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础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15-04043 文号:湘财教〔2015〕26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5-1203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8-12-31 签署日期:2015-09-10 登记日期:2015-09-24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财政 发文日期:2015-09-24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财政

湖南省教育

 

湘财教〔2015〕26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关于印发

湖南省基础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基础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基础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湖南省基础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15年910


附件

湖南省基础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全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水平和教育质量,加强省级基础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预算安排,专用于支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设置年限定为3年,到期后自动终止,需要延续的,重新评估论证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各地根据基础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加大投入,统筹安排省级资金和自有资金,突出支持重点和使用绩效。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工作重点、立项目标任务等确定支持范围和方向,原则上以公办学校(幼儿园)为主,根据项目需要适当兼顾民办学校(幼儿园)。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学前教育发展,面向各市县分配,用于改扩建、新建农村公办幼儿园,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扩大学前教育资源项目,以及规范实施幼儿园保教活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实验、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典型县市区奖补等方面。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面向各市县分配,用义务教育合格学校(教学点)建设中小学校舍维修寄宿制学校建设等方面。

学生用车安全管理,面向已经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且学生用车覆盖区域达到规定要求的县市区分配,用于学生用车(船)购置补贴、学生用车(船)运营成本补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乘车(船)补贴学生乘车(船)座位险等方面。

)基础教育课改,面向各市县分配,用于课改样板校(县)建设、课程资源建设、现代教育实验学校建设、中小学德育主题活动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奖励、研究性学习成果奖励等内容

)特殊教育提升计划,面向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典型县市区,用于特教学校资源教室建设以及随班就读奖补、送教上门服务、医教结合试验、孤独症试验,优秀县市区、学校奖励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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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914日印发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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