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县级特色农业
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金〔2022〕7号
HNPR—2022—10002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湖南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按照《湖南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县级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构建了中央、省级、县级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县级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1月20日
附件
湖南省县级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丰富农业保险产品,满足广大农户差异化的保险需求,增强地方特色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湖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湖南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金〔2020〕4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是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用于支持市县自主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的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第三条 县级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原则上一定三年。第一年采取评审制,第二、三年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对补贴品种进行增减动态调整。
第四条 补贴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动态调整、做精做优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评审
第五条 申报时间。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于第一年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厅报送申报材料。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申请报告的地区,省财政厅不予受理。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申报品种优先选择在当地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已纳入当地政府农业产业重点支持项目,同时该品种在当地已开展过相关的保险业务。
2.申报品种预计保费规模200万元以上、投保覆盖率不低于30%。
3.市县财政给予不低于20%保费补贴。
第七条 品种补贴范围。除已纳入中央和省级补贴之外的地方优势特色品种。
第八条 申报材料
各地应将补贴品种涉及到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保险条款、绩效评价报告、项目产出情况、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及时上交,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填报附件1。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第六、七条的规定。
2.专家评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由专家组开展评审,评审将从项目申报方案和历史开展情况两个方面24项三级指标进行评分(附件2)。
第十条 按最终得分排名选取一定数量的品种作为评审年度补贴对象(在评选中出现总分一致的情况,以历史开展情况得分高低依次排名)。未入选对象作为候补对象,可作为第二、三年淘汰补位或扩面对象。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应在补贴周期的每年2月底前上报上一年度绩效评价自评结果及基础资料,省财政厅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上一年度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补贴资质和资金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将从组织实施、规范承保理赔、资金管理、项目产出、项目效益、监管合规6个方面进行评分(附件3)。
1.组织实施:实施方案、职责划分、大灾风险管理、机构人员配置;
2.承保理赔:规范承保、规范理赔、便民措施、承保理赔公示;
3.资金管理:资金到位时效、资金管理规范性;
4.项目产出:理赔兑现率、保险覆盖率、杠杆效应、保障水平;
5.项目效益:农户受益度、促进生产集约化、政策知晓率、满意率、农户获得感;
6.监管合规:监督检查、整改落实等资料。
第十三条 绩效评定结果分为优秀(90分(含)以上)、良好(80分(含)—90分)、及格(60分(含)—80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十四条 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凡出现严重的虚假承保、虚假理赔、套取财政资金的情况,以及发生重大案件、群体上访事件或重大负面舆情的均评定为不及格。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分配
1.资金来源为中央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和省级预算资金。补贴资金按项目法和因素法进行分配。省财政根据当年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确定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的资金额度。
2.项目法适用于首次评审、扩面新增的县级特色农业保险项目,根据评审结果或当年新增计划,对单个品种预拨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省级补贴比例不高于20%,年底据实结算。
3.因素法适用于已实施的项目,与绩效评价结果相挂钩,对绩效评价结果为及格以上的品种按照得分所占全省总分的比重,计算确定下一年度补贴资金;对绩效不及格的品种予以淘汰,淘汰补录名额按照第一次评审分数由高到低依次确定。3年期满后,进入下一轮补贴周期。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县级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使用计划和实施范围,不得擅自调整至其他农业保险项目。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或予以收回。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补贴资金的县市区,应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每年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虚假承保、虚假理赔以及挪用、挤占、截留、骗取补贴资金。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相应的补贴资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