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湘财企〔2015〕14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安监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中央在湘单位:
为引导市县政府、有关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好转,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附件
湖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六条
(一)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及预警机制建设。
(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省安监局(省煤炭管理局,下同)直管行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无主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示范项目。
(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包括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平台建设,应急救援基地及队伍装备建设等。
(四)安全生产执法监管体系建设。包括执法机构装备建设等。
(五)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及遇险事故补助,包括应急救援队伍调用费;征用、租用、购置救援装备及物资;事故遇难人员善后费、伤员医疗救治费;涉险人员疏散、转移、安置费;参与现场救援抢险有关人员、事故伤亡人员家属食宿、后勤保障费用;其他必需的合理开支。上述费用,首先应由保险公司、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或垫付。如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或者无事故责任单位,由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垫付,再申请专项资金适当补助。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试体系建设。
(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建设。
(八)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示范。
(九)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建设。
(十)全省统一规划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项目。
(十一)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体系及示范县市区、乡镇建设。
(十二)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其他工作。
(十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
(一)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需加强体系建设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二)承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任务的基地或中心;
(三)承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试、科研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四)依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证书、承担了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价、认证任务的省内专门机构;
(五)承担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示范、推广的省内注册的合格企业;
(六)市州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安全隐患治理实施单位;
(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相关部门。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八条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补助资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单独申报。
第九条
市州、省直管县市项目由同级安监局和财政局组织申报。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补助资金由市州、省直管县市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向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项目申报采用纸质资金文件申请与网上在线申报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一)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及《湖南省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隐患现场照片。其中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隐患治理项目应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隐患治理设计方案和概算;隐患现场照片应充分反映隐患现状及危害程度;
3、市州县人民政府指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单位文件;
4、治理责任单位出具配套资金承诺函,明确出资的额度和到位时间;
5、治理实施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6、治理责任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7、其他有关材料。
(二)除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及《湖南省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项目主要内容介绍、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及项目实施方案;
3、申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4、其他有关材料。
(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补助资金申报应提
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等费用说明,包括总的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或垫付资金,事故责任单位无力垫付资金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3、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资料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项目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三)程序审查:申报项目是否按第九条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十二条
重特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补助资金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初审后报省政府审定,按照省政府审定情况办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下达及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湘公网安备:43010302000524号

继续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