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12018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综〔2011〕23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彩票 公益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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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专项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公益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公益金是省级财政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体育局关于调整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的通知》(湘财综〔2007〕7号)文件,从省本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统筹,用于特定社会公益事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公益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
第四条 专项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在显著地方标识“湖南省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字样。
第二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专项公益金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实行“当年筹集、下年使用、结余留用”的办法。
第六条 专项公益金按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省财政厅每年按照上年专项公益金筹集额度,根据年度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需要,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专项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
第七条 专项公益金主要用于:
(一)中央财政专项公益金资助项目资金配套;
(二)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维护与活动开展;
(三)残疾人事业;
(四)农村儿童学前教育、养老设施、文化体育健身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
(五)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纲要》确定的重点社会公益事业;
(六)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条 专项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平衡财政预算;
(二)补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经费;
(三)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四)对外投资、出借、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以及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五)国家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之外的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专项公益金。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专项公益金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度专项公益金的资金规模,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方向和重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区分轻重缓急,提出项目安排及支出方案。
第十条 申报专项公益金,由省直有关部门或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汇总评估安排。
第十一条 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具体项目使用计划书;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支出预算;
(五)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申请使用公益金项目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安排资金。对于安排资金的基建项目,按照预算和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公益金项目一经审批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变动。确需进行变更或撤销的项目,应按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安排使用资金。
第十五条 使用专项公益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工程或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使用彩票专项公益金50万元以上的,支持基建项目的省直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后,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完工后,应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资金决算报告和资金审计报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执行情况;
(二)专项公益金支出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项目审计报告或绩效评估报告;
(五)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七条 专项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专项公益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下列违法行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追回有关资金或停止有关单位申请使用专项公益金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挤占、挪用、截留专项公益金;
(二)擅自改变专项公益金使用项目、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
(三)营私舞弊,贪污私分专项公益金;
(四)其它违反专项公益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