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的通知
湘科发〔2025〕98号
HNPR—2025—04007
各有关单位(专家):
现将《湖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8月11日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优化提名程序,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国科发奖〔2023〕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提名者(包括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提名省科学技术奖的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充分发挥奖励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体现时代性、先进性和代表性,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提名者应当坚持以德为先,以学术水平为重要标准,秉持科学精神,弘扬良好作风学风,按照《奖励办法》等规定对候选者的政治、品行、水平、作风、廉洁等情况进行审核,严格履行提名、异议和信访处理等责任。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接受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等监督。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提名活动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 提名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提名单位是指下列单位:
(一)省直相关部门;
(二)市州人民政府;
(三)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公布的国家级园区、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学会、研发机构、企业等单位。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提名专家是指下列专家: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本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二)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专家。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应由具备相应保密资格的提名单位进行提名。
第三章 提名程序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在提名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提名原则、重点和程序等要求,并公布具备提名资格的单位、专家。省科学技术奖提名时间不得少于30日,不受理自荐。
第十一条 符合提名资格的单位、专家首次提名省科学技术奖项目(团队、个人)时,须向省奖励办提出申请,奖励办核验单位、人员身份信息后,在业务管理平台生成提名权限信息。
第十二条 提名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遴选机制,严格把关、择优提名。
第十三条 提名者根据省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对奖励类别和等级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提名者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支撑提名的数据、指标、学术成果、候选者贡献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完整属实,并客观反映学术价值、应用情况,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的贡献。
提名者应当就候选人政治、品行、作风、廉洁等情况听取其所在单位意见,候选人所在单位应当在征求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审核把关。
第十五条 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单位范围内对拟提名对象主要情况、项目成果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提名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专家提名的由具备提名资格的相关单位协助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与提名单位为同一单位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拟提名对象、成果归属、项目技术内容、材料真实性等提出异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异议人和告知提名者。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
第四章 提名要求
第十七条 省直相关部门在本部门、本系统范围内,市州人民政府在本地区范围内,其他提名单位在本单位、本学科、本行业范围内进行提名,原则上提名类别和数量不限。
提名单位可指定其负责科技工作的职能机构组织提名工作。
第十八条 提名专家应当在本人熟悉的学科领域内提名,每人每年度可以提名1项省科学技术奖通用项目(团队、个人)。
第十九条 提名专家不得作为同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也不得参加本人提名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活动。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得作为提名专家提名省科学技术奖,也不得作为同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第二十条 提名工作应当面向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仅从事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或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首席科学家等领军科技专家的除外。同一提名项目的候选者应当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保密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其他提名材料不得含有涉密内容。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军队保密条例》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提供由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单位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省科学技术奖: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有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
(四)被依法列为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对象且处于联合惩戒期的;
(五)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政务处分并处于影响期的;
(六)其他依法被禁止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或者有省级以上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移出、处分解除或者处罚执行完毕,按规定恢复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资格的,被提名时应当按要求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同一候选人或同一成果不得重复参加同一年度省科学技术奖提名。
第二十四条 连续两年通过形式审查进入评审阶段均未授奖的项目、团队、人选,如再次以相关技术内容提名省科学技术奖,须间隔一年以上。
评审结果公布后要求退出评审的提名项目、团队、人选,再次提名须间隔一年以上。要求退出评审的项目、团队、人选,应由提名者以书面方式向省奖励办提出。
第二十五条 在异议和信访处理过程中,提名者应配合省奖励办进行调查核实,由省奖励办依规组织审核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章 纪律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提名者在提名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索取或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任何财物,不得利用提名者身份谋取任何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候选者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向提名者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提名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提名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履行相关责任的,按照《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提名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二)对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担调查核实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提名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 提名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提名工作过程中收取费用、索取或接受财物、利用提名者身份谋取利益或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活动的,按照《奖励办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暂停2至10年直至取消其提名资格等处理,并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候选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奖励办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未按要求如实向提名者提供相关材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消参评资格、2至10年内禁止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等处理。
(二)对进行可能影响提名公平公正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消参评资格、2至10年内禁止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等处理,并由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责任单位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提名专家、提名单位和候选者等的信誉档案,并作为选聘评审专家、授予提名权和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提名者恢复提名资格时,需向省奖励办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工作程序,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国科发字〔2020〕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包括候选人、候选单位)、成果归属、材料真实性、项目技术内容等存在不同意见,均可提出异议。对评审结果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异议处理规则的制定及相关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负责异议的受理、督办和异议处理结果反馈;提名者负责异议内容的调查核实;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负责审议裁决;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并经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委员会)授权,对有关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异议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
异议各方应当积极配合,如实说明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证明材料。
第五条 参与异议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异议有关内容及处理材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第二章 异议的提出及受理
第六条 异议应当在提名受理结果或者评审结果公示期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异议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异议申请、身份证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据资料。个人实名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必要的证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图表、实验记录、检验检测报告、学术论文、知识产权证明等能够支撑异议主张的材料。
异议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经查实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法核实身份的署名异议,视同匿名。
第八条 省奖励办对收到的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相关证据或查证线索的;
(二)假冒他人身份提出的;
(三)以不同意学术界公认的某项理论或事实为由,对涉及该理论或事实的项目提出异议,无法通过调查处理解决的;
(四)异议内容与项目提名材料内容无关的;
(五)异议内容与已经处理完毕并形成结论的异议内容相同或相似,没有新的调查线索,无重复处理必要的。
省奖励办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受理情况(匿名除外),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异议审查和受理情况应向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异议转办过程中,应对异议人身份进行保密,转办材料上不得出现异议人姓名;确实需要出现的,应当先征得异议人的同意。单位提出异议的,以及个人提出涉及自身的侵权异议的,不适用异议人身份保密措施。
第十条 对公示期外收到的反映项目问题的来信,经批准可参照异议程序处理。
第三章 异议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对决定受理的异议,实行分类处理:
(一)形式审查类异议:由省奖励办组织审查专家,依据形式审查有关规定形成异议调查处理结论,并向奖励工作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报告;
(二)学术类异议:反映学术问题或者对候选者存在争议的,由省奖励办转送提名者,限期调查处理;异议对象为提名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省奖励办组织开展调查;
(三)纪律类异议:反映候选者违反党纪政纪或存在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的,转交具有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应执法部门处理;涉及违反评审纪律的,由监督委员会组织调查处理。
涉及异议处理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委员会可参与调查或听取调查情况汇报,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 提名者应针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组织专家咨询后,按照以下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
(一)对相关候选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辩材料的,提名者应申请撤回提名;
(二)对异议人撤回异议或经调查核实认为异议不成立的,提名者可以维持提名意见,但相关候选者应对异议点进行逐条答复说明;
(三)对经调查核实认为异议部分成立的,提名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维持提名意见,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四)对异议成立,相关候选者存在学术不端等科研诚信问题的,提名者应申请撤回提名,并提出对学术不端等科研诚信问题的处理意见;
(五)对异议所涉事项正处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程序中的,提名者应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申请撤回提名;
(六)对候选者要求退出评审,或存在其他情况影响项目继续评审的,提名者应申请撤回提名,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异议调查处理的咨询专家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坚持原则,公平公正,不得与异议各方存在利害关系,不得是异议项目提名单位、候选单位的专家。
第十三条 提名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向省奖励办报送相关材料。报送的异议调查处理材料应包括:
(一)异议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二)相关候选者申辩材料;
(三)专家咨询意见及专家名单;
(四)提名者的明确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提名者因客观原因在项目评审前不能及时完成调查处理的,应向省奖励办来函申请延期处理,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项目在一个评审周期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处理。申请延期处理的项目经批准缓评后,提名者应当继续履行异议调查处理责任。在下一年度提名工作截止前完成调查处理并报齐相关材料,且项目技术内容无实质性变更的,可以按其缓评节点提交下一年度后续程序的评审;在下一年度提名工作截止前,仍未完成异议调查处理并报齐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提名,项目终止评审。
第十五条 提名者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项目终止评审:
(一)异议调查处理材料中不作出明确处理意见或仅转述相关各方意见的;
(二)未报送异议调查处理材料或未按照第十三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又不申请延期处理或撤回提名的。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退出本年度评审的项目,如再次以相关技术内容提名省科学技术奖,应与前一次提名年度相隔一年以上。再次被提名时,仍须提交对原异议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处理材料。
第四章 异议的审议及裁决
第十七条 对专业评审委员会或奖励工作委员会评审前受理的学术类异议(来信),应提交相应委员会评审会议进行审议,委员审阅异议材料和异议调查处理材料后,对异议内容是否影响项目授奖做出判断,经投票形成评审建议或评审结果。异议项目未通过评审的,异议处理程序自行终止。
对需补充提供材料或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暂缓评审。暂缓评审的人选和项目,如异议处理完毕且异议不成立,提交下一年度相应委员会评审。
对通过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异议项目,应当写明对异议内容的审议结论,由省奖励办报告奖励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 对奖励工作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受理的学术类异议,由省奖励办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形成意见,报奖励工作委员会批准。监督委员会对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自异议受理期限截止之日起60日内作出异议不成立结论的,维持原评审结果;自受理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异议不成立结论的,纳入下一年度重新评审;超过一年作出异议不成立结论的,应当重新提名。
第二十条 对项目授奖后收到的反映获奖项目或单位、个人存在问题的信函,如确有证据表明问题严重,符合《奖励办法》规定的撤销奖励事由的,相关受理及调查处理参照异议处理程序执行。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根据省奖励办报送的撤销奖励建议,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向社会公布,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提名公示期间的异议由相关提名者、成果主要完成单位负责,可参照本异议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项目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异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学术不端等科研诚信问题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将不良记录计入省科学技术奖信誉档案,并按照科研诚信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