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公共通用航空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0-07-29 09:33 【字体: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

社会公共通用航空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2014

HNPR202010003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全省通用航空业快速发展,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公共通用航空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政府购买社会公共通用航空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20422日 

附件

政府购买社会公共通用航空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通用航空业快速发展,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2010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52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是指需由全省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的社会公共通用航空服务,包括: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农林防护、气象探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环境监测、国土测绘、工程勘察、资源矿产勘探、电力巡查、科学实验、航空科普教育等。省政府按照“先易后难、试点推进”的原则,对已具备条件的行业和领域将先行先试。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条 购买主体为省级、市(州)级、县级国家机关。

第四条 承接主体为符合以下条件、依法成立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参与政府购买通用航空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2.按民航部门要求组建专业营运保障团队,包括飞行、航务、机务、地勤、气象、情报等,其中涉及载人航空服务的团队从业经历不得低于1年。

3.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在我省从事社会公共通用航空服务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省内支持航空产业发展、引进航空公司、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等相应政策。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购买主体组织实施政府购买社会通用航空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不得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作为申请增加本单位预算支出的依据,应将购买社会公共通用航空服务所需资金列入部门预算,所需资金从部门预算经费或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社会公共通用航空服务支出。

第八条 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按规定编报政府购买社会公共通用航空服务采购预算。年度执行中,涉及政府购买社会公共通用航空服务预算调整的,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购买程序

第九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通用航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十条 购买主体结合本行业、本地发展需要和年度预算编制要求,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拟订年度购买通用航空服务计划,编报购买通用航空服务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为应对应急性、突发性等事件需增加购买通用航空服务的,在落实资金来源的前提下,可按程序申请追加购买计划。

第十一条 审查后的购买计划及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开,公开内容包含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名称、资金安排、购买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政府采购相关程序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对于应急性采购、突发性事件,购买主体可直接采购或者直接使用社会航空服务处置事故,事后应向财政部门进行采购合同备案。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部门门户网站、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公开。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掌握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进度,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承接主体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合同约定,按照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库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省直单位共同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加快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购买主体负责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对部门实施的资金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购买主体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以及监管部门资金安排、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民航湖南监管局会同省通航服务中心、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购买主体加强对承接主体安全运营进行监管。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承接主体,除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全省政府购买通用航空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购买主体要加强对政府购买通用航空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通用航空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6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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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省公报室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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