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4-12014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资〔2014〕5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服务委托管理办法》
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等评估法规、准则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央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精神,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服务委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服务委托管
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4月30日
附件
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
服务委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等评估法规、准则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并建立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评估事项,应当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中随机选择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书》委托其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省财政厅对入选中介机构库的评估机构进行跟踪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选取具体评估项目进行抽查,并根据评估机构的执业水平、资信情况和工作实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评估中介机构,及时剔除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
第四条 入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取得行业的相应资质;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处罚的记录;
4、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执业规范,并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通过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随机选择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或者抵顶债务;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转让、置换;
5、租赁整体或者部分资产;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或者接受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8、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1、申报评估事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发生需要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形时,应当将有关事项报告省财政厅。
2、选定中介机构。省财政厅组织相关单位,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中随机选取中介机构。确定中介机构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书》。特殊情况可由省财政厅委托并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书》。
3、开展资产评估。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按照《委托评估协议书》的约定和相关评估准则以及执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并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的正常业务。
4、进行核准或者备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提出核准或者备案申请。拟进行产权交易的单位,应当依据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
第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服务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在资产处置收入、财政预算等资金中统筹安排。评估工作完成后,资产评估服务费用由省财政厅按照公开招标确定的服务收费标准进行统一审核、统一结算和统一支付。
第八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财政厅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1、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
2、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
3、违反本办法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活动的;
4、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发生上述2、3、4项情形的,省财政厅不予安排预算和支付评估产生的相关费用,单位也不得在财务上列支;发生上述3、4项情形的,省财政厅认定其评估结果无效,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