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3部门
关于促进普惠养老城企联动项目实施的指导意见
湘发改社会规〔2022〕16号
HNPR—2022—02004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修订版)》(发改社会〔2019〕14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21〕895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省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规范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突出重点任务
根据国家确定的目标,2025年全国每千名老人要达到35张床位,争取达到40张床位。据此测算,我省2025年养老床位要达到50万张,力争达到60万张,养老机构中护理型床位占比提高到55%以上。普惠养老床位作为养老床位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抓好4类项目建设:
1.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带护理型床位的日间照料中心;支持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支持连锁化、综合化、品牌化运营,增加家庭服务功能模块,强化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等服务能力,增强养老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和服务能力。
2.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完善长期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加强专业护理人才培养储备,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康复辅助器具推广应用,强化对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3.旅居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旅居型养老服务机构需结合各地区资源禀赋状况,着眼满足老年人休闲旅游、养生养老的现实需求,融合景区、田园、文化、民俗等特色,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形成季节性地方推介目录,畅通省内省外普惠旅居养老服务,加强跨区域对接联动。
4.培疗机构转型养老服务。中央在湘及省属(包括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通过改革盘活国有资产存量,转型为健康养老服务机构。对完成资产交接、前期手续完备、符合相关要求的地方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项目,成熟一批、储备一批,积极纳入支持范围。对通过完成“先接后交”手续的机构,视同资产承接方已具备项目产权或使用权。
二、明确建设标准
1.科学规划布局。根据各市州老龄人口区域分布,科学规划普惠养老机构布局,从供给侧改革的思路指导普惠养老设施规划,摸清普惠养老服务需求和发展规律、评估普惠养老设施现状和现有规划、分区分级分类构建普惠养老设施体系、明晰普惠养老设施布局导向,合理规划普惠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用地、面积、功能和装备结构。
2.合理确定规模。各市州需根据老龄人口区域分布,科学规划普惠养老机构布局,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一般情况下,普惠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应以连锁分点设置,单点设施控制在300张床位以内。支持由市级以普惠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企业统筹开展项目建设,鼓励连锁化、综合化、品牌化企业运营养老项目,增强养老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和服务能力。
3.符合设计标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功能布局和参数设置可参考《老年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相关规定;建筑环境及消防设施配置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8)、《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民函〔2015〕280号)、《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三、严格申报条件
参与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除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要求:
1.前期工作成熟。养老企业须与当地政府签订框架协议,项目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审批等前期工作,制定建设方案、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附件资料齐备,确保中央预算内资金拨付当年开工建设。
2.信用记录良好。养老机构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行为、可持续发展能力强。通过“天眼查”、信用中国(湖南)等平台,动态更新养老机构黑白名单。对于企业涉嫌非法集资和企业法人违法犯罪及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不得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
3.所需证照齐全。养老机构必须取得民政部门设立许可证书或备案手续;发改部门对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备案文件;公安部门出具企业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及该企业无非法集资行为的证明等。新建项目要求已办理好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及土地划拨决定书),改扩建项目要求已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协议。
四、推进项目实施
1.加强现场核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项目现场核查力度,对辖区内普惠养老项目加强监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项目顺利实施。现场核查重点是查项目进展、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度、项目监管人履职情况等,并建立核查台帐,详细记录履职情况、核查发现问题及后续整改落实情况。
2.强化绩效管理。严格按照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评价,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将给予惩戒,相关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要求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和监控,会同有关方面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实施和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绩效管理。
3.强化评估评价。省发展改革委将在现有调度考核、评估评价机制基础上,对往年度普惠养老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按项目实施进度、资金到位和支付情况、投资完成情况、项目违规情况、项目单位信用信息情况等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定打分并排序。对排名靠前的市州,在下一年度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
五、规范运营管理
1.规范服务标准。坚持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管相结合,督促和指导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规范服务内容,健全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引导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实行标准化服务,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养老机构事前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标准。
2.规范服务收费。规范对民办养老服务收费行为。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一次性收取费用期限最高不得超过一年。伙食费、代办服务费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实行市场定价的收费标准应保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提前15天告知服务对象。对合同期内退养的老年人,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养老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有关部门会定期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范围以及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3.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民办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规范养老服务行为。同时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养老服务实体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卫健委等3部门关于印发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老龄发〔2020〕15号)、《国家卫健委等3部门关于印发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老龄发〔2019〕24号),进行医疗服务监管。
六、加强监督检查
1.加强项目情况调度。实行月调度季通报机制,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应在每月8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或投资项目综合管理系统审核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督促相关地方和项目单位及时准确填报,确保每月按时按要求完成调度任务。省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对调度情况的在线监测,按季度对未按计划开工、进展缓慢的普惠养老项目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抄送相关市州党委政府。对于瞒报、虚报项目进展信息导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程序予以追责。
2.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普惠养老项目的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承担项目日常监管责任,监管责任人应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并及时主动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对日常监管失职失责、包庇纵容参建单位违法违规建设、篡改或伪造项目上报信息和进度数据等情况的,将视情暂停或核减预算内投资安排,情节严重的转交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3.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各市州发改部门要会同民政、财政、卫健等部门及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逐一研究,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认真抓好问题整改。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资金申报、安排中,因审批单位或个人把关不严、失职渎职、权钱交易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启动倒查机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分类推进,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各节点目标,并按照节点目标督促整改到位,确保问题整改取得实效。对建设进度滞后的项目,要全力加快建设进度;经核实项目不能按计划建设的按程序进行调整;对项目单位挪用中央资金的问题,要尽快收回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