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4-05-31 15:49 【字体: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

印发《湖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教发〔202418

HNPR202403005

各市州教育(体)局:

为提升我省中考考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办法试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湖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或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监察与督查处反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张杰,0731-82204148hnedujjc@163.com; 省教育考试院监察与督查处邱斌,0731-88090301hnksy@hneao.edu.cn

湖南省教育厅

2024428

湖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对全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中考)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中考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中考的考生、从事和参与中考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加中考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本区域中考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点主考和监考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现场处置,并接受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监考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纠正并给予警告,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员同意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或者未到规定交卷时间提前交卷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监考员应立即予以制止纠正并暂扣其用于作弊的物品,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六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该科目成绩的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在考场内的,监考员应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告考点主考,由考点主考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安排2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将其领至考点办公室接受进一步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九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学籍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一)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或者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中考工作,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责令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者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中考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责令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不具备参加中考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四)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六)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七)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或者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八)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九)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十)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十一)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二)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二条  因考点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中考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中考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中考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单位或者其单位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规定准确。

第十七条  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规行为,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规行为,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考生所在学校有义务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考点对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监考员在依照本办法实施现场处理措施的同时,还应在《违规行为处理告知书》上如实记录,由二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考员、督考员签字确认。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考生携带违规物品暂扣收据。在考生结束本科目考试时,由监考员将其交由流动监考员或者考务工作人员领至考点办公室接受进一步处理。

考生的违规行为需要进行事实调查的,应当安排二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在《违规行为处理告知书》上如实记录考生违规事实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在回放审看考场视频录像时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将考生违规时段的视频录像予以保存,由二名以上视频录像回放工作人员在《违规行为处理告知书》上记录并签字确认。

在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将考生违规事实证据予以保存,由评卷科目组长和评卷老师在《违规行为处理告知书》上记录并签字确认。

通过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等其他线索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在《违规行为处理告知书》上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考生被发现有违规行为自行放弃考试离场的,考点应及时通知考生监护人,并告知考生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确认的,由二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为防止试题泄密,考点应当对终止或者自行放弃考试的考生采取隔离措施至当场考试科目允许交卷时止。

第二十一条  在对考生考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通知违规考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确认考生违规行为,并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送达《违规行为处理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由考生及其监护人签收《违规行为处理告知书》。

在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由考点通知和送达;在非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和送达。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或者单位自收到《违规行为处理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对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纪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成绩发布前作出处理决定。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相关规定、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延长三十日。

第二十四条  《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应当在处理决定文件签发后七日内送达被处理考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二十五条  考生对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六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作出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考生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二十九条  实验操作和信息科技两门课程考试考生违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对考生违规作出认定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使用的《违规行为处理告知书》《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等文本的格式,由湖南省教育厅统一制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制。

第三十一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湖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告知书(略)

      2.湖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携带违规物品暂扣收据(略)

      3.湖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考生情况汇总表(略)

      4.湖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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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省公报室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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