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2025〕21号
HNPR—2025—03007
各省属高校:
为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8号)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交易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5年6月30日
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交易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预算归口湖南省教育厅管理的省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国有资产包括高校及其所属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本校国有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高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省财政厅综合管理,省教育厅监督管理,高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省财政厅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负责制定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省教育厅负责对高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高校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备案高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负责高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
(五)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备案高校出资企业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组织编报高校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并督促高校按规定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六)组织编制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实施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高校承担本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高校校长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高校要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审议本校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研究学校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审议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根据实际需要部署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
(三)对学校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履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根据学校资产规模和管理工作需要,明确相应数量、具备相应知识和工作背景的专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落实相关经费,保障资产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条 高校资产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关于资产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及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保障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三)负责本单位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监管和保值增值;
(四)负责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中本单位资产信息的录入和完善,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五)接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高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高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高校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对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原则上高校内不得同时出现同类资产闲置与新增配置并存的情况。
第十三条 高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数量、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规定;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高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调剂、购置、租赁、共享相结合。
第十四条 高校新增资产配置必须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充分审核论证,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并按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预算组织实施。
(一)有配置标准的资产配置。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各高校应当结合财力情况严格按照标准配置。
1.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依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的通知》(湘财资〔2020〕15号)预算上限、实物量上限,结合单位存量情况进行配置。
2.专用设备。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配置标准执行。
3.公务用车。依据《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湘办发〔2019〕1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车辆配置标准,结合单位的车辆编制数和实有存量数进行配置,并按要求采购国产新能源汽车。
(二)无配置标准的资产配置。无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并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调剂、租赁、购置、新建等方式进行配置。
1.信息化项目和基建维修等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程序,需要立项的,按照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2.大型专业设备资产配置。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车辆外,单项价值限额以上(高校限额为50万元,含本数)的资产,由高校自行组织论证并出具《大型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需对大型设备配置的价格进行询价,并根据相关成交价格确定配置单价,并对设备涉及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投资评审。
(三)申请购置进口仪器设备、特种设备及国家控购设备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工作需要设立临时机构等需要配置重大资产的,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配备。
第十六条 高校的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统一管理。高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采购与招标工作,控制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高校要在购置的资产到货后做好资产验收工作。大型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使用部门、审计和财务部门及技术专家进行验收。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高校应当在资产验收合格后,根据资产类型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准确录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并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管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高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共享共用及对外投资等行为。高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 高校应当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厉行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一条 高校应当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冠名权、著作权、科学数据、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内部管理主体,规范使用流程,落实维护措施和责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推进无形资产有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 高校国有资产确需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高校不得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名义规避资产出租出借审批程序。对外出租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风险控制”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价招租。高校应当依法自主选聘符合规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招租价格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应不低于评估价。高校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出借给非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三条 资产出租原则上应当公开竞价招租,特殊情形需协议招租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高校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年。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七年的,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符合改革创新和事业发展大局等特殊情况的资产出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高校单个合同出租国有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核、审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高校审批:
1.房屋及构筑物资产用于食堂、银行、电信、邮政公共服务的;
2.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内的;
3.账面原值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其他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4.公务用车严禁对外出租出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高校报省教育厅审批:
1.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含)以下的;
2.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其他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高校报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1.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2.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四)高校出租土地资产的,应按土地有偿使用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高校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由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高校应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加强资产出租、出借后续管理,防止资产转租转借及其收益流失。
第二十五条 高校申请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应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审批表以及清单(见附件1、2、3);
(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招租出借方案、租赁价格、定价方式等内容;
(三)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有关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技术报告,按程序办理备案;
(六)近两年的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情况;
(七)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采用非公开方式招租的承租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二十六条 高校按规定取得的资产使用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上缴省财政;高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按有关规定纳入单位财务收支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高校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湘科发〔2023〕5号)规定执行,促进贵重仪器设施社会共享。
第二十八条 高校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高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条 高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校国有资产应予以处置: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灭失的;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或职能调整等而移交的;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闲置资产或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需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各高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物尽其用的原则。固定资产处置以报废年限为基础要求,规范程序,严格审核。实行有偿转让的资产,原则上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 高校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由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
高校处置国有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核、审批: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由高校自主审批:
1.除房屋和构筑物、土地、公务用车外,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丧失使用价值或维修价值的其他资产,采取报废形式的;
2.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科技成果需要转让的。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由高校报省教育厅审批:
1.房屋及构筑物,采取报废(拆除)形式处置的;
2.除房屋和构筑物、土地、公务用车外的其他资产,采取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损失核销形式处置的;
3.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采取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形式处置的。
(三)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采取调剂、拍卖、报废、损失核销形式处置的,由高校报省教育厅审核,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四)超出省教育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权限范围的资产处置事项,由高校报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土地资产等重大处置事项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处置审批意见。
第三十四条 高校要严格规范资产自行处置程序。自行处置资产前,需经过校内调剂公示、技术鉴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等流程。资产原值10万元(含)以上且未达使用年限的资产处置,应当进行残值评估。
第三十五条 按本办法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高校应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根据不同情况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填报有关文件资料:
(一)高校资产处置事项的申请、审批表以及清单(见附件4、5、6);
(二)同意国有资产处置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资产有效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财务明细分类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资产产权证明,如不动产登记证(或房产证、土地证)、股权证、车辆登记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按规定需要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按程序办理备案;
(七)资产实物照片;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取得的收益以及高校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处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高校转化科技成果获得收入按照《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24〕21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湘财资〔202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高校申报处置的资产信息应与预算一体化资产管理模块数据保持一致。高校要依据批复文件及时处置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当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 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合并、分立、清算;
(二)资产转让、拍卖、置换、市场化租赁;
(三)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债、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四)高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合作开发;
(五)其他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高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条 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办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高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按照《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16〕1号)执行。
第四十二条 高校应充分利用专家资源,可按规定和程序委托校内专家参与校内资产购置论证、验收、使用、处置、评估等工作。
第七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资产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高校国有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实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
第四十四条 高校应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的基本信息录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 高校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四十六条 高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处置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高校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四十九条 高校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五十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强化监察、审计等部门协作联动监督,提高内部控制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高校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十二条 此前颁布的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关于出租部分国有资产的请示(范本)(略)
2.省属高校资产出租审批表(略)
3.省属高校资产出租清单(略)
4.关于处置部分国有资产的请示(范本)(略)
5.省属高校资产处置审批表(略)
6.省属高校资产处置清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