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01/2011-02204 文号:湘财行〔2011〕16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1203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6-08-23 签署日期:2011-07-22 登记日期:2011-07-22 所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1-07-22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12030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湘财行〔201116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

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财务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适应财政财务管理改革的新要求,加强新形势下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财务管理,省财政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制订了《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质监  财务  管理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共印360     2011年7月13印发
附件: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科学安排、合理使用各项资金,为全省质量技术监督(以下简称“质监”)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障,根据《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省质监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质监系统各级质监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科学调度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坚持厉行节约,防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四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财务政策、制度;

(二)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三)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与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四)依法、依规组织各项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五)加强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六)执行国家政府采购的政策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七)协调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进行资金组织、财务监管及审核项目的预算、决算,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八)参与技术改造项目的计划编制、评审工作,对科技投入进行监督检查;

(九)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十)对重要支出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十一)制定内部审计计划,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对下级质监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全省质监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行由省质监局统一管理、各级质监部门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质监局和省质监局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八条  单位应按《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置独立会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具有财务专业知识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其任免应当符合《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并报经上一级质监局同意。上一级质监局有权依法依规否决下级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事项。

第九条  单位要保持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和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完善内部监控机制,保证财务工作顺利进行。要建立经费支出审批制度,对重大支出集体研究。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单位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分配关系,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省质监局为主管预算单位,统一向省财政厅申报预算或申请经费,并向其下级单位批复预算或分配经费;

(二)向省质监局申报预算或申请经费,并向其下级单位批复预算或分配经费的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二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或申请经费,但没有下级单位的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编制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单位将各项收入和结余资金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按照收支平衡、注重资金效益的原则,统筹安排各项支出,编制综合预算。

(二)基本支出据实安排的原则。根据定员定额、开支标准据实核定单位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三)项目支出保证重点的原则。在优先安排保障运转必需的基本支出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垂管系统统筹功能,支持质监事业可持续发展,按照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先保障履行质监职能和重点建设的项目。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一)各预算单位按照省财政厅和省质监局的要求,填报相关基础信息资料和新增支出申请,逐级上报省质监局审核汇总后由省质监局报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综合考虑省级财力可能,核定并通过省质监局逐级下达收支预算控制数;

(三)各预算单位根据收支预算控制数,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草案,逐级上报省质监局审核后由省质监局报省财政厅;

(四)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财政厅通过省质监局逐级批复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部门预算编制内容:

预算编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

包括者91、一般预算拨款:指财政部门通过国库拨给预算单位(含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一般预算资金,包括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非税收入拨款。

2、财政专户拨款: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非税收入拨款。

3、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和辅助活动中取得的服务性收入及其在专业业务活动和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主要指未纳入非税收入统一管理、由单位直接收取的利息收入、投资收入、捐赠收入和上级主管部门(质监系统外)、非省级财政直接拨付资金给单位形成的收入。

5、上年结转资金:指上年度结转本年使用的资金总额预计数。

(二)支出预算包括:

1、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三部分。其具体内容要求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执行。

2、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按项目管理的商品和服务支出、按项目管理的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其他支出。

省财政厅根据质监业务工作的需要和省级财力的可能统筹安排项目经费,主要项目包括:

1)执法办案经费:指用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执法办案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2)监管和监督抽查经费:指用于食品、工业产()品、计量、质量、特种设备、认证认可等方面的监管和监督抽查而发生的费用;

3)标准化经费:指用于制定或修订标准,监督标准实施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的费用;

4)装备经费:指用于添置更新计量、质检、特检、纤检等方面的仪器设备费用和购置行政执法用具等费用;

5)技术法规建设经费:指用于技术法规制定或修订、宣传贯彻实施的费用;

6)基建及业务用房建设经费:指各级质监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因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办公或业务用房而发生的资本性支出。

3、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和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由预算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级的各项收入政策,参照近年收入情况,充分考虑影响收入的各项因素,科学测算、编制年度收入预算。其中:一般预算拨款收入预算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度省级财力情况及各项政策要求,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核定;非税收入预算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核定。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方法:

1、基本支出:依据经审核确认的基础信息资料,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人员工资政策和费用定员定额标准以及检验检测定额成本编制。

2、项目支出:预算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章制度、标准和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提出项目支出计划,并对提出的项目进行筛选、分类、排序和可行性论证,逐级报省质监局审核确认后编制。

项目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支出的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支出预算。

3、预算单位应按照先基本支出,后项目支出的顺序申报预算计划。省质监局在预算审核时,确认单位在保证基本支出预算后,根据财力可能,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项目支出。

(三)省财政厅支持省质监局充分发挥垂管优势,在年初预算编制时,按一定比例调剂系统内预算单位部分非税收入,作为系统财务预留资金,用于支持系统内重点能力建设和困难地区质监单位的经费补助。

第十六条  预算的执行:

(一)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开支,严禁擅自变更项目支出预算的用途;

(二)单位预算支出必须在预算确定期限内使用,并按进度均衡支出;

(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预算,必须按省财政厅关于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政府采购项目支出预算,必须按《政府采购法》和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预算指标的调整:是指通过动用省质监局系统财务预留资金、非税收入超收资金、国家总局下拨专款、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项拨款等来源追加支出预算指标,预算收入短收调减支出预算指标,以及科目、项目间调整指标等。

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各预算单位不得随意调整预算。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和预算级次逐级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审核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调整预算。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各预算单位要认真编制部门决算,及时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逐级审核汇总后,由省质监局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八条   质监系统的收入主要由一般预算拨款(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财政专户拨款、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构成。

(一)非税收入管理

质监系统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其他非税收入等。

1、各单位应加强非税收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规范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8号)及《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湘政办发[2010]20号),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收取非税收入。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将加强对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的考核,督促预算单位应收尽收、应罚尽罚。

2、单位依法收取的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不得坐支、截留、挪用和私分,也不得以收代罚。

各单位要按月与省财政厅核对非税收入入库情况,保证数据准确。

3、对罚没物资的处理,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

4、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执行《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湘财综[2004]28号)等有关规定。非税收入票据按规定统一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购领和核销。

(二)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收入管理:事业单位通过创办非独立核算的实体取得的收入实行绩效管理考核。其完成情况与绩效工资、经营成本挂钩。各单位要按财政、物价、税务部门的规定规范执收。

(三)其他收入管理:各预算单位要积极主动融入市县经济社会发展之中,争取市县资金、政策的支持,省质监局对此实行单项评价。

第十九条  质监系统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经营服务支出。

(一)基本支出:

1、工资和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要严格执行人社部门工资政策和津补贴标准。

2、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要严格执行定额标准和支出控制比例。

3、加强基本支出管理和考核。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省质监局制定的有关基本支出管理办法。

(二)项目支出:各项目预算单位必须按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和按项目进度安排支出,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质监局有关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

(三)经营服务支出: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时,应当将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配比,并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按规定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条  各项支出要严格按规定的核算口径进行会计核算和记账。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经营支出不得相互挤占,也不得在独立核算的实体、协会中列支核定的基本考核支出,未经批准不得冲减上年结余科目、事业基金科目、经营结余、各种拨入专款以及用支出挂账的方式列支核定的基本考核支出。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为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质监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及省财政厅《关于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的通知》(湘财预[2010]193号)精神,省质监局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可以统筹安排使用各类结余资金,但必须用于项目支出,促进事业发展。

(一)基本支出结余。根据质监系统的实际,鼓励预算单位开展增收节支活动,因增收节支形成的基本支出结余,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可留作单位发展,列入下年项目支出预算。

(二)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项目未完成且在预算确定期内的,由单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未完成且超出预算确定期的,由省质监局报省财政厅批准后调整到其规定用途和使用范围内的同类项目。项目已完成形成结余的,由省质监局报省财政厅批准后统筹安排使用。

(三)经营结余。单位经营结余在按规定进行结余分配后,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发展基金用于弥补事业单位以后年度项目支出。

 

第五章    资产与负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三条  省质监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质监局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全省质监系统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州质监局及省质监局直属机构根据省质监局授权或委托,负责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明确主管部门、使用部门和使用人的责任,保持资产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单位依照下列要求对流动资产实施管理:

(一)加强资金的管理,及时与银行对账,保证账户内资金的安全。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减少现金支付。

(二)有价证券必须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不得直接用于支出。

(三)各种往来款项应建立明细账,及时办理结算,不得乱冲乱抵,不得用暂存款账户直接列支或转移、截留收入。 要严格控制应收、暂付款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四)办公用品、材料、低值易耗品应指定专人保管,建立分类明细账,做到采购有计划、购入有验收、发放有凭证。

(五)货币资金和往来款项损失须在扣除责任人员应承担的赔偿后,逐级上报省质监局和省财政厅批复后核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核销账务。

第二十六条  单位依照下列要求对其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一)资产配置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配置标准,按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按调剂、共享、租赁、购置顺序配置。

(二)单位所需固定资产,由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提出拟配置资产的预算计划及资产存量情况等相关说明材料,逐级上报省质监局资产和预算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经省财政厅核准批复后列入单位下一年度的部门预算。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共享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三)单位基本建设(含装修、维修改造)执行省质监局基本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单位进行资产购置,属于政府采购的,需经省质监局资产、预算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政府采购部门不得受理。

(五)固定资产的处置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09]5号)等执行。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其他资产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应当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质监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举办经济实体。

质监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须报经省质监局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对外投资单位要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立专门账务管理,并在单位财务、资产报表中反映。要确保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对外投资出现亏损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查明原因或追究责任。

质监行政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须报省质监局批准。

第二十八条  对单位超标配置、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按相关规定予以调剂使用或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处置资产应当评估的,由省质监局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有资产转让、置换应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质监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全额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质监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应全额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加强债务管理。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债务,各预算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分年还贷计划,由省质监局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具体实施。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债务,不得突破收支预算形成赤字负债。

                 

第六章  基本建设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本建设是指单位以国家基本建设拨款、财政拨款和经批准用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进行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项目的基建工程。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包括:项目申报和立项审批、预算审批、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结转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人员,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上级预算单位和省财政厅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质监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制定或修订全省质监系统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七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全省质监系统政府采购实行归口管理,由各级计划财务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十八条  省质监局政府采购机构依据资产、预算管理部门审核的《湖南省质监系统资产购置审批表》和各级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具体负责汇总编制全系统采购计划,上报省财政厅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湖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得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未经批准不得通过当地采购管理部门办理政府采购事项。采购范围按照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省质监局是全省质监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系统具体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并督促各单位执行。

              

第八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预算执行结果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书。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当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一)单位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情况表、支出明细表以及财政或主管部门要求的有关报表。

(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情况、资金收支与结余情况、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资产变动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四十四条  财务分析包括预算执行、支出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率、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是:资产负债率、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比重、公用经费占总支出比重、行政事业性收费增长率、单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额占收费总额比重、罚没收入增长率、各项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各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等。

第四十五条  财务报表按报送时间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

部门预算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省财政厅关于编制部门决算的要求编制和报送。 财务情况说明书和财务分析随财务报表一同报送。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应由省质监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九章  财务划转和财务清算

第四十七条  单位发生划转撤并的,应当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  单位划转、撤并要有利于理顺质监管理体制和质监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九条  财务清算工作应当在上一级质监局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第五十条  财务清算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全面清理,如实反映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及财务管理状况,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十一条  单位应加强财务清算期间的资产管理,不得擅自处置单位的各项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十二条  财务清算程序:

(一)成立财务清算机构

单位在宣告划转、撤并后,要成立财务清算机构。二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清算,其机构应由省质监局及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基层预算单位的财务清算机构由上一级质监局和本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组成。

财务清算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清算期间单位各项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清算计划,全面清查单位财产、债权、债务,编制财务清算报告,办理国有资产移交、接收、划转手续,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二)实施财务清算的内容

1、制定清算计划。财务清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确定的清算时间和要求制定清算计划。

2、清查账目。财务清算机构以单位清查前的会计资料为依据,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和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分析,确认各项资产、负债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财务收支是否合法真实。

3、核实固定资产和各项存货。财务清查机构在核清有关账目的基础上,制订周密的盘点计划。核实固定资产以及出租或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对单位的固定资产和存货进行实地盘点。根据核实的实物存量,合理确定其价值。

4、清理债权、债务。单位拥有的债权,应当积极催收、追索,因特殊原因无法收回的,在财务清算报告中查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单位的负债要及时、足额偿还,无法偿还的债务,也应当在财务清算报告中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5、核算单位的清算损益。在单位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损失、收益均计入清算收益,并及时入账。

6、编制资产负债表。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

7、编写财务清算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财产作价的依据和办法、财务清算说明、财务清算损益等。

第五十三条  财务清算报告的审批

财务清查机构提出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间的财务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在省质监系统内的单位撤并、划转,由撤并、划转单位共同的上一级质监局审批,并报省质监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二)涉及到省质监系统以外单位的撤并、划转,经省质监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十四条  财务清算后资产的处理

撤并、划转的单位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省财政厅或省质监局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其资产应当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单位,其全部资产交由被撤销单位的上一级质监局作相应处理;

(三)合并的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给接收单位或新组建的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合并单位共同的上一级质监局处理;

(四)转为企业的单位,其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与省质监系统以外单位进行撤并、划转过程中,如涉及与市、县政府间财力结算问题,按省政府或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政纪律的保证。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上级单位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内部监督机制,配备相应的岗位人员。

单位应当按以下原则建立内部财务监督机制:

(一)财务审批人员、记账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权责应当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会计、出纳必须分设,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不得从事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不得保管空白票据和审核票据。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手现金、有价证券。会计印鉴应分别保管。

(三)明确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四)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依法行使职权,对违反法律和规章制度的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处理。

(五)会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近亲属不得从事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单位负责人、财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发生的经费开支,本人不得审批。

(六)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尽量减少现金支付。

第五十七条  上级质监部门应加强对下级部门和直属机构的财务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范围及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执行和票据使用管理;

(四)重大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情况;

(五)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

(七)承包、经营活动中的有关事项;

(八)其他财务活动情况。

第五十八条  上级质监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部门和直属机构的财务工作进行考核,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财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挂靠协(学)会的财务监督,使其财务工作符合财务制度要求。

第六十一条  省财政厅支持省质监局加强本系统的财务管理,在财政部、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框架内,省质监局依据本规定对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细则。市州质监局、省质监局直属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质监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工字【200030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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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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