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18-03580 文号:湘办〔2018〕17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3-05-29 签署日期:2018-04-30 登记日期:2018-04-30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8-04-30 公开责任部门: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在全省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在全省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30日

  (此件发至乡镇)

  关于在全省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湖泊管理保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湖泊实施湖长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正确把握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总体谋划和久久为功的关系、破除旧动能和培育新动能的关系、自身发展和协同发展的关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在湘考察时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绿色发展,坚决守护好“一湖四水”,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五个强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改革创新,以洞庭湖为重点,在全省所有湖泊实施湖长制。全面推进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岸线管理和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整治、生态治理与修复,全面加强湖泊管理保护、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系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正确处理湖泊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注重湖泊生态修复与休养生息,提升湖泊功能,发挥综合效益。

  ——坚持河长主导。充分依托河长制组织体系,将湖长制纳入河长制工作重要内容,统筹做好部署、推进、督察、考核等工作,强化部门职责,落实分级责任,引导全民参与,形成治水合力。

  ——坚持因湖施策。针对我省通江湖泊、垸内湖泊、城市湖泊等不同类型湖泊的自然属性、功能属性和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因湖施策,科学制定一湖一策方案,着力解决湖泊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

  ——坚持改革创新。创新湖泊管理模式,完善湖泊分级管理、管养分离、精细管理等措施,实行湖泊网格化管理。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湖泊环境治理和保护投入力度。加强科技治水,提升湖泊管理保护水平。

  (三)主要目标。按照“组织体系到位、制度体系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的要求,2018年底前在全省所有湖泊全面建立湖长制。到2020年,全省地级城市建成区、县级城市建成区及乡(镇)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5%以上,湖泊周边城乡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湿地保护率稳定在72%以上,基本遏制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全面禁止天然水域投肥养殖,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禁捕,洞庭湖达到Ⅲ类水质标准(总磷≤0.1mg/L),其它湖泊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确保湖泊面积不萎缩、调蓄能力不降低、生态功能不退化,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

  二、实施步骤

  湖长制工作全面纳入河长制工作体系,各地总河长对辖区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各级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河长办”)负责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在湖泊已设立河(湖)长基础上,按《指导意见》要求全面实施湖长制。

  (一)编制湖泊名录。各级河长办负责本级湖泊名录制定,在全国水利普查湖泊数据基础上,摸清辖区内湖泊底数,掌握湖泊的分布、数量、位置、面积、水量等基本情况,实现湖泊全覆盖。2018年5月底前,市级河长办提出需市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的湖泊名录;6月底前,县级河长办提出需县级及以下负责同志担任湖长的湖泊名录。

  (二)逐级明确湖长。跨省、市的湖泊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跨县的湖泊由市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跨乡的湖泊由县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跨村的湖泊由乡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2018年7月底前,按湖泊名录和跨行政区域情况逐级明确湖长,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湖长体系;各级湖长名单要在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布,并在湖泊显著位置设立湖长公示牌,公布湖长、职责、联系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三)划分湖长职责。湖泊最高层级湖长负责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分级分区明确湖长责任,制定一湖一策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下级湖长巡湖履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乱占岸线、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其他各级湖长按行政区划和管理现状明确水域岸线管护范围,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无缝连接的责任体系,按照上级湖长要求组织湖泊管理保护工作,抓好湖泊保护问题专项整治。

  (四)健全工作体系。2018年8月底前,市、县、乡三级出台湖长制实施方案,并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完善会议制度、信息共享、信息报送、工作督察、考核办法与验收等六项基本制度,将湖长制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与河长制统一部署,一并推进。

  (五)编制一湖一策。坚持问题导向,根据湖泊功能定位分类施策,制定湖泊保护任务与措施,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湖泊的一湖一策编制工作。一湖一策应以整个湖泊为单元编制,由最高层级湖长牵头、相应的河长办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对黄盖湖等跨省级行政区湖泊,应商相关省份组织编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核后按程序报批。一湖一策要与入湖河流通盘考虑,相互衔接,根据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属性,科学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提出问题清单、目标清单、任务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

  (六)推进年度任务。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针对不同河湖、不同水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一湖一策分年实施要求,由河长办会同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每年12月底由河长办会同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办法和考核方案,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全省湖长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加强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岸线管理和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整治、生态治理与修复、执法监管等。最高层级湖长是湖泊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在最高层级湖长的统筹协调下,细化工作内容,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任务完成。

  (一)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

  1.开展湖泊划界。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按照管理权限,2020年底前,依据土地调查成果,综合应用1︰2000地理信息数据及遥感、GIS技术,按照外业调查、内业上图、政府批准、埋设界桩等步骤,统一技术标准,依法划定湖泊管理范围。其它湖泊根据实际,逐步推进管理范围划定。(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控制开发利用。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将湖泊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护区,涉湖的开发利用相关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严格管控湖区围网养殖、旅游开发等活动。严格执行涉湖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要优化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2020年底前,由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生态补偿机制,推行占补平衡制度。(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采砂整治。严格管控湖区采砂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科学编制采砂规划,全面禁止自然保护区等水域采砂。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完善跨区域、跨水域的执法协作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2018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砂石码头、堆场,合理设置规范化砂场。强化采砂船监控,实行定点停靠,全面禁止新增采砂产能,引导加快淘汰过剩产能。开展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砂经营整治活动,严查国家公职人员纵容包庇非法采砂行为。(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

  4.实行岸线分区管理。跨县级湖泊及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湖泊,按照管理权限,2020年底前,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等,组织制定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其它湖泊根据各地实际,推进岸线分区管理,加强湖泊岸线保护,强化长江岸线环境治理。(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严格岸线科学利用。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按照岸线利用规划,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沿湖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6.严格水资源管理。贯彻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健全指标体系,强化考核问责。加强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落实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立健全集约节约用水机制,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完善水量调度方案,加强入湖河流水量调度,科学确定湖泊生态流量(水位),严格水工程生态流量(水位)管控,确保湖泊供水安全、生态安全,重点保障通江湖泊及内湖生态用水。(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严控入湖排污总量。优化产业结构,严格入湖排污口监管,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2018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不达标水功能区等敏感水域入湖排污口整治。到2020年,建立以水域纳污能力倒逼陆域污染减排的机制,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设置并监管入湖排污口。超过纳污能力的湖泊,应排查入湖污染源,制定实施限期整治方案,逐年削减入湖污染量,逐步改善湖泊水质。(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工业污染防治。2018年底前,加强省级工业聚集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积极推进其他工业聚集区按实际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加强工业排污监管,实施更加严格的污染排放标准和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开展造纸、化工、印染等重点行业超标排放整治,依法关闭淘汰非法生产经营或资质证照不全的生产企业,环保设施不全、污染严重的企业,以及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生产线和设备。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到2020年,确保各类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深化城乡生活污染治理。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养殖环境整治为重点,加快推进湖泊周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19年,完成洞庭湖所有县市区整治验收工作。加快湖泊周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截污管网建设力度。到2020年,沿湖市、县城区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90%,所有建制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进一步完善城乡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基本完成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农业污染防治。加强湖泊周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分区管理制度,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2018年底前,通江湖泊及重要垸内湖泊沿岸1000米范围内实现畜禽退养,依法关停未按期安装粪污处理设施和未实现达标排放的规模养殖场;推进渔业生态健康养殖,禁止天然水域投饵投肥养殖。到2020年,洞庭湖区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达50%以上,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达100%);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湖泊周边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95%,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0%以上,化学农药使用总量减少12%以上。(省农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交通运输污染防治。加快船舶污染物上岸接收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环洞庭湖区船舶污染物岸上收集点建设。进一步完善并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海事、港航、渔政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规范危化品运输,对水路危化品运输企业开展年度专项安全现状评估,定期开展洞庭湖船舶载运危化品专项治理行动。(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1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核定工作,建立水源地管理台账。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从湖泊取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明确并公示保护区四至范围、管制规则。大力推进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入湖排污口,全面完成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隐患等突出问题整改。(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黑臭水体整治。推进地级城市建成区、县级城市建成区及乡(镇)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出台治理技术导则,明确治理技术路径、责任部门和时间节点,加强联防联治,综合采用控源截污、清淤清污、垃圾清理等措施。到2020年,全省地级城市建成区、县级城市建成区及乡(镇)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5%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开展湖泊垃圾整治。按照“控源头、清河道、重监管”的要求,全面清除湖泊内堆积的废弃物,落实河湖清障、绿化和保洁等日常管护工作。到2020年,确保城市湖泊、主要内湖垃圾有专人清理,实现全部湖泊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湖岸无垃圾的目标。(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

  15.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底前,科学规划湖泊生态功能分区,按规定调整优化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因地制宜推进湖泊生态岸线建设、入湖口人工湿地净化工程建设、滨湖绿化带建设、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提高湖岸生态水平和环境自净能力。(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推进湿地修复。2020年底前,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对已侵占破坏的湿地全部退出并完成修复;加快实施国家湿地保护恢复工程、三峡后续项目、退耕还湿、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完成65万亩湿地修复,湿地保护率稳定在72%以上,动植物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省林业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水生生物保护。严厉打击电毒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捕捞行为,严格执行禁捕制度。科学开展增殖放流及栖息地修复,推进渔业生态健康养殖,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省农委牵头,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开展沟渠疏浚。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推动湖区沟渠塘坝清淤,逐步恢复水系的自然连通,到2020年,按照清空见底、坡面整洁、岸线顺畅、建筑物完好、环境同步、管护到位的要求,完成洞庭湖区大中型沟渠、大小塘坝清淤疏浚,基本建立覆盖城乡的生态活水网络,增强储水输水能力。(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

  19.制定湖泊保护法规。加快推进《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立法进程,探索将湖长制纳入法规内容,通过地方立法将水环境治理工作覆盖到全流域,实现依法治湖。(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探索司法衔接机制。推进检察院派驻河长办联络室建设,建立河长办与检察机构常态化联络机制,构建涉湖涉水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检察衔接工作机制,创新涉湖涉水违法犯罪案件办理和法律监督新模式。(省水利厅、省人民检察院牵头,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强日常巡查。加大湖泊监管力度,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采用日常巡查与专项巡查相结合、现场巡查与实时监控相结合的方式,积极运用航空航天遥感等现代测绘技术对湖泊实行动态监管,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开展联合执法。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和洲滩以及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对涉湖重大违法案件,要挂牌督办,一查到底,做到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在湖泊实施湖长制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对湖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细化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完成工作任务和治理目标。要加强工作调度,建立以党政主要领导负责、河长办组织、业务部门分担、各方紧密配合的湖长制工作机制,系统解决湖泊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协调联动。湖泊不同行政区域党委、政府要强化源头管控,水陆共治,实行联防联控。坚持河湖共治,统筹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和治理,落实入湖排污总量管控责任。各级河长办要在河长湖长领导下,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强资金统筹整合,努力保障河长制湖长制基础工作开展、水质(含地下水)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湖划界及专项行动等经费,支持湖区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建设。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河湖保护管理成效突出地区按规定进行奖补。拓宽投融资渠道,推广PPP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湖环境治理和保护。

  (四)引导公众参与。统筹部署河长制湖长制的宣传工作。建立河湖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加大宣传力度,以公告、公示牌、APP、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引导公众参与监督。开展河长制“六进”(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组、进农户)活动,增强社会各界河湖保护意识。推进宣传创新,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聘请社会监督员、招募民间湖长等活动,引导群众参与湖泊保护。

  (五)加强监测监控。建立健全入湖河流与湖泊水质、水量、水生态等监测全覆盖体系,推进环保、水利等部门水质监测网络融合,整合湖泊基础数据、监测数据和监控视频,实现全省监测监控“一张网”管理。将湖长巡湖、问题督办、责任落实等湖长制工作内容纳入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积极推动对地观测等新技术运用,强化湖泊动态监管,对涉湖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六)严格考核问责。各级河长办会同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加强湖长制工作督导,落实重大问题办理“一单四制”制度,定期向上级河长办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各地要建立湖长制考核问责机制,将湖长制考核与河长制考核工作一并推进,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防汛抗灾责任落实等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地区由总河长开展约谈。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省级湖长名单

  附件

  省级湖长名单

序号

湖泊

湖长

湖段湖长

1

东洞庭湖

隋忠诚

益阳市、岳阳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辖区内湖段湖长

2

南洞庭湖

(含烂泥湖、鹿角湖)

隋忠诚

益阳市、岳阳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辖区内湖段湖长

3

西洞庭湖

(含牛浪湖、胭包山湖)

陈文浩

常德市、益阳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辖区内湖段湖长

4

黄盖湖

隋忠诚

岳阳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辖区内湖段湖长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湖南日报_罗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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