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709/2014-03393 文号:湘财建〔2014〕43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4-1201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9-05-13 签署日期:2014-05-13 登记日期:2014-05-12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4-05-12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4—12012

 

湖南省财政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湘财201443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住建局

为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423

 

 

 


附件

 

湖南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建筑能效, 节约能源消耗,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原则:政府公共财政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有利于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开展,有利于推进建筑能效提高,有利于促进我省节能产业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对欠发达地区的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建设给予适当倾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标准制定;

(二)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

(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四)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节能项目的推广;

(五)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

(六)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奖励;

(七)其他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所支持项目,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和验收。

第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每年组织一次项目资金申报,原则上每年7月之前申报下一年度的项目。

第七条   建筑节能项目的类别和范围包括:

(一)技术类。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研究项目,以及产品开发、标准制定、工程示范、产学研平台和技术支撑单位建设项目。项目应重点解决我省面临的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瓶颈问题,形成适宜本地区气候特点的新技术成果,完成技术的标准编制、工程示范和产业化,促进新技术的创新、转化和推广应用,促进我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二)管理类。建筑节能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项目。项目主要包括有关政策、制度、机制和规定的调查、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专项论证或大型会议,以及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产品与设备检测机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机构的建设,国家机关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民用建筑能耗统计体系建设建筑节能一站式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三)宣教类。建筑节能宣传、培训、奖励项目。项目主要包括建筑节能技术和政策的宣传、培训和奖励。

(四)其他类。项目主要指根据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商定单独设立的建筑节能资金补助项目。

第八条 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并提交《湖南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目标、内容、主要产出、考核评价指标、完成时间、经费需求等,示范工程类项目应附项目实施方案。

第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组织评审,确定项目、资金补助额度、承担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当年的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资金预算。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作为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项目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项目统一纳入年度省财政绩效管理,并按照有关绩效管理规定,组织进行调度和评价。年度绩效评价结论为“优秀的项目在下一年度对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予以适度奖励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归口管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有关规定委托项目所属主管部门及符合资质条件的相关单位归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项目补助资金总额中适当安排资金用项目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申报验收。项目验收内容包括工作成果验收与资金验收两方面内容。工作成果验收主要考核项目是否完成《湖南省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资金验收主要考核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项目单位应在项目进行中,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上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进展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和方法使用管理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二)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当年由于客观原因未完成的项目,专项资金形成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三)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各级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并逐步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责令有关市县财政部门停止拨款和收回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55日印发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絓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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