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709/2014-03360 文号:湘财绩〔2014〕26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4-1204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0-01-18 签署日期:2014-11-27 登记日期:2014-12-18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财政 发文日期:2014-12-18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财政厅文

 

湘财201426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

绩效管理购买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省直部门:

为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行为,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客观、公正、有序开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湖南省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实际情况执行。

 

附件:湖南省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27日

附件

 

湖南省预算绩效管理购买

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行为,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客观、公正、有序开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资质,接受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委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供绩效评价等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第三条 委托方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中介机构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涉及的范围和项目类别,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中介机构;

(二) 注重资质原则。受托中介机构应具有一定规模,其从业人员应具有基本从业人员资质;   

(三) 信誉优先原则。信誉良好,执业规范,专业和管理水平较高的中介机构优先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 动态管理原则。对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行业务和业绩跟踪,强化管理和规范,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五条 省财政厅对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通过公开招标设立省级预算绩效管理中介机构库,建立中介机构库准入和退出机制,每3年重新进行公开招标确定。

第六条 委托方应将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贯穿于购买中介机构服务的执行和监督全过程,探索由委托方、被评价方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等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对中介机构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委托管理

第七条 委托方委托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用中介机构,也可从省财政厅建立的预算绩效管理中介机构库中选取。

第八条 加入省级预算绩效管理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除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本行业要求的基本资质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专家队伍和专业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其中会计师事务所须拥有注册会计师10人(含)以上,资产评估机构须拥有注册资产评估师10人(含)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执业时间三年以上,且近三年没有重大工作失误、违法违规、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质量控制制度。  

第九条 委托方选定中介机构后,应与其签订委托协议(参考格式见附件),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费用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加强对服务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条款履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 委托方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和工作要求,指导监督受托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其主要职责和义务如下:

(一)制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体方案和工作规范;

(二)协调相关部门真实、完整、准确地提供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关的资料,保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对受托中介机构的工作完成情况和业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对报告中存在的数据和情况不实、格式不规范等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

(五)支付委托费用。

第十一条 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中介机构,依据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定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制订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并报委托方审定;

(二)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独立开展或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全过程接受财政绩效管理部门监督;

(三)对佐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提交报告的公正性、客观性、合理性负责;

(四)遵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

(五)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六)做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

(七)收取委托费用。

第十二条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以及“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以购买服务方式向受托方支付委托费用。支付委托费用审批程序和支付办法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委托费用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有关标准核定,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定额计费法。按照委托项目(事项)的项目金额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付费额;  

(二)计时计费法。根据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实际工作天数和人数,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委托费用;  

(三)成本核算法。根据委托项目(事项)的实际工作量、发生的费用(人员工资、印刷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管理费、其他杂费等)据实计算核定。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审核预算绩效目标;

(二)进行绩效跟踪监控;

(三)开展预算支出绩效评价;

(四)其他预算绩效管理业务。

第十五条 委托方可将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分为全过程委托或部分环节委托。全过程委托的,委托方应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各个环节的管理。部分环节委托的,委托方应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前后环节的衔接工作。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受托参与预算绩效目标审核时,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湘财绩〔2013〕29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审核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提出审核意见,确保审核的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及公信度。

第十七条 受托参与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的中介机构,要根据《湖南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湘财绩〔2013〕28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照财政部门批复的绩效目标对受委托的项目实行跟踪监控,通过收集、分析绩效运行数据信息,形成绩效监控报告。

第十八条 受托参与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的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或参与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包括:

(一)前期准备。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制定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调查问卷等;

(二)组织实施。数据采集、核查核实及确认,对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审查和分析;

(三)撰写报告。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协议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做到依据充分、数据真实、内容完整、分析透彻、客观公正、结论明确、建议可行;

(四)提交审核。绩效评价报告及绩效评价数据经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中介机构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提交委托方审核。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绩效管理档案是指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磁盘、光盘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二十条 委托方和中介机构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档案管理,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二十一条 预算绩效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中介机构受托实施项目(事项)的档案由中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其中,实施方案、报告及相关重要佐证资料应同时报送委托方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要严守职业道德,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对外提供与受托项目(事项)相关档案资料和相关信息,确保财政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委托方应根据协议对中介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质量评估,发现中介机构有违反委托协议的,应当依据委托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视具体情况扣减部分或拒付全部委托费用,并将其违约行为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行业协会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时实行回避制度。

(一)中介机构与被委托项目(事项)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

(二)中介机构安排工作人员时,与被委托项目(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与被委托项目(事项)负责人、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三)第三方提出中介机构回避申请的,由委托方决定是否应当回避;

(四)中介机构应当回避而不提出回避的,委托方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

第二十五条 受托中介机构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终止或取消业务委托;涉及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委托协议事项约定和职业道德要求;

(二)在招投标中有舞弊行为;

(三)未按规定时间和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提供虚假数据和结论;

(五)擅自泄露委托项目(事项)相关信息、结论等有关情况造成不良影响;

(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纪律、文件要求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湖南省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委托协议书


附件

 

湖南省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委托协议书

 

                                编号:      

甲方(委托方):          

联系人:                    电话:

乙方(受托方):

联系人: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为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具体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经双方协商,就有关具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项目:

二、项目实施主要内容:

三、具体时间安排:项目将于    年 月 日开始,到    年      日前完成

四、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制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体方案和工作规范;

2、协调相关部门真实、完整、准确地提供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关的资料,保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3、对受托中介机构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等资料中存在的数据和情况不实、格式不规范等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4、对受托中介机构的工作完成情况和业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5、按本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委托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制订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并报委托方审定;

2、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独立开展或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全过程接受财政绩效管理部门监督;

3、对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的公正性、客观性、合理性负责;

4、遵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定和和职业道德要求

5、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做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

7、本协议书的约定收取委托费用。

五、委托费用与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约定本项目委托费用为            (大写),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支付。

六、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实施的,甲方可视具体情况拒付部分或全部委托费用直至终止委托协议。

七、本协议经双方负责人签章后生效,协议规定事项完成后自动失效。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审计厅。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28日印发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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