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6-08-14 16:01 【字体: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六部门

关于印发《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湘退役军人发〔202625

HNPR—2026—22001

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军队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

湖南省财政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

湖南省医疗保障

湖南省军区保障

2026728

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第788号令)、《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财社〔2024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省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按照本办法享受医疗保障和医疗优待,优抚对象具有以下两种或以上身份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相应待遇:

(一)残疾退役军人;

(二)在乡复员军人;

(三)参战退役军人;

(四)参试退役军人;

(五)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六)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关系所在地原则上应与其户籍所在地一致,抚恤补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抚恤补助关系所在地作为本办法所称户籍所在地

第三条 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各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鼓励长期失能优抚对象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或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优抚对象购买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一)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保,按规定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由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

(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到医保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当地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中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一)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由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二)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由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第六条 按照《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有关规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在住院医疗救助年度限额内,对照同类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标准提高10%比例给予救助。

第七条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后,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个人支付住院费用和超出个人账户之外的门诊费用,按规定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费用符合上述规定的予以保障;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医疗补助标准由各地规定。

第八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确认,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九条 优抚对象在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残疾军人证、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优先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住院、缴费等服务,残疾退役军人和老龄优抚对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优抚对象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优先优惠具体项目由医疗机构结合相关优待政策和当地实际制定。

残疾退役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

第十条 优抚对象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对优抚对象中的残疾退役军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和工伤保险目录内药品。对其他优抚对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

第十二条 对规范转诊的优抚对象,各地应当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市域内一站式费用结算,相关部门和优抚对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尽可能简化操作环节,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的信息化管理,减少优抚对象来回奔波,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垫付压力。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审核、认定符合优抚医疗保障的对象;为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组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结算,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优抚对象就医等给予协助;组织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鉴定,及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供残疾退役军人伤情等信息,配合工伤认定调查;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优抚对象住院、门诊医疗补助的审核和监管,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规定使用;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困难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

(二)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省财政按规定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参加工伤保险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工伤认定和医疗费用支付工作。

(四)卫生健康部门应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配合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相关工作。

(五)医疗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参保优抚对象相应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优抚对象已享受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等有关情况;配合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参保所在地主管征收机构、医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因不履行缴费义务使优抚对象受到损失的,优抚对象所在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从事或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机构和个人,如有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医疗保障待遇或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虚报、骗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优抚医疗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及省军区保障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省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省公报室02
打印 收藏
相关阅读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34045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