相应奖补资金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在2012年3月之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预算年度执行。
附表:1、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对账表
2、 县(市、区)奖补资金分配表
附表1: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对账表 | ||||||||||||
填写单位:(盖章) |
|
|
|
|
日期: |
|
|
|
|
|
单位:万元,个 | |
单 位 |
国库财政专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
国库财政专户奖补资金支出情况 |
综改办一事一议奖补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支出数据 |
乡镇财政奖补资金支出数 | ||||||||
合计 |
上年结转奖补资金 |
省级奖补资金 |
市级奖补资金 |
县市区本级配套资金 |
奖补资金支出情况 |
奖补项目数 |
实际支出奖补资金 |
奖补项目数 | ||||
合计 |
已拨付奖补资金 |
账户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2:
县(市、区)奖补资金分配表 | |||||||
填报单位:(盖章) |
|
|
日期: |
|
|
单位:万元、个工日 | |
乡镇村名 |
项目名称及类型 |
项目总投入 |
|
村民筹劳 |
财政所长姓名及电话 |
村支书姓名及电话 | |
其中:村民筹资 |
财政奖补资金 | ||||||
×乡×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2:
湖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奖补工作透明度,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湘财综改〔2009〕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公示(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公示),是指财政部门和村民委员会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公开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公示原则:
(一)分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级次,负责本级及督促检查下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公示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村范围内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公示工作。
(二)公开便民。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农民群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都要予以公开。公开的内容、形式要群众易于接受,公开的地点要方便集聚群众查看。
(三)真实合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公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公布信息真实,程序规范,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二章 公示的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公示的范围:
(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文件;
(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文件;
(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办事程序;
(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依据、标准和实施情况;
(五)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预算信息;
(六)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审议、批准、实施和结算情况;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公示通过政府网站或财政局网站、政务(村务)公开栏、公示牌、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公示的要求
第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每年3月上旬,在政府网站或财政局网站公示本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主要公布下列信息:
(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文件;
(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文件;
(三)本级上年度贯彻落实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总体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预算信息公开和本级上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情况公示表(分村分项目公布,具体格式见附件)。
第七条 县市区财政局要在交通要道和居民点分别设立相对固定的公示牌,公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及其主要成效,并根据政策和情况变化适时调整更新公示内容。
第八条 乡镇公示主要采取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的方式,重点公布以下信息:
(一)项目申报前期,公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申报审批程序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
(二)县级批准立项后,公布所辖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村民筹资筹劳方案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
(三)县级验收完成后,公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情况公示表(分村分项目公布,具体格式见附件),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第九条 村级公示主要采取村务公开栏和建设项目永久性公示牌。
(一)在村部所在地或居民密集区设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公示栏,实行两阶段公示。
1、民主议事阶段:公布项目名称、投资概算、村民筹资筹劳方案和村民审议表决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2、竣工结算阶段:公布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投资总额和具体收支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
(二)县级验收完成后,在项目现场设立永久性公示牌,公布项目名称、建设时间、财政奖补及村民筹资筹劳、社会捐助等情况。
第十条 公示期间,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社会监督电话,指定专人负责接待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公示办法执行情况作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进行年度考评。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市州、县市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公示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进行量化考评:
(一)量化考评结果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安排挂钩,奖优罚劣。
(二)未进行公示的市州、县市区,减少本年度或下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未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设置永久性公示牌的,扣减本年度或下年度财政奖补资金的30%。
(三)对逃避公示、虚假公示以套(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责令纠正,追回奖补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处理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取消市(州)本级或县(市、区)下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2012年3月之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情况公示表
附件:
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情况公示表
公示单位: 公示时间: 单位:万元
号 |
乡镇及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财政奖补资金结余情况 |
村民筹劳 |
项目开 |
项目验 |
村委会负责人姓名 |
联系 | |||
合计 |
村民筹资 |
财政奖补金额 |
其他资金 | |||||||||
合计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
社会监督电话: 本表金额保留两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