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湘财综〔2014〕33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湖南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2014年6月26日
附件
湖南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彩票
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福利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彩票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留成我省的,安排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四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应体现“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优抚对象、社会救济对象等困难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事业。
(二)支持社区公共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资助社会福利和公益、慈善机构公共设施的新建、改扩建和维护。
(三)资助社会公众关注、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条 探索利用彩票公益金,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六条 按照“集中财力办民生大事、握紧拳头保发展重点”的使用原则,各级政府要将社会福利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资金投入比例。
第七条 彩票公益金应优先资助老、少、边、穷地区的社会福利事业。
第八条 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平衡财政预算。
(二)补充行政事业单位经费。
(三)对外投资、股票和期货交易等营利性活动。
(四)对外借款,以及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五)用于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社会公益事业之外的用途。
第三章 彩票公益金管理
第九条 彩票公益金实行专项预算管理。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每年根据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核定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预算支出指标,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条 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预算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依据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预算,做好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请单位应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项目申报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重大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
(五)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确定并下达后,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并定期对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项目主管部门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实施责任人,确保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
第十四条 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彩票公益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彩票公益金预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和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