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HNPR-2009-66001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文件
湘移发[2009]5号
关于继续执行湘移发[2008]10号文件的公告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我局确认湘移发[2008]10号文件(《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节余指标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附件:湘移发[2008]10号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文件
湘移发[2008]10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节余指标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移民局(办):
现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节余指标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8月20日印发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节余指标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节余指标资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节余指标资金系指各地在贯彻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过程中因自然减员和指标节余等原因形成的资金。
第三条 节余指标资金原则上留县(市、区)统筹管理,用于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资金必须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按项目管理要求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严禁用于移民部门建房、购车和弥补办公经费不足等。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
第五条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
规范编制。
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报程序可适当简化,具体要求由市(州)移民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审批实行分级负责。省移民局负责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的审批,50万元以下项目的审批权限由市(州)移民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其他资金投资为主、节余指标资金投资为辅的项目,前期工作根据主要投资部门的规定执行,移民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参与前期工作的审查。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后,其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审批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估。
第三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九条 年度计划主要包括: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等。
第十条 年度计划由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编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后于当年2月底前上报市(州)移民管理部门;市(州)移民管理部门对县(市、区)上报的计划进行审核、汇总,于当年3月底前审批下达,并报省移民局备案。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有经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
年度计划未经审批和备案的,其节余指标资金不予拨付。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年度计划项目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管理根据投资规模的大小,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十三条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具体要求由市(州)移民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节余指标资金项目责任主体为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应由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准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由省移民局组织竣工验收,50万元以下项目竣工验收具体要求由市(州)移民管理部门确定。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益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情况,
档案资料情况等。
第十六条 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验收单位应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明确项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湘财综〔2006〕7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07]24号)等有关规定做好节余指标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节余指标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为节余指标资金使用、管理的最后一级核算单位。
第十九条 节余指标资金项目,当年未完工部分的资金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工项目的结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和一年内未开工项目的资金应重新按程序报批后方能使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节余指标资金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节余指标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强化社会监督,建立节余指标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机制。省级移民管理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节余指标资金的使用、项目的实施效果等每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节余指标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移民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移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