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规范执行高可靠性供电费政策的通知
湘发改价调规〔2025〕390号
HNPR—2025—02016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地方电网公司:
为合理配置电力资源,节约电力建设投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执行高可靠性供电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取范围
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回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一条最大供电容量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他供电回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供电容量和规定标准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收费标准
1.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的专变项目,按以下标准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采用架空线路的,0.38/0.22千伏收费标准为190元/千伏安;10千伏为152元/千伏安;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分别为114元、76元、38元/千伏安;地下电缆按架空线路标准的1.5倍计收;架空和电缆线路交替混合的,按架空线路的1.25倍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2.从公共电网接入点到用户建筑区划红线电力接入工程由用户或政府出资建设的专变项目,按附件标准的80%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
三、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的类型
(一)从公用变电站间隔出线到用户建筑区划红线电力接入工程由用户或政府出资建设的专线项目。
(二)电力用户由两路及以上多回路同时供电,且各供电线路高、低压侧均无电气连接,始终独立供电,无互为备用情况。
(三)增量配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不含发电企业从事与发电无关的其他用电行为)用电。
(四)国家文件明确减免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电力用户。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政策执行到位,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