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高质量建设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的若干政策
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商地一〔2025〕2号
HNPR—2025—18003
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
《高质量建设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湘商地一〔2025〕1号)已于今年2月14日正式印发。为确保政策有效实施,现将《高质量建设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5年8月1日
高质量建设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的若干政策
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质量建设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根据国务院《关于〈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2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6号)、《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高质量建设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湘商地一〔2025〕1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策措施的实施包括项目入库和重点项目认定两个阶段,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
第三条 符合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建设总体方案及建设实施方案方向的项目(不含境外工程承包项目),由各市州商务局初审汇总后,在每季度最后一周向省商务厅申请入库,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省商务厅审定合格后纳入项目库。入库项目包括实施中和拟实施项目。
第四条 符合重点项目标准的入库项目,认定为先行区重点项目并享受政策支持。拟申请重点项目认定的项目,需在上一年度内入库,实施首年除外。
第五条 申请项目入库和重点项目认定的项目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湖南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正常运营,财务状况及征信良好。
2.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纳税,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未发生虚报、瞒报、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未发生安全生产与环境污染重大事故,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符合境外投资、跨境贸易等相关管理规定,企业及相关业务未违反反洗钱及制裁合规管理要求。
4.同一项目涉及多个实施主体的,应由持有最大股权的一方负责申报,或经协商确定后由单一主体进行申报,不得重复。
第六条 项目入库及重点项目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七条 构建中非经贸服务体系、对非经贸交流合作长效机制项目由各市州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组织认定,并报备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二章 重点项目认定标准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重点项目的,应属于下列类别并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一)进口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
1.范围。检验检测实验室投资或运营主体。
2.功能。根据中国及非洲国家(地区)法律法规,以境外投资方式在当地设立(含已取得境外投资证书的企业为境外矿业项目配套设立),并为矿产品进口企业提供产品品质、等级、成分等相关技术检验检测市场服务。
3.资质。投资主体需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且实验室投资方或运营方需获得中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的ISO/IEC 17020和ISO/IEC 17025资质。
4.服务。拥有项目管理运营团队,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上一年度服务输华产品6批次以上。
(二)非洲公共海外仓
1.范围。公共海外仓投资或运营主体。
2.功能。根据非洲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在当地以自建或租赁方式设立,对国内企业提供国际仓储基本服务,以及清关、保税、可视化物流、加工、供应链金融、销售、检验检测、展览展示等增值服务。
3.资质。投资建设或租赁海外仓的单位主体需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4.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不含堆场)。
5.服务。拥有项目管理运营团队,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服务国内企业不少于3家。
6.贡献。海外仓带动全省上一年度在所在国实现的进出口总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
(三)自非进口
1.范围。自非进口主体。
2.规模。上一年度自非进口资源性产品(矿石及精炼产品、煤炭、油气等产品)1亿元以上、进口增幅5%以上(或首次自非进口业绩破零);或自非进口非资源性产品2500万元以上、进口增幅10%以上(或首次自非进口业绩破零)。(以上支持所采集的进口额与对非新型易货贸易试点支持的进口额不重复计算)
(四)对非产能合作
1.范围。在非投资农业、矿业、制造业产工贸(产贸)一体化项目,物流供应链项目,“SKD/CKD散件出口+海外总装”项目等产能合作项目主体。
2.资质。项目单位主体需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规模。上一年度在非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含实物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
4.贡献。依托本地企业带动设备、原材料或零部件等产品对非出口或农矿等大宗商品自非进口。
(五)赴非参展
1.范围。上一年度参加非洲地区由政府部门、国际组织、行业协会、会展机构举办的综合性或专业性展会的市场主体。
2.形式。实地参展(不包含代参展或第三方参展)。
(六)对非业务总部
1.范围。农业、能矿业、制造业、数字经济、医药、物流、基础设施等行业龙头企业来湘设立的对非业务生产型或功能型总部。
2.贡献。近2年新增实际到位资金达5000万元,且符合以下任一项条件:上年度对非贸易额达3亿元、近2年对非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
(七)对非新型易货贸易
1.范围。对非新型易货贸易试点企业。
2.服务。服务5家以上国内企业开展对非易货贸易。
3.贡献。上一年度易货贸易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增幅达到5%以上(或首次破零)。
(八)提升中非经贸博览会平台影响力
1.范围。经省商务厅认定的中非经贸博览会常设展馆。
2.面积。展览运营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3.功能。全年接待考察团组累计不少于5000人次,且承接各类经贸交流、招商推介、培训座谈等会议活动不少于30场。
4.贡献。对全省对非贸易有一定带动效应。
(九)构建中非经贸服务体系和对非经贸交流合作长效机制
1.支持对非经贸服务公共平台建设及智库等研究机构建设,鼓励开展准入、标准、认证、培训、国别及市场研究、展示营销,以及对非科研教育和人才培养。
2.支持市州与非洲国家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开展常态化经贸对接洽谈,邀请非洲采购团来湘采购。
第三章 重点项目综合评分标准及支持方式
第九条 经认定的重点项目需进行综合评分的,按以下标准进行:
(一)进口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项目
1.评分标准。上年度服务输华产品6—8批次的,计60分;9—11批次的,计80分;12批次及以上的,计100分。
2.支持标准:评分60分的,给予项目不超过实际投资额10%且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奖补,以及两年共60万元的运营费支持;评分80分的,给予项目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且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奖补,以及两年共60万元的运营费支持;评分100分的,给予项目不超过实际投资额30%且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奖补,以及两年共60万元的运营费支持。
3.支持方式:项目认定当年给予实际投资奖补一次性兑现。运营费按30万元/年兑现,若第二年服务输华产品少于6批次,则不予兑现第二年运营费支持。
(二)非洲公共海外仓项目
1.综合评分标准
2.支持标准:综合评分60—74分的,在给予自建公共海外仓实际投资额10%且不超过500万元的奖补、租赁海外仓场地租赁成本3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基础上,给予两年共40万元运营费奖补;综合评分75—89分的,在给予自建公共海外仓实际投资额20%且不超过500万元的奖补、租赁海外仓场地租赁成本4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基础上,给予两年共60万元运营费奖补;综合评分90分及以上的,在给予自建公共海外仓实际投资额30%且不超过500万元的奖补、租赁海外仓场地租赁成本5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基础上,给予两年共80万元运营费奖补。
3.支持方式:项目认定当年给予实际投资奖补或租赁成本奖补一次性兑现。运营费奖补分两年兑现,认定当年综合评分60—74分、75—89分、90分及以上的,分别兑现25万元、37.5万元、50万元;认定第二年视企业稳定经营情况,对认定当年综合评分60—74分、75—89分、90分及以上的,分别兑现剩余的15万元、22.5万元、30万元(若第二年所服务的省内企业对非进出口总额为负增长,则不予兑现)。
(三)自非进口项目
1.综合评分标准
2.支持标准:评分60—69.5分奖励不超过50万元,评分70—74.5分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评分75—79.5分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评分80—84.5分奖励不超过400万元,评分85—89.5分奖励不超过600万元,评分90—94.5分奖励不超过800万元,综合评分95分及以上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3.支持方式:分两年兑现,项目认定当年兑现60%,认定第二年视企业稳定经营情况兑现剩余的40%(若第二年企业自非进口为负增长,则不予兑现)。
(四)对非业务总部项目
1.综合评分标准
2.支持标准:综合评分60—74分奖励200万元,75—89分奖励400万元,90分及以上奖励600万元。
3.支持方式:分两年兑现,项目认定当年兑现50%,第二年视企业绩效完成情况(达到业绩贡献任一项的最低档标准)兑现剩余的50%。(与自非进口项目不重复支持)
(五)对非新型易货贸易项目
1.综合评分标准
2.支持标准:综合评分,60分(含)—75分奖励100万元,75分(含)—90分奖励150万元,90分(含)以上奖励200万元。
3.支持方式:项目认定当年给予全额兑现。
(六)提升中非经贸博览会平台影响力项目
1.综合评分标准
2.支持标准:支持金额=(实际得分/100)*400万元。
3.支持方式:根据上一年度运营成效进行评分,按照实际得分进行相应金额兑现。
4.指标解释
拉动对非贸易额包括以下两类企业实现的对非洲国家贸易额(以海关数据为准):
本馆类:常设展馆总运营方,以及实际工商登记地址为中非经贸创新示范园且与常设展馆签订运营合同的一级运营企业(功能服务区及国家馆牵头运营商企业)和二级运营企业。(注:一、二级运营企业需经展馆所在地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认定;每个独立功能服务区及国家馆的一级运营企业一年仅认可一家)
联动类:在湖南省内注册且由常设展馆一级运营企业持股不低于30%、有固定资产投入的生产或物流仓储型企业。(该类别企业对非贸易额按50%计入)
第十条 无需进行综合评分的重点项目,按以下方式进行支持:
(一)对非产能合作项目
1.支持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上年度末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年期以上LPR)折算资金成本的50%给予支持。
2.支持方式:连续两年兑现,单个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250万元。[不与进口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非洲公共海外仓等对非投资项目重复支持;第二年在项目正常运行,且通过商务部门境外投资年审的前提下,同样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上年度末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年期以上LPR)折算资金成本的50%给予支持。]
(二)赴非参展项目
1.支持标准:①展位费:按照不超过展位费的70%的标准给予支持。对15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参展企业,展位费予以全额补贴。②展品运输费:对参展运输展品所发生的费用按照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③人员费:按照单个展会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④同一企业年度重点境外展会补贴总计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方式:项目认定当年给予全额兑现。
第四章 项目入库实施流程
第十一条 初审。省商务厅于每季度发布项目入库申报通知。各市州商务局负责组织企业开展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确保项目真实性及资料完整性,经初审后汇总上报至省商务厅。
第十二条 复审。省商务厅收集申报项目后,集中开展项目资料复审。
第十三条 入库。经复审认定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以通知形式发送至各市州商务局和相关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调度。各市州商务局负责做好本地区入库项目的跟踪、协调及服务工作,并于每季度最后一周向省商务厅报送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省商务厅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库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重点项目认定实施流程
第十五条 初审。各市州商务局于每年底(实施首年除外)收集项目库内本地区符合重点项目认定标准的项目年度资料,对资料完整性及真实性进行初审后报送省商务厅。
第十六条 复审。由省商务厅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进行,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终审。省商务厅牵头开展终审,对支持项目进行内部筛重,综合金融机构对企业经营情况及项目评估的意见,最终审定项目。
第十八条 公示。通过终审的项目在省商务厅官网进行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