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村级债务债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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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村级债务债权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农联〔202544

HNPR—202517009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农经部门)、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村级债务债权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

2025911


湖南省村级债务债权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新增村级债务,清收村级债权,稳妥处置存量债务,切实防控村级债务风险,确保全省经济发展安全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31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落实构建全口径全方位全链条地方债务风险管控体系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村、涉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村级组织)。涉农社区是指村改居后,仍有农村集体资产的社区。

本办法所称村级债务,是指村级组织与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各项应付未付款、负有偿债责任的资金款项的总额。主要包括:村级组织为落实政策性任务、兴办公益事业、发展集体经济等向银行、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的借款;历年来欠发村干部误工补贴、临时用工工资等应付款;已入账的农村税费改革前乡村干部垫交的、向金融机构借款、个人借款垫交的三提留五统筹款项;村级日常办公、公共活动、各项创建活动等非生产性支出欠款;专项应付款中土地征用款已有专项资金来源但已挪作他用导致的资金缺口;已入账的村级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缺口;因法律纠纷等导致的应由村级组织承担的债务,包括实际已形成的账外应付款项,不包括应付款项或专项应付款中已有专项资金来源但暂时挂账或无需偿还的情形以及专项应付款中土地征用款、一事一议资金暂收款,各类暂收押金、质保金等。

本办法所称村级债权,主要是指因出售、出租、发包村集体资产资源,提供服务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应收的各种赔款、利息等。

第三条 按照省领导、市统筹、县落实、乡监督、村主体工作责任体系,市、县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履行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维稳责任。坚持分级负责、分步推进、严控增量、稳妥处置、公开透明、确保稳定原则,采取摸清旧债、严控新债、清收债权、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化解一系列行动措施,有效管控村级债务风险。要切实厘清政府债务、企业债务与村级债务之间的界限,防止互相交叉传导,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村级债务管理的落实主体,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村级重大决策、财务管理、审计监督等工作机制,规范村级债务核算,严控村级债务新增和向政府转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村级债务化解的监督责任主体,要指导村级组织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和化解工作。村级组织是村级债务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全面核实本组织的债权债务,建立工作台账,采取措施化解存量债务、严控债务新增。

第二章   债权及对外投资管理

第五条 村级组织应加强对债权的清理和催收力度,采取会商、洽谈、经济、法律等手段,先内后外,先易后难,先党员后群众,以点带面,采取多种方式追收村级债权。

(一)对国家干部、村组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欠款,要限期、逐笔、逐人清收。对有还款能力而拒不还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长期占用集体资金谋取私利的,应按规定移交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二)对经营活动形成的应收款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催收,并收取违约金;

(三)所有逾期债权,应当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

(四)对农民税费等尾欠问题,应当经村民代表民主评议,达成一致意见,或由当地政府制定核销办法,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核销;

(五)对债务单位关闭、破产,依照民事诉讼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失踪、死亡,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无法收回的债权,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农经)部门审核或备案后作账务核销处理。账务核销后要实行账销案存,并将相关事宜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农经)部门备案。

第六条 村级组织要加强新增债权管理,不得擅自将村集体资金出借给单位和个人。如用于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确需出借的,应履行或参照执行村民委员会四议两公开程序,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农经)部门审核或备案;不得随意举债对外投资;严禁举债出借集体资金给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担保公司)、个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村级组织要做好对外投资管理工作,防止新增不良债权。

(一)对外投资要在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投资计划或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对于重大投资项目,由县级制定投资项目分级审核标准执行;

(二)村级组织以集体资产投资或者参股企业经营投资,事前要做好风险评估,投资数额较大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

(三)村级组织对外投资要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投资期限、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收益结算方法、分红收益、付款时间、违约责任、投资管理方法、退出机制、权利和义务等关键内容;

(四)村级组织应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投资及收益安全。

对外投资主要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即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投资。

第三章   存量债务管理

第八条 村级组织要因地制宜制定化债计划,实行一村一策,细化化债举措,采取清查底数核债、清收债权还债、核销划转降债、盘活资产偿债、发展经济化债、加大支持减债、精减支出消债等多种途径,分类化解存量债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农经)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指导,充分发挥其经营管理职能作用,以市场化运营手段增加村级组织收入偿债。

第九条 核销包括债务债权关系消灭和账务核销。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是指债务债权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对于因村集体、往来单位、个人等多重债务关系形成的三角债,可以通过工作洽谈、协商自愿,采取互抵、对口划转、相互冲转抵账等方式消减。

账务核销是指债务主体按规定程序对账务进行调整处理,不代表债务债权关系消灭。村级组织对下列情形的债务,可按程序及时予以账务核销。

(一)对债权单位确不存在、债权人已亡故且无法定债权继承人或已放弃债权的债务;

(二)因历史政策原因形成,如农业税欠缴、国营农(林)场改制前欠款等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可以作坏账呆账处理的债务;

(三)其他可以核销债务的情形。

除债务债权法定终止外,村级组织债务核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核销,债权人书面同意核销。债权单位不存在且涉及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向债权单位所属人民政府申请;涉及民营企业或个人的,按法律程序确定或协商确定;债权人无法联系的,依法律程序办理;债权人已亡故且无法定债权继承人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定程序核销。

(二)村集体民主决议。参照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进行,研究形成决议并公开。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经确定可以核销的债务,申请人将有关情况说明、原始凭证、经办人证明等资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农业农村(农经)部门审核后,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审批。

账务核销后要实行账销案存,并将相关事宜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乡镇(街道)农村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展期、降低利率、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对村级债务进行债务重组和债务置换,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把握展期利率。

第十一条 鼓励村级组织依程序通过转让、发包、出租、拍卖、合作等各种途径,对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荒山林地、滩涂水面、四荒等资源性资产,闲置的生产经营性厂房、仓库、小学、机械设备和小型水利设施等进行盘活利用,实现资源、资产变资金,所得收入优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偿还村级债务。

第十二条 选优配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结合本地优势资源、地理区位等条件,因地制宜发展稳健型集体经济,探索创新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发展途径,鼓励工商资本等社会资本投资适合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农业领域,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升村集体经济收入水平,增强村级组织偿债能力。

第十三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为民办实事所欠债务,上级财政部门应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帮助解决。对因上级政府转嫁负担形成的债务,上级政府应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在查明村级债务成因的基础上,实行部门认领制,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帮助化解因本部门项目资金配套不足等造成的村级债务。

第四章   新增债务管理

第十四条 村级组织承担村级债务化解主体责任,坚决纠正经营管理活动中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债务增长。严禁下列行为:

(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弥补收支缺口;

(二)以村级组织名义,为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联贷担保或抵押贷款;

(三)举债发放村干部工资、福利,解决公用经费不足和发放各类津补贴;

(四)举债或在资金来源未到位的情况下兴办村容村貌改造、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教育医疗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公益事业;

(五)举债垫缴城乡居民医保费、养老保险费、卫生费等各项本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六)举债垫支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垫支考核达标项目(资金)等;

(七)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实施没有资金来源的项目;

(八)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生产性支出;

(九)未按申报审批程序擅自举债;

(十)其他违规新增村级债务行为。

第十五条 各级应当完善涉债管理制度,规范举债管理程序,严格村级债务申报审批,从源头控减新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经营管理需要举债的,按照适度、可控、限期原则,在保证偿债资金来源的基础上,严格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由县级制定分量审核标准,按级审核同意后实施。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重点审核举债程序的合规性,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偿债资金来源的合理性。不得批准村级存量债务较多、偿债资金来源无保证、资金用途不合规的举债计划。

第十六条 对上级安排和分配用于村级的各种财政资金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严控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实施村级项目,严禁滞留、挪用、挤占、克扣、平调到村级的补助和项目资金。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到村财政资金(包括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村级项目建设资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等)使用情况,核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是否足额保障到位;监督村级项目建设资金是否规范使用,检查引导扶持资金是否精准实施,避免因资金挪用新增债务风险。

第十七条 村级组织应当按上级政策规定严控管理人员报酬补贴、办公费(含报刊费)、会议费等公用经费和集体公益福利支出等非生产性支出,压缩非必要、不应由村级承担的支出。严格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公务零接待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招商引资等活动确需接待的,按一事一报、先报后实施的原则合理控制;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未经村集体讨论、审批的,不得报销相关费用。不得超职数配备村干部,超范围支出报刊费,超标准支出差旅费,违规发放误工补贴,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不得用财政资金为村干部购买除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外的商业保险等;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对外捐赠,将非生产性支出转由村级组织和经济实体开支。

第十八条 市县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权利及责任清单,健全村级组织承担行政事项准入制度,过期、应取消的政策坚决停止实施;新出台政策原则上不得增加村级支出负担。各级各部门涉及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各市县要严格落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正常增长机制,统筹财力足额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及基本公益事业支出。严格过紧日子和基层减负工作要求,规范以下行为:

(一)严格控制村干部参加县级及以上会议培训,明确村干部参加的会议培训,其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

(二)严格控制涉及村级的评选评比表彰和各类创建活动,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钱出物开展达标升级活动,不得强行向村级设置不切实际的任务指标,不得要求村级做汇报展板、大型标识标牌标语及工作宣传视频等;

(三)精简优化合并村级督查检查和考核调研活动,减轻村级经济负担;

(四)不得以调整农业结构等为名强令村级组织完成种养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

(五)不得向村级组织下达集体经济收入指标;严禁向村级摊派不合理费用以及超标准订阅报刊书籍;

(六)严格控制其他增加村级组织负担的行为。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农经)或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有序推进村社分账、事务分离,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村级经营管理职能,村(居)民委员会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剥离两者债务。村(居)民委员会账户主要核算村级组织基本运转、民生福利、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经费;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主要核算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经济活动、集体资源开发利用、收益分配、为成员服务等事项。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村级财务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要求,明确村级组织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等相关规定,在县级范围内统一村级财务操作流程,规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原始凭证等相关会计档案管理。代理服务机构要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操作流程,强化内部监控,落实责任追究。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以村级组织为单位进行分账归档,单独整理、归类造册、妥善保存。县乡有关部门要跟踪指导,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村级组织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独立自主能力。

第二十一条 村级组织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逐步实现公开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一)公开内容全面。村级财务计划、收入、支出、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事项定期公开,群众关注的非生产性开支、集体资产使用情况等要作出详细说明。

(二)公开时间及时。财务计划年初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每季公开一次,每季度结束次月20日前公开上季度财务收支情况,财务往来较多的村每月公开一次。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一事一议资筹劳等年末公开。多数村民代表、监事会(监事)或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要及时单独公开。

(三)公开形式多样。村级组织要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置固定财务公开栏。人口较多、地域较广的村,要在人员主要流动点增设多个公开栏。必要时可利用会议、手册、公众号或广播等形式补充公开。

(四)公开程序规范。财务公开一般按照拟定公开方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监事)审核协商沟通情况达成一致意见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农经)部门审核备案公示财务内容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村级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以县为单位在农村财务管理平台提取相关年度数据,通过测算辖内各村(社区)债务期末余额与年度经营收入的比率得出债务率,按风险程度从高到低,实行分类动态管理。

村级年度经营收入是指村级组织在一定时期内所能机动支配使用的集体资金,包括年度产生的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款项、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农经)、财政部门应当按上述分类办法做好村级债务风险分类统计和风险提示工作,对债务风险村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向省市农业农村(农经)、财政部门上报,并通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四条 负债村要制定债务偿还计划,严控债务新增,将债务规模控制在合理运行区间,按村级债务风险等级实行分类管理。

县级农业农村(农经)、财政部门要联合审计部门对高风险村开展专项核查,深挖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涉及风腐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办,一般性问题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约谈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采取针对性控制措施,按一定比例要求压减非生产性支出;严禁新增债务,除有全额资金来源的情况下不得新增建设、投资项目;明确退出高风险村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较高风险、低风险村确因经营管理需要举债的,新增债务分别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对高风险村、较高风险村、低风险村控制措施的具体要求,由县级农业农村(农经)、财政部门明确。如因控债、化债不力导致村级债务风险等级升级的,除按相应风险等级处置外,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应约谈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严控债务风险。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村级债务管理长效机制。上级农业农村(农经)、财政等部门应指导乡镇和村级建立村级债务管理台账,全面登记村级债务类别、用途、发生时间、金额、利率、经办人、偿债责任人等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定期将债务清查数据录入农村财务管理平台,通过互联网+监督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村级债务管理督促检查,及时整改村干部、其他个人、组织长期拖欠村集体资金不还,债权债务不入账,债权清收不力,违规进行坏账、呆账处理,违规调账虚假化债,瞒报村级债务等问题,对工作走过场、村级债务总量控制不力的地方进行专项督办。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监事)等监督机构要强化财务审查,规范村级举债行为,守住违规举债底线。

第二十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农经)、财政部门要发挥就近监督优势,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全面监督村级组织资金收支、物资进出、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开展源头治理,持续督导解决制度执行不严、违规报账开支、财务监管不力、账务核算错误等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实现村级组织会计核算、账务管理常态化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农经)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村级组织农村集体财务、村干部经济责任和重大事项等进行审计;县级及以上审计机关负责指导村级组织审计业务并进行监督。财政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农业农村(农经)部门做好村级组织审计工作。农业农村(农经)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联合有关部门制定统一标准的农村审计文书,规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新增债务审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举新债的村级组织,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对未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举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条 凡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或进行消费的个人,要责令其将涉款金额全部退回或如数退补,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第三十一条 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债权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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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省公报室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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