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湘政函〔2026〕71号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湖南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以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外,还禁止使用下列工具:
1.警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火药枪、射钉枪、弹簧(力)枪等各类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
2.弓、弩、弹弓、粘网、诱捕笼、电捕兽器等,以及其他以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为目的并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或装置。
3.搭载热成像等定位装置的工具。
4.搭载猎捕、攻击装置的无人机及其他飞行器等新型工具。
5.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陆生野生动物伤亡的制剂。
二、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外,还禁止使用下列方法:
1.使用诱引、笼捕、挖洞、水灌等诱骗性、歼灭性围猎的方法。
2.使用机动车、猎狗、鹰、隼等围追猎捕的方法。
3.使用采拾卵(蛋)及幼崽等断代猎捕的方法。
三、其他规定
1.本通告暂未列明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规定并公布。
2.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保障航空安全、野生动物致害防控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并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开展猎捕。
3.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采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猎捕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民事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通告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6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湘公网安备:43010302000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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