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示范物流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经贸规〔2022〕111号
HNPR—2022—02008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省直相关部门:
为科学规范、扎实有效地做好全省示范物流园建设管理工作,促进我省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湖南省“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及有关文件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示范物流园管理办法》。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附件:湖南省示范物流园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3月11日
附件
湖南省示范物流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扎实有效地做好全省示范物流园区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湖南省“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及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示范物流园(以下简称示范物流园),是指在全省具有一定规模,基础设施完善,物流资源相对集中,服务功能齐全,标准化、信息化水平较高,运营管理规范,社会贡献突出,示范效应明显,获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物流园区。
第三条 示范物流园的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标准引领、有序推进,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实行监测评估和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条 示范物流园评定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组织。其中: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建设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园区四至范围划定、重大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及相关手续核查;省交通运输厅参与物流园规划布局和指导相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物流工作牵头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完善示范物流园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示范工作统筹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园区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配合做好示范物流园有关建设管理工作。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湘物联)及市州物流行业协会负责加强对示范物流园区运行情况的跟踪监测和评估总结,及时报告示范物流园生产运营中发现的问题和政策障碍。
第二章 创建评定
第五条 示范物流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符合全省物流园区发展定位和功能布局建设。
(二)有完善的建设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定位合理、基础设施和配套体系相对健全,园区物流业总额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有明显的创新特征,补齐发展短板、降低运行成本效应突出,在培育新供给、打造新品牌、激发新活力、释放新潜能,推进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上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平台完备,基础设施条件良好,公共配套服务完善,统计核算制度健全,标准化、信息化运营管理水平较高。在一个或多个专业领域有较强的服务能力,有一批物流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业证书的人才队伍。
(五)属于以下五种类型之一:第一类是货运服务型。依托空运、水运或陆运节点(枢纽)规划建设;为大批量货物分拨、转运提供配套设施;主要服务于区域性物流转运及运输方式的转换。第二类是生产服务型。依托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园区等制造业集聚园区规划建设;为生产型企业提供一体化物流服务;主要服务于生产企业物料加工供应、产品生产、仓储、销售和回收等。第三类是商贸服务型。依托各类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等商品集散地规划建设;为商贸流通企业提供一体化物流服务及配套商务服务;主要服务于商贸流通业商品集散。第四类是口岸服务型。依托对外开放的海港、空港、陆港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而规划建设;为国际贸易企业提供国际物流综合服务;主要服务于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仓储、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国际转口贸易、商品展示等。第五类是综合服务型。具备前四类中某两种及以上服务功能的物流园区。
(六)入住园区的企业中A级物流企业、星级冷链企业或星级仓储金牌服务企业不少于5家。
第六条 示范物流园评定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每2年组织一次。各市州可结合实际,开展市州级示范物流园创建评定,提前培育储备符合条件的物流园区。
第七条 申报单位申报示范物流园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示范物流园申报表》及申报书;
(二)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标注示范物流园用地范围、物流园区用地范围矢量数据);
(三)示范物流园建设发展规划(区域范围、发展目标、发展重点、保障措施等);
(四)入驻主导企业目录及企业营业(销售)收入、税收等与创建条件有关的资料;
(五)公共服务平台及基础设施建设资料;
(六)示范物流园管理及运营机构资料;
(七)已获评物流行业评定等级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八)真实性承诺函;
(九)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示范物流园的审核评定
企业提出申请后,经所在市州发展改革(物流工作牵头部门)、自然资源、交通运输部门初审推荐,报省发展改革委汇总。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实地查看等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形成示范物流园推荐建议名单,提请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会审确定最终名单。对审核通过的示范物流园,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九条 示范物流园的公布授牌
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对最终确定的示范物流园进行公布,授予“湖南省示范物流园”牌匾和证书。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 经认定的示范物流园,享受以下相关政策支持。
(一)在符合中央和省预算基建投资支持方向的前提下,对示范物流园内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示范物流园入驻的项目和企业,优先推荐申报享受各级各类产业引导(专项)资金、产业发展基金以及其他扶持政策。示范物流园内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国家和省相关专项规划。对于首次评定或经复核通过的国家级、省级示范物流园,省预算内前期费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补。
(二)示范物流园内符合条件的生产性重点领域企业,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鼓励示范物流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国家A级物流企业、星级冷链物流企业、星级仓库等物流品牌创建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鼓励在示范物流园内开展物流标准化(如物流标准化托盘、农产品周转筐等)、信息化、物流共同配送、公共信息平台等关键领域和短板提升工程。对经认定的相关标准和项目,符合相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按规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四)示范物流园内重点项目,除统筹安排用地空间,纳入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外,在供地价格方面给与一定的政策支持,降低企业拿地成本,提高示范物流园竞争力。支持示范物流园探索“租让结合、长期租赁、弹性年期”等供地方式,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经依法批准,对示范物流园内提高自有用地容积率用于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的物流企业,符合相关规划并经依法批准的,可按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依法支持示范物流园内企业利用工业、仓储等用房用地兴办符合产业规划的物流产业。
(五)示范物流园内新办企业在筹建期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按规定予以减免。示范物流园内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额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六)示范物流园内企业上市、在新三板及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等,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示范物流园企业担保力度,已纳入省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对示范物流园内企业贷款担保发生的代偿,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支持示范物流园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支持示范物流园内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股权质押、商业保理等多种方式融资。
(七)鼓励示范物流园内新建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计量标准、认证认可、人力资源服务、物流共同配送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重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符合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的,优先予以支持。
(八)对示范物流园内企业引进服务业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自带相关项目的,给予支持。支持示范物流园经当地政府批准自建公租房性质的公寓,解决示范物流园区内员工住房问题。
(九)优先推荐省级示范物流园申报国家示范物流园区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物流园名录及发展情况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发布,适时更新。
第十二条 示范物流园每半年向湘物联报送一次园区统计数据、建设情况,湘物联分别于当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汇总全省示范物流园发展情况专题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示范物流园实行动态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每2年组织对示范物流园进行一次抽查,抽查的比例为30%—50%,达不到相关要求的,由当地主管部门督促整改,1年后重新评价,评价继续不通过的,不再享受示范物流园相关政策支持。示范物流园每3年复核一次,复核通过的,保留“湖南省示范物流园”称号;复核不合格,由当地主管部门督促整改,1年后重新评价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不再保留“湖南省示范物流园”称号。抽查、复核情况由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以书面形式反馈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流工作牵头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本级示范物流园的创建评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湖南省示范物流园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