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5-06-30 14:55 【字体: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湘林法〔20254

HNPR—2025—25007

各市州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站中心,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255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湘林法〔20211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湖南省林业局

                            2025514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当事人,行使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四条 当事人有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五条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根据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内,选择较重或者最重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第六条 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根据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内,选择较轻或者最轻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第七条 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根据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最低限以下,选择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幅度进行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是指两年内没有实施其他同种违法行为。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一般仅适用于《湖南省林业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所规定的情形。对于未列入《湖南省林业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属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决定是否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两人以上合伙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受到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

(五)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篡改违法证据的;

(七)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案件,应当在本基准分则中裁量阶次对应的具体处罚标准规定的幅度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的案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本基准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行使裁量权,在林业行政处罚权利告知呈批表、林业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或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呈批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作出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尤其是对作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卷宗中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给予下列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对公民处罚款在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在5万元以上,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价值)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许可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本基准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对于盗伐、滥伐无法计算立木蓄积的林木,参照本基准《分则》第一条、第二条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株数的标准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基准《分则》对本辖区行政处罚阶次、幅度以及适用情形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本基准《分则》中未列明的其他林业行政处罚事项,其裁量方法应当按照本基准总则的规定、原则和规则执行,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亦可自行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分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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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省公报室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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