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2-76001
湘残联字〔2012〕31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残联、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工作,规范盲人医疗按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残联发〔20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湖南省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残疾人联合会 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湖南省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工作,规范盲人医疗按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执业、继续教育以及盲人医疗按摩所的设立等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盲人参加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按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暂行办法》及全国盲人医疗按摩考试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职能部门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职称评定的规定办理。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申报职称应当具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资格。
第五条 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以及中医药管理部门应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在执业范围内,从事医疗按摩活动;
(二)参与技术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四)在工作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第七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操作规范;热爱盲人医疗按摩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必须在执业范围内亲手操作,进行诊查、调查,并采取合理的处置方案,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医疗按摩方案;
(五)建立病历,及时为患者保存病历资料;
(六)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七)发生医疗事故应及时报告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章 盲人医疗按摩所的设立、监督及撤销
第八条 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盲人医疗按摩机构(专业科室)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州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开具同意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证明文件。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盲人医疗按摩所开办审批和具体监管。
第九条 支持、鼓励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设立的推拿按摩科室吸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
第十条 凡符合《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且没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
(一)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人员;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人员;
(四)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申请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先向户籍所在地或者按摩所所在地市州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取得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花名册;
(五)盲人医疗按摩所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市州盲人按摩指导中心依据《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第六条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人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决定,并在《湖南省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湖南省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申请表》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材料。符合条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 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合法经营。
盲人医疗按摩所违反《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或撤销。
第四章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资格审核
第十五条 市州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资格受理、初审工作,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复核及《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县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辖区内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出具的盲人从事医疗按摩年限证明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资格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填写《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申请表》,向市州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中“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年限证明”按规定的格式出具,所在机构对其真实性负责;在两个以上机构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的,年限证明分别由不同机构根据申请人在本机构的实际工作年限开具。
(二)市州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名单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通过其他途径公示7天。
(三)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颁发《资格证书》,并在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上公布。
申请人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户籍所在地的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应当为申请人办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资格审核提供指导、帮助。
第十七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资格审核结果除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外,应当抄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八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资格年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填写《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年审申请表》,向市州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提出申请,按《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本人继续教育证明。
(二)市州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审。
(三)市州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审结果报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资格证书》遗失或者破损的,当事人应携带身份证、残疾人证,填写《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换领/补发申请表》,原申请受理机构核实后,由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予以换发。
第五章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管理
第二十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事医疗按摩活动,应当到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情况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备注栏中注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患精神疾病或处于传染疾病活动期。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资格、未经登记的盲人不得在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事盲人医疗按摩工作。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聘用不具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资格的盲人从事医疗按摩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变更从业地点、从业机构,应当到准予登记的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盲人医疗按摩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
(二)造成医疗责任事故;
(三)违反《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
(四)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
(五)品行不良、行为不端,在社会上造成影响恶劣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七)违反《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本细则其他应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六章 继续教育及培训
第二十四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40个学时。
第二十五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不少于50个学时的培训且需考核合格,否则不予审核或年审不予通过。
(一)自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合格证书》之日起至申请从事医疗按摩资格审核之日止超过2年的盲人;
(二)依据《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申请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六条 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制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培训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市州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本地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组织、联络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依托推拿按摩教育、培训机构以及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机构,建立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基地,采取多种形式,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方便。
第二十八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采用湖南省人民政府按照统一格式印制的《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从业资格年审、职称评审、办理从业登记,必须出示《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