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招标文件成本费项目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12/2009-01337 文号:湘财综〔2009〕26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1200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8-21 签署日期:2009-07-01 登记日期:2009-07-09 所属机构:省财政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7-02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中招标文件售价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同意设立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工本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在办理集中采购业务过程中,出售按规定制作的招标文件时,按照弥补成本的原则收取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工本费。


二、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不同采购方式另行核定。


三、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收取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工本费,应到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申领《票据购领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统筹安排。


五、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收费  立项△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共印30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972日印发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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