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1-07-16 09:47 【字体: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202128

HNPR—2021—03015

各市州教育(体)局,普通高等学校,厅委机关各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评价改革的重要讲话与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强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管理,推动《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在我省落实落地,省教育厅根据教育综合改革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制定了《湖南省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并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202168

湖南省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精神,加强对湖南省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湖南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统筹推进全省教育体制改革工作,负责立项并指导实施省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

第三条 当前教育体制改革试点范围以教育评价改革为重点,统筹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等方面改革。其中教育评价改革主要围绕改革党委和政府教育工作评价、改革学校评价、改革教师评价、改革学生评价、改革用人评价等重点内容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在全省范围有步骤地组织开展改革试点。每项改革都要制定改革试点方案,包括改革目标、改革措施、保障条件、试点周期、需要的支持政策等,确保改革试点稳步推进。

第五条 省教育厅履行以下项目管理职责:下发省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申报通知;对受理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下拨项目经费;组织试点项目调研指导和项目验收工作;总结宣传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典型经验等。

第六条 各地各单位对所承担的改革试点项目,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经费保障到位,按计划进度完成试点任务,实现试点目标。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试点项目由各地、各高校及厅委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以《湖南省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申报书》的形式向省教育厅申报,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在省教育厅政务网上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正式发文确定改革试点项目。

第八条 申报省教育体制改革省级试点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承担改革试点项目的市县或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发展条件和改革基础;必须具备较强的保障能力;能有计划、有步骤、按要求完成试点任务。

2.申报项目必须改革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改革方案与具体措施可行;能着力破除“五唯”、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或着力破除制约教育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3.项目申报材料内容应当真实,对改革过程的风险和改革的预期要有充分的论证和必要的准备。

第九条 改革试点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名称、改革内容、试点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如确需适当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试点责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三章 项目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十条 各地各单位对所承担的改革试点项目,在经费保障和相应的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安排一定的经费支持改革试点项目。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项目的已拨资金,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试点责任单位承担管理主体责任;试点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开支使用,对经费使用直接负责。经费开支范围只限于与项目相关的会务费、差旅费、设备费、资料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并接受省教育厅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指导

第十三条 试点责任单位要对试点方案的推进过程加强指导,及时掌握改革试点动态,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困难与问题。

第十四条 改革试点项目起始时间为立项公布之日。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两年。改革试点期内,省教育厅(秘书处)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调研指导。

第十五条 试点项目调研指导的内容:

1.试点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推进试点工作情况及改革进度;

2.改革措施是否有力、保障是否到位、成效是否明显、群众是否满意;

3.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是否进行研究;

4.对改革实践中涌现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是否予以论证和推广;

5.改革试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可对有下列情况的改革试点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改革试点项目下达后,未按计划开展改革工作的;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试点责任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改革任务的条件或能力;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改革项目名称、改革内容、试点责任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且不符合省里改革要求的;

4.改革试点项目风险过大,或已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

5.改革试点项目由于多种原因已无法继续进行的;

6.挤占、挪用项目经费的。

第十七条 建立教育体制改革试点信息报送制度。各试点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定期报送试点工作信息,内容主要包括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实践中的创新性做法和典型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分析、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建议等。

第五章 成果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验收工作坚持严肃认真、全面系统、科学求实的原则,对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务求使验收工作达到“真实、全面、科学、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条 根据改革试点项目的实施方案及预期目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主要包括:

1.对试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2.对试点项目的改革成果进行评价;

3.项目产生的效益和成果应用前景综合评价等。

第二十一条 各试点责任单位应积极做好试点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省教育厅采取多种方式推广措施有力、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改革试点经验。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202162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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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省公报室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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