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金监发〔2021〕27号
HNPR—2021—31004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各驻湘单位:
《湖南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4日
湖南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4 专家组
3.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2 预防预警行动
4.金融突发事件分级
4.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4.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4.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
4.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
5.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响应分级
5.2 事件处置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6.2 评估与总结
6.3 检查与审计
7.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2 技术保障
7.3 人员保障
7.4 安全保障
7.5 资金保障
7.6 经费保障
7.7 培训演练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我省各类金融突发事件,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金融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预案所称的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金融市场等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和经济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1)国内或境外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我省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我省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各类金融机构或地方金融组织,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创业投资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互联网金融企业等突然发生、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必须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系统联动。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处置责任,建立统一指挥、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工作责任机制。
(2)加强监测,重在预防。建立健全持续、动态的监测预警和预防机制。整合现有资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示风险,确保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3)反应迅速,处置果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风险”的原则,根据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以及金融风险扩散、蔓延速度快等特点,依法、迅速、果断、有效地处置,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4)依法处置,稳妥慎密。贯彻落实关于金融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涉及到秘密事项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有关规定,不得泄密,坚持依法有序处置。
2.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行长任副指挥长。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网信办、省委外事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信访局、湖南银保监局、湖南证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成员单位构成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并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指挥部职责
省指挥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按程序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
(2)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3)指导市州、县市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采取应急措施,明确事件涉及的市州、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及具体任务分工;
(4)研究制定事件处置原则、处置方式、处置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5)应急处置结束后,提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的建议;对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6)其他必须由省指挥部承担的职责。
2.2.2 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省指挥部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在省指挥部领导下,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指挥部日常工作;
(2)接收、整理、研判、报告金融突发事件有关信息资料,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并向成员单位通报金融突发事件情况;
(3)督促、协调、检查、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及市州落实应急措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根据省指挥部要求,组织召集相关会议,协调、指导处置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建议;
(5)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信息报告与新闻报道、金融政策宣传与解释等工作;
(6)负责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档案建立与管理;
(7)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金融风险的日常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主动与省指挥部办公室联系,及时报告、反馈有关情况,积极主动参与处置工作。
(1)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落实省指挥部工作部署,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做好本单位所辖行业、项目引发涉稳风险的排查、矛盾纠纷化解、源头稳控工作;会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湖南证监局等行业监管部门牵头处理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协调、处置和善后工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开展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负责做好本单位所辖行业、项目引发涉稳风险的排查、矛盾纠纷化解、源头稳控工作;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对金融突发事件风险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3)省委宣传部:指导金融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开展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协助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
(4)省委政法委:统筹协调由金融突发事件引起的重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金融领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5)省委网信办:适时启动网络舆情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组织收集网上信息、研判网上舆情,依法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相关有害信息,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6)省委外事办:指导做好金融突发事件中的涉外相关工作。
(7)省发展改革委:依法协助处置有关金融机构风险;协助分析金融突发事件对省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安全运行产生的影响,并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提出政策建议。
(8)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省指挥部和省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部署,根据职能职责,处理本部门范围内的事项,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
(9)省公安厅:对金融突发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查处;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0)省民政厅:做好本部门养老领域引发涉稳风险的排查、矛盾纠纷化解、源头稳控工作;及时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对本部门养老领域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11)省司法厅:与有关单位研究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12)省财政厅:负责为金融突发事件提供应急处置经费保障;研究救助资金筹措方案,及时划拨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3)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负责市场主体的登记工作,协助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对企业注册资本(金)开展管理和监控;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14)省信访局:认真做好到省访的接待、来信的办理、网信转送工作,及时推送了解掌握的涉稳信息;督促指导市州信访部门配合开展金融领域的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压实有关部门的信访工作责任。
(15)湖南银保监局: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适时进行风险提示。督促指导所监管的金融机构做好涉稳风险的排查、矛盾纠纷化解、源头稳控工作;及时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对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进行处置;督促指导所监管的金融机构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16)湖南证监局: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加强监测和分析,适时进行风险提示。负责做好本单位所辖行业、项目引发涉稳风险的排查、矛盾纠纷化解、源头稳控工作;及时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督促指导所监管的金融机构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17)省通信管理局:按照省指挥部和省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部署,根据职能职责,处理本部门范围内的事项,依法做好电信网和互联网相关主体的实名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8)其他成员单位:按照省指挥部和省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部署,根据各自职责,处理本部门范围内的事项,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
省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金融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为防范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提供咨询决策和技术支撑。
3.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1.1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运行情况、金融风险进行监测,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监测及报告制度。完善信息发现、收集、处理、反馈、移交等制度流程,对有关风险信息开展排查、预警和处置工作,重要信息及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1.2 金融机构等依照职责分工,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视情况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及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1.3 省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各类通报信息的汇总和分析,会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研判金融稳定形势和风险隐患,重大事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3.1.4 省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协调成员单位加强信息沟通,充分发挥金融形势分析会、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等制度平台作用,通报影响我省金融稳定的主要风险因素与状况,实现信息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金融机构等应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金融突发应急机构、上级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可能引发金融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直至省指挥部。预警信息一般逐级报告,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3.2.2 省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报告后,应会同成员单位迅速评估、分析风险的严重性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及时报告省指挥部,决定是否发出预警警报。预警警报发出后,各有关单位要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趋势,及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最新动态,做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工作。
3.2.3 各有关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金融突发事件分级
金融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4.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1)波及全省及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行业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4.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1)对多个市州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我省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省(区、市)或跨监管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4.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金融突发事件:
(1)多个金融行业或某一金融机构整体出现的,我省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省(区、市)或跨监管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4.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金融突发事件:
(1)某一金融机构局部出现,并可能在该机构内部或跨系统扩大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Ⅳ级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5.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分级情况,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5.1.1 发生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由事发单位及时(不超过2小时)上报事发地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上级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直至省指挥部。省指挥部立即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提请国务院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召开紧急成员会议,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会商研究处置方案,并报国务院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审定;指挥、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市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采取措施,切断风险源,控制风险和影响,切实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5.1.2 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由事发单位及时(不超过2小时)上报事发地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上级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直至省指挥部。省指挥部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召开紧急成员会议,研究制定事件处置方案,并报请国务院相关部门协商;协调、督促、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和市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制定和落实应急措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5.1.3 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由事发单位及时(不超过2小时)上报事发地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上级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直至省指挥部。省指挥部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事发地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立即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应急处置。省指挥部办公室研判信息后,向省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重要信息向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5.1.4 发生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由事发单位及时(不超过2小时)上报事发地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上级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直至省指挥部。省指挥部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事发地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时报送有关重要情况,省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有关动态,并根据需要对事件处置进行指导。
5.1.5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 事件处置
5.2.1 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应及时派员赴现场核查。事发单位、事发地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应及时报告有关信息,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信息收集和报告应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事件确认后,立即进行应急响应。
5.2.2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时间、地点;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及事件发生后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及拟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5.2.3 省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市州等落实各项处置措施,各成员单位和市州等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根据风险发展阶段和各自职责提出处置建议,并将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动向及时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
5.2.4 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省公安厅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5.2.5 省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2.6 应急处置结束后,由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处置情况适时发布终止应急响应和风险解除通知,各部门必须在接到通知后方可解除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6.1.1 对于通过应急处置能够恢复运营的,协助恢复运营,并继续对其进行监测;对需要进行重组、破产重整或收购兼并的,依法开展有关工作;对需要退出市场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监管部门依据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依法推进破产清算工作。
在处置过程中,应依法保护各类债权人、投资者、普通民众合法权益。
6.1.2 事件处置平息后,省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继续处置尚未处理完的债权、债务;对提供救助资金的应用及回收工作进行全面的跟踪监测,核实债权、债务,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6.1.3 由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配合主(监)管部门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6.2 评估与总结
6.2.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主(监)管部门和当事单位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处理结果等。
6.2.2 省指挥部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处理结果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的建议等,并及时将总结上报省人民政府。
6.2.3 各成员单位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国家法律法规相应变化,进一步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
6.3 检查与审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所涉及资金的专项审计或延伸审计;依法接受上级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检查。
7.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各有关单位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期间应保持通信稳定畅通,并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 技术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做好数据备份等工作。
7.3 人员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完善值守应急制度,确保有关责任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到位,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应急处置。
7.4 安全保障
有关金融企业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必要时请公安机关增派警力维护现场秩序。
7.5 资金保障
涉及存款类金融机构的,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及金融机构应全力组织好现金调拨,确保现金兑付充足;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介入的,依法依规做好资金保障;涉及财政救助的,财政部门确保资金及时筹集到位。
7.6 经费保障
依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求,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
7.7 培训演练
各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应急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组织金融突发事件培训,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金融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