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林法〔2023〕3号
HNPR—2023—25002
各市州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站中心,局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林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特制定了《湖南省林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林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林业局
2023年6月13日
附件
湖南省林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9﹞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从事林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林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要求申请人委托或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调查设计、技术审查、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本试行办法所称林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机构。
本试行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省级统一建设的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监管平台。
第四条 林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包括:
(一)出具转基因检测报告;
(二)拟建机构或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四)重大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生态环境及风景资源影响论证说明编制;
(五)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编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职责加强对本级中介服务工作的统筹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省林业局主要职责为:
(一)牵头梳理和完善全省林业中介服务事项,编制、更新全省林业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立依据及资质(资格)要求等要素;
(二)指导编制林业中介服务指南、一次性告知书、委托书及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三)对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相关资质(资格)真实性进行核验,对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机构提出清退建议,并告知省级中介超市运行机构;
(四)依法依规对林业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线索移交至有权处理的机关;
(五)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投诉;
(六)建立全省林业中介机构档案,对全省林业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及开展服务情况进行汇总。
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依法依规对本地区林业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线索移交至有权处理的机关;
(二)加强本级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对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机构提出清退建议,并告知本级中介超市运行机构;
(三)依法依规处理本级有关中介服务投诉;
(四)依法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建立档案,并按要求层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林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从业资格。
(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内部管理制度。
(三)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中介机构应会同相应行业协会编制服务指南、一次性告知书、委托书、中介服务合同,报相关服务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服务指南及一次性告知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服务流程;
(二)完成服务所需时限;
(三)所需材料、义务和责任等服务条件;
(四)收费标准。
委托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服务时限;
(二)委托服务内容、质量及要求。
中介服务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执业资格要求;
(二)服务内容、质量及要求;
(三)服务时限要求以及不计服务时限的情况;
(四)服务费用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五)双方权利与责任;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与解决方式。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并在其受理服务委托的场所和本机构的网站将前述制度连同本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资质信息、服务指南及投诉方式进行公示,并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
第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中介服务,客观、如实地反映事实,并对做出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服务收费标准,并通过合同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中介机构不得实施价格垄断、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相互串通操纵市场等行为。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执业情况,对服务过程中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矢量数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归档,妥善保存。保存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均应入驻中介超市。
申请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由省林业局在其入驻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质核验后,方可开展林业中介服务。
全省林业系统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项目,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以外的,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年度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林业中介机构每年至少实施一次随机抽查。抽查结果逐级上报至省林业局。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失信行为,依法依规采取告诫、不采用等具体惩戒措施:
(一)拟建机构或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评价报告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导致出现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
(二)编制服务成果弄虚作假、粗制滥造、质量低下的;
(三)在中介超市中选后无故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
(四)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委托人增加服务费用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在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间完成服务的;
(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
(七)未履行有关守信承诺的;
(八)提供虚假材料、证照(伪造、篡改、转借、借用证照、挂靠)等开展中介服务的;
(九)与委托人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
(十)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贿赂委托人、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
(十二)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规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十三)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
(十四)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恶意投诉的;
(十五)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十六)其他应当记作失信的行为。
中介机构申请信用修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行政确认等政务服务事项涉林中介服务管理,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