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不做上下浮动。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税局 湖南省地税局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转发 就业 税收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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