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整治烟花爆竹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五项硬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6-06-15 16:05 【字体: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整治烟花爆竹突出违法违规行为

五项硬措施》的通知

湘应急联发〔20269

HNPR—2026—23003

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深刻汲取长沙浏阳市“5·4”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教训,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有关指示批示,现将《整治烟花爆竹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五项硬措施》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强化现场处置。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现场执法人员须严格依法采取处置措施,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严防隐患升级引发事故。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要同步严格组织复查复核,依法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健全检查整改复查闭环管理机制,坚决杜绝一罚了之”“以罚代管现象,确保隐患整改到位、违法行为查处到位。

二、强化全链条监管。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全链条打非治违行动。应急管理部门加大三超一改(超许可范围生产、超核定人员作业、超设计药量生产和改变工房用途)排查力度;公安部门严格黑火药、引火线、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审批,规范流向管理,从源头遏制超量超负荷生产;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海关负责对出口烟花爆竹实施检验,负责对出口烟花爆竹包装容器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涉及三超一改或屡查屡犯的重点企业,提高风险等级实施重点管控,适当增加检查频次,持续保持严管高压态势。

三、严格停产整顿和关闭退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执行临时停产指令,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依法下达《停止供电决定书》,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及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符合条件的坚决实施一案双罚;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拒不执行监管部门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提请属地人民政府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四、强化行刑衔接。对检查中发现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拒不执行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等指令,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政执法部门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行政执法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由公安、检察、行政执法部门共同会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湖南省应急管理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523

整治烟花爆竹突出违法违规行为

五项硬措施

一、存在以下严重情形或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的,期限不少于1个月。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

(二)防静电、防火、防雷等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二、存在以下严重情形或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的,期限不少于3个月。

(一)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二)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三)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

(四)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五)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三、存在以下严重情形或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的,期限为6个月。

(一)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

(二)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

(三)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

(四)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四、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个月。

(一)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二)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

(三)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属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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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省公报室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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