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15-04015 文号:湘财企〔2015〕23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5-1205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7-12-31 签署日期:2015-10-18 登记日期:2015-10-23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财政 发文日期:2015-10-23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财政厅文 


 

湘财企〔2015〕23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能源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规范湖南省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湖南省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18日 


附件 

  

湖南省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湖南“四化两型”建设,调整能源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快城市化进程和改善城镇居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天然气利用中长期规划》(湘政办发〔2013〕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气化湖南工程”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气化湖南工程”建设等新能源发展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政策导向,突出重点,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根据我省能源发展战略,鼓励和促进新能源发展。现阶段重点支持“气化湖南工程”建设,调动投资主体积极性,促进天然气输气管网投资和运营的可持续发展。以后如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调整支持范围,相应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为资本金注入,适当采取其他支持方式。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气化湖南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于10月30日前向“气化湖南工程”指挥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需求计划;“气化湖南工程”指挥部对项目申报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于11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复核,结合省级预算情况,于11月30日前制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编入省级下一年度预算。 

第七条  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气化湖南工程”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3号)规定范围的实施主体。 

(二)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三)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申请报告,具体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情况,包括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项目实施进展、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等情况。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在省人大批准省级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并在网上公开。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抽)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进度推进项目建设。财政部门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省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5年至2017年,到期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对专项资金重新进行评估论证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19日印发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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