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
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交运输规〔2020〕5号
HNPR—2020—15006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等有关部署,为深化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方式,维护旅客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并广泛征求意见,修订了《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秩序,维护旅客、托运人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参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及所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包括旅客运价(票价)和行包运价,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竞争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价格)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方式。
(一)除农村道路客运外,省内已互通直达客运列车(含高铁、动车组、普铁等)的县(市)城区间道路班车客运;跨省、跨市州道路班车客运;其他具备竞争条件的跨县道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及跨市州、县(市)车长不超过6米的小型客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客运定制服务(含预约响应式的农村客运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旅客运输。
(二)同一方向上运输方式单一且同业竞争不充分的班车客运;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按照固定线路运行或实行区域经营的农村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价格)管理。
加班车客运按照班车客运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州)、县政府交通运输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市(州)级政府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跨县(市)道路客运线路,并制定具体跨县(市)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县级政府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县内班车道路客运线路,并制定县内班车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农村客运同一线路原则上只核定一种车型等级票价。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可在政府公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价格。在春运及节假日期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第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保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总体稳定,提高票价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90天。
第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实行明码标价,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公示服务项目、执行票价及行包运价。班车客运经营者至少提前7日在汽车客运站、售票渠道等向社会公布执行票价;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还应在客票(含电子客票)标注或者通过售票渠道公示上限运输价格。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价格政策制定或调整价格、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动态加价机制,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各地应当积极鼓励道路客运市场竞争,防止垄断经营,保持运价水平的合理与稳定。
第二章 旅客运费(票价)
第八条 旅客票价构成。
班车旅客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车辆通行费+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其它法定收费。
第九条 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客车类型及等级划分依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18)规定,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车辆类型、等级为准。
客车类型按乘坐方式分为座位客车和卧铺客车两类。
客车等级按设施配置和舒适程度分为高级车、中级车、普通车。
第十条 旅客计费里程规则。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起码收费里程为1千米,超过1千米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营运里程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三)里程计算。
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上下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农村客运线路,由市(州)、县政府交通运输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根据客流情况核定站点。
因自然灾害、疫情、修路等原因造成车辆绕道或改道行驶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政府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报备,计费里程按改道或绕道的实际里程计算。
第十一条 车辆通行费计收规则。
(一)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由旅客负担,由承运人代收代付。
(二)代收的车辆通行费计收标准。
通过高速公路(含实行封闭式收费即按车辆通行里程计费)的收费站,承运人代收的通行费,按客车座位数(车辆出厂时核定的载客数)的60%计算向旅客均摊收取。
通过开放式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收费站,承运人向旅客代收的车辆通行费一律按每站每次0.60元/人标准计收;通过非收费方向的单向收费站或实行一站两点式收费的不收费站点,不得向旅客计收通行费。
第十二条 客运站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可按每人次在客票内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旅客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一项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第十三条 燃油附加计收规则。
燃油附加是指建立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以柴油价格为基础,分段联动向旅客收取燃油附加,具体见《湖南省道路客运燃油附加标准》(附表一)。享受了国家财政燃油补贴的农村客运燃油附加加收办法,由各市(州)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补贴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四条 旅客票价单位。
旅客每人每票起码票价为1元。票价超过1元不足10元的,尾数为0.01~0.24元的舍去,尾数为0.25~0.74元的取舍为0.5元,尾数为0.75~0.99元的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十五条 特殊旅客权益。
班车客运经营者和汽车客运站应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伤残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伤残人民警察、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件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具体按照所乘班次执行票价的50%计算。除9座及以下客车外,符合条件的儿童享受免费乘车或者客票半价优待。具体条件为:每一成人旅客可携带1名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者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且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免费乘车,需单独占用座位或者超过1名时超过的人数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并提供座位;6~14周岁或者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并提供座位。证明儿童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在客车满载情况下免费乘车儿童数量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舍去小数位取整)。
第三章 行包运价
第十六条 旅客行包运价为每千克计费行包每千米的运输价格。行包运费以元为单位,每张运费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一)旅客随车同行行包运价按普通座位客车车型运价的2倍计算。
(二)旅客不随车同行行包(含道路客运小件快运)运费由运输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旅客随车同行的行包,每一张全票(含优待票)免费携带10千克。儿童票免费携带5千克。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按行包计费。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十八条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指每立方分米不足0.333千克)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见附表二)。
第四章 运价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价格监测分析预警机制,密切跟踪分析本地区道路运输价格总体水平和重要领域价格走势,着重加强春运、节假日等重点时段价格监测,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对预案,及时提出调控建议,保持价格水平处于合理区间。要推动建立道路运输价格信用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对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商〔2014〕61号)同时废止。各地政府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