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1-10-12 17:06 【字体:

湘政函〔2021〕12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怀化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将怀化高新区纳入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改革试点的请示》(怀政〔2021〕3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在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怀化高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请按照本批复意见对《怀化高新区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改革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组织实施。

  二、怀化高新区管委会是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集中行使以下四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13项行政处罚权;

  (二)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14项行政处罚权;

  (三)应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1项行政处罚权;

  (四)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166项行政处罚权。

  怀化高新区管委会可依法行使与上述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三、你们要根据本批复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梳理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怀化高新区管委会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明确怀化高新区管委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事项和权限,厘清怀化高新区管委会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情况,及时对怀化高新区管委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进行调整。

  四、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由怀化高新区管委会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怀化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实施的执法活动,有关部门要予以指导、支持和配合。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怀化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作为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五、怀化高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部上缴国库。

  六、怀化高新区管委会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怀化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怀化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七、你们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处理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督促怀化高新区管委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按照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怀化高新区管委会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不断健全执法制度机制、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切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水平。

  八、你们要切实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问题。省、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推进。

  九、涉及执法机构、编制方面的事宜,由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责任编辑: 郭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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