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2014年湖南省绩效评估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1日
2014年湖南省绩效评估实施方案
为严格绩效管理,促进各地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14年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范围及分类
(一)市州党委、政府(14个,按经济发展水平分为2类)
1.长沙市、衡阳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常德市、郴州市
2.邵阳市、张家界市、益阳市、永州市、怀化市、娄底市、湘西自治州
(二)党群工作部门(29个)
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工委(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委会)、省委政研室、省直机关工委、省编办、省委农村工作部(省政府农办)、省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老干部局、省台办、省信访局、省委讲师团、省委党史研究室、省工商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文联、省侨联、省社科联、省残联、省贸促会、省作协、省红十字会
(三)经济管理部门(30个)
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研究室)、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政府金融工作办、省供销合作总社、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金属管理局、省煤炭管理局、省煤田地质局、省经协办、省黄金管理局
(四)社会发展部门(23个)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生委、省政府外事侨务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人防办、省参事室、省宗教事务局、省韶山管理局、省档案局、省地方志编委、省知识产权局、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省扶贫办
(五)司法执法监督部门(11个)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省政协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各民主党派湖南省委机关(共30个单位)的绩效评估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委统战部组织实施。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和省委统战部参照《2014年湖南省绩效评估实施方案》和《2014年省直各有关单位绩效评估指标》制定评估方案和评估指标,并送省绩效办备案。评估结果送省绩效办审核后,报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审定,纳入省绩效评估结果运用范围。
二、评估内容、指标和方法
对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单位的评估采取指标评估、公众评估、内部评估三种方式进行,分别占绩效评估总分值1000分的80%、10%、10%。其中指标评估主要突出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经济发展、改革创新、发展环境优化、民生建设、干部作风转变等内容(具体指标另行制定)。
(一)指标评估。省绩效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评估指标,定期或不定期对被评估单位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益等进行评估打分,全面考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具体采取“听、查、看、访”的方式进行。
听。听取被评估单位完成绩效计划情况的汇报,主要包括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与业绩、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查。重点查阅被评估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工作计划、会议记录、工作过程记录、自评资料、检查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工作总结、工作业绩等。
看。重点察看被评估单位相关工作任务完成结果、重点项目现场,核验工作落实的实际情况。
访。通过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工作人员或服务对象座谈会,走访具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和知情群众,发放民意调查表,听取各方面对被评估单位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二)公众评估。由省绩效办会同有关调查机构组织开展,主要采取会议评议、问卷调查、电话调查等方式进行(具体评估内容、方式和评分细则另行制定)。
(三)内部评估。包括省领导评价和单位互评(各占50%)。省领导评价由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对各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进行评议。单位互评由省直有关单位评价市州党委、政府,市州和县市区党委、政府评价省直有关单位等形式组成(具体评估方式和评分细则另行制定)。
三、评估的组织和程序
(一)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省绩效评估委员会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省评估指标体系,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实施。各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省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评估指标体系,明确目标要求、工作措施、时间安排,将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报省绩效办备案。在绩效指标落实过程中,因不可抗拒等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须在10月15日前提出调整意见,由省绩效办审核,报省绩效评估委员会批准。
(二)日常督查。省绩效办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采取实地考察、专项检查和民意调查等方式,对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绩效指标完成进度、质量和效益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掌握工作情况。
(三)单位自评。7月上旬、10月上旬和12月中旬,各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分别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季度和年度自评,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分别于7月10日前、10月10日前和12月31日前将自评报告报省绩效办。各地各部门年终自评报告中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在报省绩效办前,须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年终评估。省绩效办组织对各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年度绩效进行综合评估。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凡纳入绩效评估的项目,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各数据采集责任单位原则上依据平时考核掌握的情况计分,年终不得单独组织考核验收,确需验收的,由省绩效办统一组织。
(五)数据采集。各数据采集责任单位要以事实为依据、以规则为准绳,客观公正评价被评估单位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所有数据采集情况须经数据采集责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核,加盖单位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省绩效办,具体内容为:本单位负责采集数据的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扣分事项详细说明。
(六)加分与减分
加分。下列情形给予加分:一是市州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公共财政收入对全省的贡献率(保留两位小数,下同)与本市州上年相比,持平的,每项加1分,在此基础上,每项每提高0.01个百分点加0.05分;实际引进内资、实际使用外资、外贸进出口对全省的贡献率与上年相比,持平的,每项加1分,在此基础上,每项每提高0.01个百分点加0.02分(此两类加分每项最多不超过3分)。二是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加5—10分(此类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减分。凡纳入绩效评估范围的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减10分;受到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减8分;因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每次(项)减5分;数据采集单位虚报、瞒报或随意更改评估数据(结果)的,每次减3分。此类重大扣分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省绩效办审核,报省领导审定。
(七)汇总评估情况。省绩效办汇总评估情况,得分计算方式为:被评估单位绩效评估综合得分=指标评估得分+公众评估得分+内部评估得分+加减分。
(八)审定评估结果。省绩效办将绩效评估结果报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四、评估等次和结果运用
评估结果分类按综合得分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一)优秀等次名额占被评估单位总数的25%,根据各单位综合得分从高到低分类确定。其中,从14个市州中分类评出4个绩效优秀单位,从123个省直单位中分类评出33个绩效优秀单位。
(二)良好等次名额占被评估单位总数的25%,除去优秀等次单位后,根据各单位综合得分从高到低分类确定。其中,从14个市州中分类评出4个绩效良好单位,从123个省直单位中分类评出33个绩效良好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取消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资格:安全生产被一票否决的;省直单位计划生育、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市州所辖县市区计划生育、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出现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累计达到2次及以上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未通过的;本级党政领导班子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三)除去优秀、良好等次单位后,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单位: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有上述取消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资格情形中2种及以上情形的;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经省绩效评估委员会研究并报省委、省政府审定,认定为不合格的。
评估结果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通报。评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单位,省委、省政府按等次分别发给奖金(奖励方案另行制定)。评为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单位及班子成员不得参加其他奖励项目的评选;主要负责人由省委组织部进行诫勉谈话;单位连续2年评为不合格的,提请省委调整其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岗位;对严重失职渎职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人员,由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详细的评估结果及得分、加分、减分与民意调查情况,以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名义向各单位一对一反馈,作为各单位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评估结果,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工作。
纳入绩效评估范围的省直机关各单位主管(代管)的人财物独立、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由其主管(代管)部门参照本方案制定评估方案及奖励办法,报省绩效办及相关部门审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